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是為了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發揚黨內民主,保障黨員權利,增強黨的生機活力,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的條例。下面小編在這里為大家精心整理了幾篇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心得體會2023,希望對同學們有所幫助,僅供參考。
篇一: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心得體會
2020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在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的關鍵時刻,黨中央對2004年9月印發的《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根據新的形勢、任務和要求,進行修訂,凸顯出新時代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的新要求,對黨員的權利行使做出了具體的詳細規定。
修訂后的條例共5章52條。條例在第二章中對黨員享有的各項權利作出具體規定,用13個條文將黨章規定的8個方面黨員權利進一步明確細化,即:黨內知情權、接受黨的教育培訓權、黨內參加討論權、黨內建議和倡議權、黨內監督權、黨內提出罷免撤換要求權、黨內表決權、黨內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內申辯權、黨內提出不同意見權、黨內請求權、黨內申訴權、黨內控告權。
通過對《條例》的系統學習,我作為基層黨員有如下體會:
一是深刻理解黨面臨的新形勢和新任務,增強行使黨員權利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形勢決定任務,任務決定工作重點和工作方式,這是唯物主義實事求是的根本工作方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屆四中、五中全會都準確地分析了中國當前面臨的國際國內形勢,指出了當前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方式。我個人理解,中國在共產黨領導下,經歷革命、建設和改革階段,已經從站起來、富起來走向強起來。在不同的發展階段,對我們黨員的要求也不同。革命階段,是軍事斗爭為主,對黨員主要是要有軍事的素質;在建設、改革階段,主要是經濟、科技、文化建設等方面的素質;而現階段,黨確定改革的總目標是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對我們黨員來說就是要在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方面多做貢獻,所以要增強積極行使黨員權利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二是增強黨的觀念和主體意識,培養積極行使黨員權利的內在動力。
《條例》明確指出,“黨員應當增強黨的觀念和主體意識,將行使黨章規定的權利作為對黨應盡的責任,向黨組織講真話、講實話、講心里話,敢于擔當、敢于負責,遵守紀律規矩,正確行使權利。”中國自古就有“天下興亡匹夫有責”的道理,每個黨員對黨都要有主人翁意識,要不忘初心、牢記使命,要從自己做起,從所在黨組織做起,加強政治建設,提高貫徹執行中央決策部署,全面領導所在地區和領域各項工作的能力。
三是增強民主素養,積極營造行使黨員權利的文化氛圍。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各級領導干部要充分認識到發揚黨內民主的重要性,自覺地把民主素養作為一種領導能力來培養,作為一門領導藝術來掌握。”在新時期,對黨員的民主素養更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領導干部缺乏民主素養,就不會支持和保障普通黨員行使權利,就走不好新時代的群眾路線;普通黨員缺乏民主素養,就不會積極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履行對黨的責任,推進黨的各級組織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
四是增強斗爭精神,補足積極行使黨員權利之鈣。
黨員區別于普通群眾的根本要素是堅持真理、敢于斗爭。“四個偉大”戰略布局,“偉大斗爭”是第一位,沒有斗爭,其他都不會實現。習近平總書記說,“行百里者半九十。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絕不是輕輕松松、敲鑼打鼓就能實現的。全黨必須準備付出更為艱巨、更為艱苦的努力。”《條例》規定,“支持和鼓勵黨員發揚斗爭精神,同各種違紀違法行為和不正之風作斗爭。”所以要不斷增強斗爭意識、培養斗爭精神、提高斗爭本領,在全面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中展現我們中國共產黨黨員的風采。
篇二: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心得體會
時隔16年,伴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不斷完善的進行時,黨和國家的事業發展、新形勢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再度修訂,就是在新形勢下進一步推進黨內民主建設的重大舉措,體現了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精神,反映了當前保障黨員權利的新情況、新要求。《條例》的頒布實施是黨內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是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的一項重要舉措。學習好、運用好、貫徹好這個條例,是當前我們各級領導干部和全體黨員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
