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時效中斷詳解 —— 了解勞動仲裁期間中斷的六種情形,維護你的合法權益。1、已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2、已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3、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4、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5、撤訴案件的時效起算時間,申請仲裁時效期間從撤訴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6、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出具書面通知期間。
一、勞動仲裁期間中斷的情形包括哪些內容
勞動仲裁期間中斷的情形主要有:
1、已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包括向用人單位或上級機關申訴、向對方發律師函等方式;
2、已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如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3、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4、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
5、撤訴案件的時效起算時間,申請仲裁時效期間從撤訴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
6、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出具書面通知期間。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勞動仲裁期間社保公司繳納嗎
在勞資糾紛申請法院裁決過程中,工作單位與雇員之間的連續勞務關系若依然存在,那么用人者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來保障該雇員的社會保險權益得到持續性的繳納和涵蓋。而若雙方已經結束了連續勞務關系的狀態,那么用人者也就不再享有為雇員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權力與責任。
《社會保險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在勞動仲裁程序進行期間,可能出現多種情況導致仲裁流程中斷,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已經向對方當事人明確表達了權益主張;其次是已經向相關職能機構尋求了權利救助和援助;再次是得到了對方當事人關于履行義務的明確承諾;此外還存在不可抗力等特殊因素或其它合理的理由;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在撤訴案件中,仲裁時效與申請仲裁時效期間將自撤訴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另外,如果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未能提供書面通知,那么在此期間也會被視為仲裁流程的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