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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稅的問題篇一
溫鐵軍
內容提要:本文認為,農村稅費改革的政治意義大于其經濟作用,是有利于農民休養生息和基層穩定的關鍵性措施,但各地方在貫徹中央農村稅費改革政策期間也出現了不少問題,如有的地方出臺“過頭”政策,有些鄉村累積債務包袱沉重,有些地方出現“組織空白”和“制度空白”等。這些問題充分說明,農村改革需要進一步深化,需要采取與稅費改革相配套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如財稅、金融和社保方面的改革等。本文秉承作者一貫的觀點——“三農”問題是宏觀問題,提出了若干有見地、可操作的政策建議。關鍵詞:農村稅費改革后稅費時代 “三農”問題
國務院2004年3月臨時決定出臺農村稅費改革政策以來,筆者在河北、河南、安徽、湖南、云南等地農村做了大量調查研究,并對近年來發動農民創辦的各地村級“新鄉村建設試驗區”進行了跟蹤觀察。同期,既參與了有關部委的相關政策討論,也參與了國內外各種不同學術單位關于“后稅費時代”的鄉村治理的理論研討。現將調研討論中的情況和認識分析如下:
一、農村稅費改革成效:政治意義大于經濟作用
實地調查到的情況和農民的反映是積極的,各地農村大多數群眾對稅費改革持肯定態度,學術界也多數認為這次改革成效顯著。消極反映當然也有,但十分鮮見地少于、弱于對其他農村改革政策的負面評價。因為,持消極反映的人在基層主要是利益受損的干部群體;在學術界主要是缺乏農村調查機會的書齋學者。
成效之一:過去那些農村社會沖突的“重災區”,現在因負擔過重引發的上訪告狀下降了80%以上,農村干群關系明顯改善;一些基層干部說:“我們從過去要錢的變為現在送錢的,農民當然歡迎了”。此外,有些過去稅費征收采取 “倒算賬”的傳統農區,本來就有30%~40%、甚至超過一半的稅款收不到,不得不靠“買稅”、“借稅”甚至騙稅來完成稅收定額任務,由此,上級政府才允許基層鄉村組三級干部得到工資。現
在,上級財政連那些從來就收不上來的“虛稅”也如數轉移支付,著實讓基層政府得了好處。只不過,大多數地方的基層干部在上級來人調查時,一般都對這種實際得到的好處隱瞞不報。
成效之二:各地已經開始或多或少、或先或后地貫徹落實中央關于“‘三農’問題重中之重”的指導思想;有些地方的黨政領導已經開始比較實在地關注農村發展。國內社會各方面也開始投入各種形式的支農活動。農民自發組織形成的合作社、協會等基層的良性中間組織得到初步發展。
成效之三:隨著主要由土地承載的稅費負擔的減輕或消失,農民種糧和從事農業生產的積極性有所提高,過去中部農村比較普遍的耕地撂荒現象幾乎完全消失,筆者調查的村級試驗區大都出現農民爭著承包耕地的情況。總之,只要是做過實地調查的政策研究人員,多數都能夠形成共識:稅費改革的政治意義大于其經濟作用,是有利于農民休養生息和基層穩定的關鍵性措施,但也確有必要進一步深化、配套。正如筆者在歸納這次稅費改革的意義時所提出的:“2004新政之最大者,莫過于免稅”。我們終于在大包干全面貫徹了27年之后,完成了“均田免賦”。這里筆者曾經把大包干形成的土地制度歸納為類似于傳統農業社會的“均分制+定額租”;其后在大多數傳統農區出現的復雜問題,則可以歸結為很簡單的常識——小農經濟剩余過少且高度分散,難以支撐高成本的上層建筑。這種分析,仍然源于筆者在20世紀90年代就提出的“三農”問題是宏觀問題的觀點。
二、執行中的相關問題
貫徹中央農村稅費改革政策期間出現的問題也是明顯的。
一是有的地方出臺“過頭”政策。宣布過去的“欠稅”全部免除,隨即引發“劣幣驅逐良幣”問題,既助長了欠稅村戶中的某些不良勢力,也引起以往老實納稅的農戶紛紛要求退回稅款的新矛盾。客觀上使得已經宣布了這種“過頭”政策的地方政府進退兩難。
二是有些鄉村累積債務包袱沉重。基層政府根本不可能自我消化,減免稅政策驟然貫徹導致矛盾顯化,再加上很多干部難以適應中央“新政”帶來的形勢變化,有些利益受損的基層干部消極怠工甚至鼓動上訪,特別是在近年來主要由于基層財力不足而不得不“撤鄉并鎮”的地方,那些權力受損、舊賬難收,或者難以再靠“搭車收費”來應對開支的部門,以及那些利益同樣受損的高利貸者和工商業者們內外結合,已經成為基層新的不穩定因素。而最為尷尬的情況是,已經在基層潛規則多年運作過程中形成的“劣紳驅逐良紳”的機制作用,使得任何敢于主動化解鄉村債務的改革者,都由于觸動地方復雜的利益結構而成了悲劇人物。于是,我們都會知道隱含其中的邏輯結果:只要這種潛規則難以根本改變,債務增加的趨勢就難以逆轉。
三是隨著黨政部門下屬的鄉村正規組織在稅改同期必然出現“治理能力”弱化的問題,有的地方非法宗教勢力、家族勢力,甚至某些黑惡勢力借機而起,迅速填補農村的“組織空白”和“制度空白”,如果任其發展,勢必養癰為患。這種情況之所以有泛濫之勢,主要是因為那些家族性組織、非法宗教組織或團伙組織的“制度成本”,與農村正規組織需要的高額開支相比,低到幾乎可以忽略不計的程度。