通過學習,我們看到,修訂后的條例共五章52條,黨員權利名稱更加鮮明,內容更加具體,邊界更加明晰,正確認識和處理權利和義務、責任與擔當,行使權利與遵守紀律的辯證統一關系,是黨的建設重要理論創新,修訂后的條例堅持義務與權力相統一,在明確權利保障權利的同時,強調正確行使權利的相關要求,指出黨員行使權力必須以履行義務、擔當責任、遵守紀律為前提,比如新增第四條規定:黨員應當增強黨的觀念和主體意識,將行使黨章規定的權利作為對黨應盡的責任,黨的歷史使命要靠千千萬萬黨員卓有成效的工作來完成。必須激發廣大黨員參與黨內事務的熱情,增強黨的生機活力。《條例》第二章,將章名“黨員權利”修改為“黨員權利的行使”,對黨員享有的各項權利作出具體規定,強調黨員要本著對黨高度負責的政治責任感積極主動行使權利,《條例》還設立“保障措施”專章,新增了很多保障措施,比如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等,保障黨員權利離不開嚴明紀律要求,嚴肅責任追究,修訂后的《條例》將嚴明紀律規定的精神貫穿全篇,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比如第四章,集中規定了黨員不正確行使權利應當追究責任的五種情形,進一步嚴明了權利行使的紀律要求,以嚴格責任、落實責任引導和監督黨員正確行使權利,修訂后的《條例》將更加有利于提高黨員權利保障工作水平和效果。此次《條例》的修改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對各級黨員享有的黨章規定的各項權利的尊重和保護,是以“德”、以“法”治國的又一項重要舉措,其中不乏對黨員權益各項人性化的保障和關懷,這種人性化的色彩也貫徹了《條例》的始末,黨組織對黨員嚴管厚愛的態度可見一斑。《條例》對黨員權利的保障措施作了進一步規定,在各部門以及黨的各級領導干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應承擔的責任作了更具體明確的界定。在對侵犯者責任追究的相關內容中,更多體現了我黨以“法”為手段,嚴格嚴肅黨紀的宗旨。對于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主體與行政乃至司法的處理,從最大程度上保障了黨員的合法權益。這對進一步發揮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提高隊伍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斗力有著積極的作用。
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保障黨員權利是發展黨內民主的重要基礎。事實證明,沒有黨內民主就沒有黨的興旺發達,什么時候有了黨內民主,我們黨和黨所領導的事業就充滿生機,黨內民主受到削弱和破壞,黨就會犯錯誤,黨的事業就會遭受嚴重挫折。因此,我們黨歷來重視保障黨員權利,非常重視鞏固和發展即有集中又有民主,即有紀律又有自由,即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的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我們一定要深刻領會《條例》的主要內容和精神實質,進一步增強保障黨員權利的意識,增強正確行使自身權利和自覺維護其他黨員民主權利的意識。努力將保障黨員權利的各項規定轉化為自己在日常工作和學習中的自覺行動,堅決抵制違反該條例的各種行為,確保條例的各項規定能落在實處。作為共產黨的光榮一員,我們要對黨內事務有跟多的了解和參與,這是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也是我們的責任所在。
每個黨員都要珍惜自己的民主權利,按照《黨章》《條例》等黨內法規,正確行使權利,積極參與黨內事務,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以不折不扣踐行“兩個維護”來為黨的事業做出我們應有的貢獻。我們也要把對《條例》的學習、落實與我們警察隊伍的建設結合起來,與我們場所的發展結合起來,把從嚴治黨與從嚴治警相結合,把維護黨員權利與從優待警結合起來,以嚴明的紀律和嚴格的規章制度來保障民警各項法定權利的有效實現。我們要實現公正執法的有章可循和文明執法的有序推進,既要發揮好維護社會安定的刀把子作用,還要體現出服務人民的宗旨意識,贏得人民的敬警擁警;我們要帶頭尊法、守法、用法,依法解決工作開展的后顧之憂,落實好作為警察的權利保障,讓大家在工作中有歸屬感、職業自豪感,讓我們的警察能感受到來自各級各方的護警愛警。讓嚴明紀律和權利保障成我們這支隊伍健康有力發展的雙翼,讓黨的好制度好政策為我們的忠誠履職、破浪前行保駕護航。
篇三: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心得體會
2021年1月5日,中共中央發布了《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我認真閱讀并與2004年的條例作了比照。新《條例》內容有大幅度增加和新的重要概括,體現了新時代黨建工作的新發展、新要求。
我認為,《條例》是黨章的重要補充,是維護黨員權利的重要武器,對于發展黨內民主,增強黨的生機活力,會發揮重要作用。
《條例》新在以下幾點:
一、總則第四條,明確黨員在黨內的主體地位,要求黨組織對此給予尊重和保障。《條例》第一次提出,黨員要“將行使黨章規定的權利作為對黨應盡的責任,向黨組織講真話、講實話、講心里話,敢于擔當、敢于負責”。我還特別注意到,在后面的保障措施中還提到,“黨組織應當支持和保護向組織講真話、報實情的黨員,認真聽取各種不同意見”。
我覺得,黨員用負責的態度把看到的不足、缺點和問題提出來,應該視為一種積極因素,是推動改革的動力。而且,這也是辯證唯物主義的觀點。《條例》提到的這個問題,我們要很好地理解。
二、黨員權利有了新的擴充,把哪些是黨員權利,給以名目化。過去是條文敘述,現在具體為:黨內知情權、接受黨的教育培訓權、黨內參加討論權、黨內建議和倡議權、黨內監督權、黨內提出罷免撤換要求權、黨內表決權、黨內選舉權、黨內申辯權、黨內提出不同意見權、黨內請求權、黨內申訴權、黨內控告權等十三項具體權利。這些權利都有簡明扼要的說明解釋。
