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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 銷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定罪標準為什么不一樣
題目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定罪標準為什么不一樣,并說明具體區別。

可圈可點用戶
2021-05-27 06:40
優質解答

答案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故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行為人實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二者在客觀方面都使用了毒物,并且均危害了公共安全,主觀上都存在故意,但二者在犯罪客體、客觀方面、犯罪主體以及主觀目的上存在區別,因此兩者的定罪標準并不一樣。

第一,犯罪客體不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包括了國家對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秩序和廣大消費者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利;而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客體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第二,客觀方面不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對生產、銷售的食品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而投放危險物質罪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即除了可以在食品中投放有毒物質外,也可以在其他場合投放有毒物質,故兩罪可能成立想象競合。

第三,犯罪主體不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體為生產者、銷售者,既可以是年滿16周歲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而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主體為只能是年滿14周歲的自然人。

第四,主觀目的不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目的通常是獲取非法利潤,雖然對摻入有毒、有害的非原料食品是明知的,但并不意味著積極追求他人死亡或傷害的危害結果;而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目的是使不特定多數人死亡或傷害,追求他人死亡或傷害危害結果的發生。

解析

【審題要點】

審題點1:“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故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審題點2:“投放危險物質罪”

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行為人實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審題點3:“定罪標準為什么不一樣,并說明具體區別”

通過前兩個審題點可以看出,這兩個罪名定罪量刑都有不同,這是因為兩者在犯罪構成方面存在差異。因此我們可以從犯罪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等方面展開思考,一一對比。從法條規定可以看出,投放危險物質罪中的投放有毒性物質的行為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客觀方面都使用了毒物,并且均危害了公共安全,主觀上均有故意,但兩罪在犯罪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目的上均有區別,答題可以從這四個方面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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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圈可點用戶
2021-05-27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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