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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公司公函法律效力(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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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公司公函法律效力(四篇)
時間:2023-06-11 18:18:25     小編:zdfb

每個人都曾試圖在平淡的學習、工作和生活中寫一篇文章。寫作是培養人的觀察、聯想、想象、思維和記憶的重要手段。那么我們該如何寫一篇較為完美的范文呢?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優秀的范文該怎么寫,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公司公函法律效力篇一

借款形式:現金。

本人保證于2 年 月 日前全部償還上述借款。 本人承諾的還款方式:

若在借款未還清前提交辭呈或其他情況離開公司,本人承諾將提前將借款還清,并經公司批準后才會離職。

特立此據。

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日期:

公司公函法律效力篇二

借款形式:現金。

本人保證于2 年 月 日前全部償還上述借款。 本人承諾的還款方式:

若在借款未還清前提交辭呈或其他情況離開公司,本人承諾將提前將借款還清,并經公司批準后才會離職。

特立此據。

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公司公函法律效力篇三

1. 董事會提出合并方案或者合并計劃。公司法授予公司董事會“擬定公司合并方案”的職權。

2.股東會(大會)表決通過合并決議。公司法規定合并要有合并各方股東會(大會)做出特別決議。

3.簽訂合并

合同

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合并各方必須對合并的形式、條件、支付方式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做出規定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實施債權人的保護程序。實施債權人的保護程序,即在做出合并的決議后通過郵寄、公告等方式通知債權人,要求其在規定的時間內可對合并提出異議。公司法規定,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

通知書

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不清償債務又不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5、公司合并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合并其他公司的公司應當于公司合并之后就發生變化的登記事項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被合并的公司應到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一、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二、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三、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公司公函法律效力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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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王曄璐,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研究方向:民事審判。

原告:a公司。

被告:b公司。

被告:唐某。

被告:沈某某。

被告:沈某a。

2010年6月4日原告作為乙方與簽章為b公司、唐某的甲方簽訂《新建廠房工程施工承包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約定:在2010年1月18日甲乙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基礎上簽訂本補充協議,具體內容如下:“1、工程名稱為新建廠房項目土建、鋼構、水電、消防、隔斷、吊頂及彩鋼搭建;2、建設地點為上海市浦東新區川沙鎮**路99號;3、承包形式為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質量,所有工程應在2010年7月5日完工;4、本合同總價款共計650萬元;5、付款方式為甲方支付總價的25%即壹佰伍拾萬元正,工程余款為伍佰萬元正,以上價款為一口價,甲乙雙方均不得有任何調整;6、甲方承諾待廠房拆遷后,甲方第一時間付清所欠乙方的工程款,期間所欠工程款甲方承擔年息為12%的利息,作為對乙方的補償。”《補充協議》抬頭的建設單位(甲方)為c公司,施工單位(乙方)為a公司,擔保單位(丙方)一欄空白,在該《補充協議》落款丙方處有被告沈某某、沈某a簽名。《補充協議》簽訂后,原告依約施工。2014年1月27日、2015年2月14日、2015年10月8日被告唐某以其個人賬戶轉賬支付蔣某某10萬元、80萬元、10萬元。從2016年2月起至2017年4月期間原告法定代表人蔣某某多次與被告唐某通過短信溝通催討工程欠款。

另查明,1999年1月1日被告唐某(乙方)與被告b公司(甲方)簽訂《租地協議書》,約定甲方將坐落于楊家港南、沙龍公司以東原華聯羊毛衫廠以西的地9.70畝出租給乙方使用,租期從199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再查明,2014年11月21日拆遷單位上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責任單位上海市浦東新區川沙新鎮城鎮建設管理中心、拆遷實施單位上海浦東**房屋拆遷有限公司共同作為甲方與被拆遷單位川沙新鎮***村民委員會(c公司)作為乙方簽訂《潤川路新建工程拆遷補償協議書》,協議書約定:乙方所有的土地坐落于川沙新鎮南高橋村沈家宅**號,經評估建筑物補償款為16097888元……,本次共計補償總金額為38040240元。2015年1月23日被告唐某個人賬戶收到動遷補償款1200萬元,2015年2月11日經結算扣除借款、服務費、2013年和2014年拖欠的租金,被告唐某個人賬戶收到剩余動遷補償款24111628元。