特別是明確提出黨員的“黨內監督權”,是對原條例和黨章的重要補充。在保障措施一章中,還明確“黨組織應當嚴格落實黨內民主監督各項制度,暢通監督渠道,支持和鼓勵黨員發揚斗爭精神,同各種違紀違法行為和不正之風作斗爭”。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大力反腐,取得了重大成果。現在進一步明確黨員的黨內監督權、黨內提出罷免撤換要求權、黨內控告權等,對于推動黨內防腐倡廉,把黨的干部置于廣大黨員群眾的監督之下,使他們不能腐、不敢腐,會起到更大震懾作用和保證作用。
三、大大充實和發展了保障措施。第三章保障措施是整個條例的重頭,占有較大的篇幅和條目(共有二十條)。這些措施,體現了《條例》開頭提出的四條原則,即:堅持民主和集中相結合;堅持義務和權利相統一;堅持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堅持充分全面保障黨員權利。
保障措施首條(第二十條),明確提出了“黨務公開”。“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確定黨務公開的內容、方式和范圍,保障黨員及時了解黨內事務”。保障措施新增加的還有第三十三條,即建立“激勵機制”。這條提到,“正確把握黨員在工作中出現失誤錯誤的性質和影響,給予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處理,保護黨員擔當作為的積極性。”而且提出三種具體情況需區別對待。這就對黨員敢于改革和創新提供了條件。我覺得,當前形勢嚴峻復雜,特別是處于第一線的黨員,遇事敢于決斷,敢于獨立負責,不層層推到上級,這一條在黨內是很需要的。現在有人遇事不辦,只是請示報告,反被認為他組織觀念強,實際是懶政。我們應當鼓勵前者,批評處理后者。
四、對于黨內決定重大事項的民主程序,作了較大的修改。第二十三條規定:“黨組織作出重要決議決定前,應當通過調研、論證、咨詢等方式,充分征求黨員意見,在黨內凝聚共識、匯集智慧。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重要黨內法規研究制定過程中,應當在一定范圍內征求黨員意見。黨的地方組織、基層組織研究作出重要決議決定,應當在本級組織管轄的一定范圍內征求黨員意見,一般情況下,對于存在重大分歧的,應當在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后再啟動決策程序。”我認為這一條說明,我黨是一個慎重的、尊重黨員主體地位、正確執行民主集中制的黨。我還認為,黨的重大決定,應當首先是提交黨的各級代表大會或選出的委員會按職權作出決定,體現代表大會和委員會的權威性。盡量避免先斬后奏,任何事都追認的情況,也讓那些組織觀念不強的領導者正確對待個人和組織的關系。
在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八、三十一等條中,規定了黨組織暢通多渠道為黨員發表意見提供條件。可以看到,這些渠道在黨的十八大后是逐步擴大的,如黨的會議、報刊、網站、推進黨代表聯系黨員制度、巡視中聽取意見等。為了黨員充分行使權利,還在第二十五條特別提出“黨組織應當緊扣新時代黨建工作特點和黨員權利保障要求,創新保障黨員權利的方法手段,為黨員行使權利提供便捷渠道。”這就是說,我們還要不斷總結經驗,擴大黨內民主。對于黨員來說,說話還要注意場合,區分黨內外,遵守黨的保密紀律。
五、《條例》中原“責任追究”改為“職責任務和責任追究”。這里,對領導干部的要求,是重新寫的。第四章第四十四條說:“領導干部特別是高級干部應當以身作則,帶頭履行黨員義務、正確行使黨員權利,提高民主素養,平等對待同志,自覺同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作斗爭,營造黨員積極行使權利的良好氛圍。”“各級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應當擔負起第一責任人的職責”等。
對于侵犯黨員權利,《條例》歸納了八個方面內容,都做了明確扼要的說明,是原條例沒有的。例如四十五條第六項提出“違規違法使用審查調查措施,侵犯黨員合法權益”就是很重要的一條。從胡耀邦同志主持制定《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開始,到現在我黨專注黨員權利的保障,我由衷感到黨的偉大、光榮和正確。
第四十六條新增加了黨員不正確行使權利,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應當進行依規依紀追究責任的規定,這是對每個黨員說的,我認為很有必要。《條例》具體規定有五條,“公開發表違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觀點和意見;制作、發布、傳播違反黨的紀律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網絡信息或者其他信息”等,黨員觸犯了也要追究責任。我還認為,黨員應當光明磊落、表里如一,不能當面一套、背后一套。
我認為,行使黨員權利,首先是要求自己成為一個合格的黨員。《條例》總則也是這么要求的。共產黨員要有鮮明的馬克思主義的信念,共產主義的遠大理想,不斷學習和踐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在這個基礎上認真履行自己的義務和權利。當前,國際形勢多變,國內建設和改革任務艱巨,我們要多為黨和國家分憂,遵守紀律,不添亂、不信謠、不傳謠,在任何場合,不忘自己的共產黨員身份,認真履行共產黨員職責。
通過研讀《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我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教育。條例的威信在于落實,需要各級黨組織認真努力貫徹好,也需要每個黨員認真學習和掌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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