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滿一年后,夫妻雙方可以繼續分割財產,這一規定為離婚后的財產處理提供了時間上的緩沖。然而,如果在離婚過程中發現對方有隱瞞、轉移、銷毀或偽造財物、債務的行為,這可能被視為對權益的侵犯。本文將詳細介紹離婚后發現上述情況時,受害者如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配婚姻期間的共有財產。以下是關于離婚后財產分割和權益保護的詳細解析。
一、離婚一年后還能分割財產嗎
在離異滿一年之后,夫妻之間的財產再度進行分割依然是可行的。
如果在離異中,有任何一方發現對方存在著隱瞞、擅自轉賣與損耗夫妻共有的財物,或者通過偽造債務行為試圖侵犯另一方財產權益等情況時,都有權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并要求重新對婚姻期間的共有財產進行分配與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一年后還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財產嗎
確實是有可能的。離婚滿一年后依然有權就重新分配財產事宜提出申訴。在離婚之后,若有相關證據證明對方隱匿或轉移了雙方共有的財產,可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提交訴訟申請,請求對已經離婚的夫婦共同財產進行再次分割。
值得注意的是,這個訴訟的有效期僅為三年,時間從當事人初步察覺此事的翌日開始算起。在我們國家的法律體系中,有關于向人民法院尋求民事權益保護的訴訟有效期為三年的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一)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二)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在離婚滿一年之后的時限內,夫婦雙方仍有權利對未進行分割的財產進行再次評估和分配。若發現對方在離婚過程中存在隱瞞、轉移、銷毀或者偽造財務狀況以及債務情況等行為,意圖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時候,受害方可以隨時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訴,并要求法院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產生的共同財產進行重新的評估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