審理中,因被告b公司和唐某對《補充協議》上“b公司”的印章和“唐某”簽字的真實性不予確認,經兩被告分別申請鑒定。2017年11月22日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就唐某的筆跡鑒定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司鑒中心[2017]技鑒字第1939號),認為:檢材上需檢的“唐某”簽名與唐某書寫的樣本簽名兩者筆跡特征既有變化也有符合,根據現有樣本條件難以評價特征符合點和差異點的價值高低,故無法判斷兩者是否同一人所寫。鑒定意見為:根據現有條件,無法判斷檢材上需檢的“唐某”簽名是否是唐某所寫。鑒定機構表示:檢材上唐某的簽名字跡比較潦草,據此推斷,當時其書寫速度應當較快,在取樣本的時候,唐某書寫速度較慢,鑒定人員要求其加快書寫速度,但其回復他一直就是這么寫字的。鑒定機構曾經要求被告唐某和原告提供有唐某簽字的其他書面材料作為樣本,被告唐某沒有提供,原告提供的材料,被告唐某又不認可,故本次鑒定只能采用被告唐某當場書寫的材料作為鑒定樣本。

被告b公司辯稱,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結論,《補充協議》上“b公司”印章并非被告b公司的印章,且被告b公司也沒有收到系爭工程的動遷補償款,本案與被告b公司無關。

被告唐某辯稱,位于航校路**號的新建廠房工程是由原告實際施工,但廠房是為c公司建造。原告與c公司之間沒有訂立書面的合同,僅口頭約定系爭工程的工程量為300萬元到400萬元,實際履行中,按照當時談好的價格向原告分期支付工程款,現已經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而被告唐某是c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很多事情由被告唐某出面經辦,原告與c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不應當由被告唐某承擔,況且《補充協議》的抬頭建設單位就是c公司,根據鑒定意見書的鑒定結論,被告唐某沒有在《補充協議》上簽字。1999年1月1日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與被告b公司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后動遷時這份協議發生了問題,就由被告唐某出面與被告b公司簽訂了《租地協議書》,這份協議書的落款時間是1999年1月1日,實際簽約時間是2014年,徐某某與被告唐某之間是母子關系。這塊土地上廠房拆遷后的動遷補償對象是c公司并非被告唐某。雖然動遷款都匯入了被告唐某的個人賬戶,但這都是被告唐某代c公司持有的,日后會由被告唐某代c公司向其他案外人支付補償款。如果《補充協議》是真實的,那么合同約定的付款之日到拆遷之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約定的12%計算,拆遷之后的利息雙方沒有約定,被告認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處理,同時根據被告唐某提供的原告法定代表人蔣某某、案外人蔣某b等出具的收條、客戶回單等證據可以反映,在原告確認收到的工程款的基礎上,被告唐某另行支付了12萬元工程款。被告唐某確認c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是其母親,原告與c公司建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被告唐某是代c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本案中所涉及的合同蓋章行為以及實際簽約人簽字的效力問題。下文從公司公章的相關概念、公司公章對合同的法律意義、公司公章的法律效力、審判實踐中對公司公章糾紛所涉的主要類型等方面加以分析。

(一)公司公章的相關概念

1.公司公章,又稱為法人章或公司行政章,在處理公司有關行政事務以及公司中其他相關事務時所蓋的印鑒。在外部看來,這是公司對外行使權力的最具有效力性的憑據之一。對公司內部來講,公司印章享有最高級別的法律效力,無論是對內部還是對外部均代表整個公司的整體意志,有著非常強的集合性。公安部《印章管理辦法》規定公司需提交工商部門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材料,同時需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刻制一枚公司法定名稱章。

