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中的仲裁角色 —— 了解用人單位如何提出勞動仲裁,以及其對裁決結果的訴訟權利。
一、勞動仲裁可以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嗎
勞動仲裁可以由用人單位提出。
用人單位也是勞動爭議的一方當事人,是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若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勞動仲裁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嗎
根據我國相關的司法規定,勞動仲裁程序并不允許申請財產保全。相較而言,勞動訴訟程序則可以申請財產保全。支持這一觀點的法定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在具體的訴訟實踐中,如果勞動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采用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經過審慎審查認為申請人確實面臨著經濟困境,或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可能存在拖欠員工薪酬、逃匿行為等情況的,應給予合理的減免責任,從而減輕甚至豁免勞動者提供擔保的義務。
此外,由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中明確提示當事人在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書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生效之后,必須在三個月之內申請強制執行。否則,超過期限未申請的,人民法院將會依法裁定解除針對該次保全措施的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
在訴訟過程中,勞動者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經濟確有困難,或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勞動者提供擔保的義務,及時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書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生效后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行。逾期不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在勞動糾紛中,用人單位同樣具有提交勞動仲裁申請的權利。作為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一方,其有資格及合法權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案件審理和仲裁裁決。對于仲裁結果持不同看法者,亦可向當地人民法院遞交訴訟請求,啟動司法程序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