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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案號篇一
你單位提出變更網吧名稱、經營地址和計算機臺數申請,于20xx年10月9日取得了證號為甬文網10109《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經群眾舉報,反映你單位在上述審批事項中提供的慈集用(20xx)第110008號土地證復印件為虛假材料。
本機關對此依法進行了調查、核實,于20xx年5月16日向慈溪市國土資源局發函,要求對該土地證復印件的真偽進行鑒定。20xx年5月27日,慈溪市國土資源局書面函告本機關你單位提供的慈集用(20xx)第110008號土地證復印件內容與土地登記檔案不相符。20xx年6月17日,本機關對受你單位法定代表人岑迪委托辦理網吧變更手續的鄔益柱進行調查詢問,鄔益柱對偽造慈集用(20xx)第110008號土地證復印件、在審批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行為供認不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撤銷證號為甬文網10109《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中變更經營地址的行政許可。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慈溪市人民政府、寧波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申請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直接到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慈溪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xx年7月27日
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案號篇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 款第 項(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規定,決定撤銷你(你單位) 行政許可。
(如涉及賠償問題應依法予以確定)
不服本決定,可以于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三個月內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抄送:(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下級行政機關)
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案號篇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 款第 項(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規定,決定撤銷你(你單位) 行政許可。
(如涉及賠償問題應依法予以確定)
不服本決定,可以于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三個月內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案號篇四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
□其它原因:
特此通知。
衛生行政機關名稱(印章):
年 月 日
申請人簽收:
年 月 日
備注:本決定書共兩聯,第一聯存檔,第二聯交申請人。
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案號篇五
你單位提出變更網吧名稱、經營地址和計算機臺數申請,于20xx年10月9日取得了證號為甬文網10109《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經群眾舉報,反映你單位在上述審批事項中提供的慈集用(20xx)第110008號土地證復印件為虛假材料。
本機關對此依法進行了調查、核實,于20xx年5月16日向慈溪市國土資源局發函,要求對該土地證復印件的真偽進行鑒定。20xx年5月27日,慈溪市國土資源局書面函告本機關你單位提供的慈集用(20xx)第110008號土地證復印件內容與土地登記檔案不相符。20xx年6月17日,本機關對受你單位法定代表人岑迪委托辦理網吧變更手續的鄔益柱進行調查詢問,鄔益柱對偽造慈集用(20xx)第110008號土地證復印件、在審批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行為供認不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撤銷證號為甬文網10109《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中變更經營地址的行政許可。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慈溪市人民政府、寧波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申請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直接到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慈溪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xx年7月27日
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案號篇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第二款(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本機關決定撤回對你(你單位)的行政許可決定。……(由此給被許可人造成財產損失,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的,同時寫明)
請你(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_____日內,持原行政許可證件到本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行政復議機關名稱)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本機關行政許可專用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案號篇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_____款第_____項(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本機關決定撤銷你(你單位)已取得的_____(行政許可事項名稱)。(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撤銷行政許可,依法應予賠償的,同時寫明)
請你(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_____日內,持原行政許可證件到_____(本機關或者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下級機關名稱)辦理有關手續。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_______________(行政復議機關名稱)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本機關行政許可專用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