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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簡易版篇一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王振軍出資設立青島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由公司股東做出決定。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有限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比例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任命執行董事或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或轉讓股權;
(4)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5)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6)有權查閱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4)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九條 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十條 股東是公司的最高權力人,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命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任命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定;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決定;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4)向股東提出提案;
第十五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十七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2)股東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第二十一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由公司股東負責清算。清算結束后,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二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出資人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2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年月日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簡易版篇二
一、第二章第四條原為:“公司名稱xx市xx有限公司”。
現修改為:“公司名稱xx市xx有限公司”。
二、第三章第六條原為:“公司經營范圍企業形象設計、平面設計、產品設計、動漫設計”。
現修改為:“公司經營范圍設計、制作、代理國內外各類廣告;企業形象設計、平面設計、產品設計、動漫設計、市場策劃、企業推廣”。
法定代表人簽名:
x年7月9日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簡易版篇三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由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單位:萬元
股東名稱(姓名)
認 繳 情 況
認繳
出資額 出資比例 出資方式
出資期限
貨幣
年 月 日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廣西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 股東作出以上所列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定;
3.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6.制訂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股東聘任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聘連任。現任監事: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4.向股東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現任法定代表人:
3.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烊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報告。
第十七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東。
第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3.股東決定解散;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一式3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