2.簽章,又稱為簽字和蓋章的總稱。簽章有個人簽章、企業事業單位簽章、各級行政機關簽章。實踐中,公司企業公章的使用非常容易產生問題。

3.簽字也就是簽署名字。公司作為一個法人,其本身不具有人的天然屬性,不能如人一般作出簽字的行為。因此,《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合同法》三十二條、《公司法》第十三條都作出了相關規定在訂立合同時代表公司在合同文書上簽字的人也就是公司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總經理,基于上述人員的簽字行為所產生的權利義務由公司享有和承擔。

4.蓋章的含義就是,在公司文書上蓋章的人即公司公章的所有者、管理人員、實際使用人等有權利在公司文件上蓋印的行為。公司于成立之初,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取得企業營業執照,之后依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規定開具銀行賬戶,遵照稅法的相關規定申請納稅登記,繼而至公安部申請刻制印章,印章產生后,最終到工商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之后才能使用。

公司在合同上簽章是合同當事人經過協商,在確定權利義務內容的合同書上加蓋印章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在體現雙方共同意志的合同文本上簽名或蓋印即表明合同成立。簽章行為對合同行為有著極其重要的法律意義。

1.明確合同成立時間。雙方形成一致意思表示的時間就是雙方簽字蓋章的時間,在合同書面文本上標注合同的簽訂時間有利于法院梳理案情,公司的簽名和蓋章行為在合同成立的時間上有著顯著的法律特征。

2.明確合同成立的地點。合同成立的地點關系到法院確定管轄權,更會因為合同成立地點的不同產生法律適用的不同,甚至影響到合同效力。

3.明確合同當事人。達成合意后的當事人在合同上簽章的行為就表明確定了自己愿意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身份,同時也確定了自身的權利義務關系。

4.明確合同權利義務。雙方對合同權利義務協商、妥協、退讓的結果,恰好可以證明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內容完全知悉,合同內容是雙方反復磋商、斟酌再三的談判結果,簽章行為是對文本內容的固定。

公章所代表的最原始的主體對象就是公司這個整體,在公司履行一定行為時,通過公章對這種行為的確認來體現公司公章的存在,換而言之,蓋章這一法律行為彰顯了公司本身的對外意思。公司實施經營行為需要通過公司內部的組織機構中的自然人自由表達意志互相商討最終形成統一的結論來實現。這也就意味著,公司具備雙重人格屬性,一方面體現在公司所具有的自身法人人格,從公司出發忠實維護公司自身利益,另一方面體現在源于自然人自出生就有的利己屬性,在經營決策過程中無法避免不從自身利益角度出發,在一定程度上會缺少對公司利益的考量,這就有可能會導致公司意思表示上出現瑕疵。

2.公司公章的對外效力。第一,確認效力。經公司授權或者在公司授權的職權范圍內行使權利的公司代理人,其以公司名義實施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第二,執行效力。與自然人不同,公司無法通過自然人的語言或者肢體的表達方式傳達意思,公司要想表達意思就必須借助一系列的公司活動向外傳達,一旦對外表達意思就會創設和產生新的法律關系。一般而言,體現公司意志的最有效途徑之一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實施簽字、蓋章的行為。第三,產生公司代理權或代表權的法律效果。民事法律關系中,民事主體的民事行為可能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諸如有權代理(表)行為、表見代理(表)行為、無權代理(表)行為。一般情況下,在公司與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簽訂合同的時候,管理公司印章的具體經辦人在合同或文件上加蓋印章,這種行為意味著履行公司的代理(表)權。而實際交易過程中,通常會有超越代理(表)權的情形發生,假如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在交易過程中不是惡意的而是善意的,從個維護交易相對方信賴利益的角度考慮,這種越權行為的法律后果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受領并產生約束公司行為的法律效力。

(四)審判實踐中對公司公章所涉糾紛的主要類型

在合同上加蓋公章的行為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從完成合同要約、承諾、確定當事人各方所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這一系列合同過程都是通過在合同上加蓋印章這一行為反映的。也并由此確立了合同成立進而形成合同相對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并據由合同的約定內容拘束雙方行為。為此,在合同當事人雙方鑒于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的時候,法院審查合同上有否加蓋公司公章是第一要務,由此來判斷合同成立、生效的狀態。審判實踐中主要涉及如下三類公司公章糾紛的情形:只蓋章無簽字、無蓋章有簽字、既有蓋章也有簽字。本次案例中就存在前兩種公章糾紛的情形。

不能基于備案印章證明力大于未備案印章就認為備案印章的效力強于未經備案的印章,法律對交易相對人基于備案公章的信賴利益應當予以保護,不能苛求相對人在任何交易活動中都去審核公章的真偽,這是不符合交易便捷性原則的。因此,僅以公章與備案印章不符作為抗辯理由否認合同效力的,法院不予支持。

2.無蓋章有簽字。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僅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的簽名而沒有加蓋公章。在我國的既有觀念里,個人簽名的效果遠不及公司蓋章來得靠譜,畢竟公司的實力要遠大于個人,其更有能力承擔責任。本案例中,如前所述,補充協議中除了有b公司的公章外,還有c公司的實際負責人被告唐某的簽名。審理中,被告唐某也對其簽字的真實性予以了否認并主張系由c公司與原告之間建立了建設工程合同關系,而鑒定單位出具的鑒定意見為“檢材與樣本既有變化又有符合,現有條件無法判斷檢材上需檢的‘唐某簽名是否唐某所寫”。在得到這樣一個非確定性筆跡鑒定意見的情況下,不能單獨將該筆跡鑒定意見作為證據使用,必須輔之以其他相關證據加以綜合認定。本案中,法院通過三個方面綜合認定:第一,被告唐某在筆跡鑒定過程中沒有按照鑒定單位的要求書寫也沒有提供同時期其他檢材;第二,結合合同的具體履行情況。原告與c公司之間就系爭新建廠房工程并無書面合同。在補充協議簽訂后,原告法定代表人多次通過短信向被告唐某催討工程款,被告唐某卻從未向原告提出其應向c公司主張,且被告唐某多次通過其個人賬戶向原告付款;第三,案件的實際獲益方。原告所建設的工程標的位于被拆遷地塊,被告唐某與村民委員會之間存在租地協議,同時安置補償協議項下的動遷款已悉數匯入被告唐某的個人賬戶,被告唐某也沒有證據證明相關錢款系代c公司持有。由此認定,被告唐某是新建廠房動遷利益的獲益方。據此確認原告是與被告唐某個人之間成立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在對簽約人的簽字真實性無法作出確定性判斷的情況下,在審查簽約人的簽字行為是否可以代表公司意志時,需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從筆跡鑒定的過程、合同的履行細節、實際獲益方等多角度確定簽約人的簽字行為是否具備代表公司真實意思的法律效果,從而明斷合同權利義務約束的雙方。

3.既有蓋章又有簽字。公司在簽訂合同時既加蓋有公章又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字,這種情況明顯較前兩種情況更加安全可靠,這相當于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加上了雙保險。

綜上,不難看出破解合同蓋章行為迷障的有效路徑在于甄別簽約人在蓋章之時有無代表權或代理權,公章之于合同的效力,關鍵不在公章之真假,而是在于蓋章之人或簽約之人有無代表權或代理權。由此,“九民紀”要中關于蓋章行為的審查確立了“看人不看章”的裁判思路。

審判實踐中合同類糾紛處理過程中經常涉及到蓋章行為,通過理解公司公章的概念、公司公章的法律意義、公章的法律效力,從而準確認識蓋章行為本質。而在面臨簽名真實性非確定性的情況下,需從案件的實際情況出發,結合證據通過合同履行情況、實際獲益方、筆跡鑒定的過程等多角度綜合分析合同內容所約束的當事人主體。

注釋:

史雅詩.出資人協議與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研究.2013: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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