四是普通農民享受到的“公共財政的陽光”仍然有限。盡管過去財稅制度下的基層權力和行為方式已經多少有些失靈,但有的地方鄉村黨政干部仍然自覺不自覺地阻礙農民合作社和各種協會等良性中間組織的發展。對于弱小農戶自我服務的合作經營,權力部門動輒上門收費;其他收益相對減少的政府主管部門則借機吃拿卡要,即使有上級支持鄉村基層的項目經費,也一般會被截留,有的甚至截留50%以上,而且有限的政府資金還往往給了大戶或利益相關者。
三、相關對策討論
黨的十六大報告明確指出的“城鄉二元結構”,看來是我國長期存在的基本體制矛盾,不可能短期內徹底改變。為此,農村的組織和制度變革尤其需要實事求是地與城市相區別。如果我們過早地強調全面貫徹城鄉制度的統一,很可能欲速則不達。
首先,各部委和地方權力部門應該提高對執政黨的“三農”政策的認識,在農村基層開展的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中認真學習基本理論,明確認識大包干以后執政黨面對的仍然主要是小農村社制的經濟基礎,其所要求的上層建筑不能超前。
筆者認為,我國大多數傳統農區當前大量發生的基本上也是歷史上出現過的老問題,老問題得用老辦法。不能簡單化、激進地套用高成本的城市現代制度。同時,過去以部門為主制定的各種法律和規定,大多數不適應“城鄉二元結構”體制條件下的農村實際,亟需像加入wto 之后政府自動清理與之相悖的文件那樣,認真結合“三農”需要,清理改正。對于鄉村債務,也可以采取“誰的孩子誰抱走”的辦法,由各部委在清理文件的過程中對過去下達任務時沒有足額配套經費引發的負債予以“認賬”,以后逐年從財政專項經費中補足。
其次,既然是老問題,就需要采取行之有效的老辦法。20世紀60年代初期和80年代初期歷次調整農村生產關系之后,都發生過類似的財務混亂、債務沉重等嚴重影響基層治理的歷史性矛盾,每次都得靠上級自上而下地派工作隊、組到鄉村,主導甚至直接從事清理工作。近年來,按照中央2004年一號文件關于“解決‘三農’問題的責任在地縣兩級”的指示,福建、湖南、廣東等省已經安排地縣兩級干部下鄉長期駐村,有些直接擔任“后進村”、“問題村”黨支部的“第一書記”,客觀效果比任由鄉村自行化解矛盾要好得多。
第三,重視自下而上地促進農民的良性組織的發育,填補鄉村治理功能相對弱化留下的組織空間,防止和抵制各種不良勢力借機擴張。尤其應該特別強調的是:我國農村是以兩億高度分散、兼業化的小農戶為基礎的,國家對那些弱勢小農自愿聯合所形成的任何良性組織,都應給予最大限度的支持和保護。這也是世界上所有小農經濟國家普遍的政策。為此,有必要在“農民合作社法”的立法進程中盡力體現執政黨關于“‘三農’問題重中之重”的指導思想,建議全國人大和有關部門在審查其內容時,需要特別避免過分照搬西方制度的弊病,使該法所規范和保護的農村主體的經營領域相對更寬泛些,注冊登記更容易些,國家提供的財政、稅收和準入等方面的優惠更多些。
四、“后稅費時代”深化農村改革的重點
筆者一直認為,“三農”問題更主要的是宏觀問題。免稅之后的農村改革重點,也在宏觀方面,即財稅、金融和社保。
先看金融。當前農村土地要素高度稀缺已經是眾所周知,而資金要素極度稀缺卻沒有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其實農村改革的難點,已經越來越集中在金融方面。盡管我們2000年完成15個省區46個村的農戶信用調查之后提出的觀點—“任何商業金融都不可能為分散的兼業小農提供信用服務”—已經逐漸被理論界接受,但這種根本矛盾卻仍然沒有破解之道。以往的調研還早已證明,簡單化地放開民間金融無異于為高利貸開路。為此,建議把中央為信用社提供的資金至少切出1/3直接支農到村,專項用于發展那些村域范圍內的農民互助合作金融,或通過現有的專業合作社對會員提供信用服務。當然,在提出這樣的政策建議的同時,一方面必須汲取20世紀90年代“農村合作基金會”的教訓,嚴禁鄉村黨政組織介入干預;另一方面,嚴禁任何農民自辦的合作金融組織設立金庫,可規定其資金必須存入信用社,或者以該合作社名義在當地信用社入股。這樣可以使得信用社的資金總量不減少,其利益必然由于能更多地為合作社這種大股東或大客戶提供規模信貸服務而增加,反對把資金切塊支農的阻力可能也就小了。再看財稅。1998年糧改文件中把過去的“村交村結”改為“戶交戶結”的本意是好的,但客觀上難以解決土改和大包干以后同樣出現的政府與億萬分散農戶之間“交易費用過高”的老矛盾。很多人堅持強調重新建立農村的稅收體制,筆者認為,今后如果考慮重建農村稅制,最低成本的辦法是:在落實村社土地所有權的條件下,把過去的“以戶納稅”改為“以村納稅”。這不僅更符合村民自治的法理原則,而且會使富裕村社多納稅,貧困村社不納稅并且得到補貼。最后看社保。如果農民合作社等良性的中間組織得到政府支持之后發展起來,則可借勢把國家給農民的醫療、養老等社保資金和扶持農戶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資金轉變為相應的“券”,如“醫療券”、“教育券”,農戶以“券”入社組成合作醫療、社區養老協會等組織,并與“平價藥店”和社區敬老院等農村公共政策相結合,這樣,農民的基本保障就可能以較低成本形成。
此外,某些發達地區和城市郊區試行的“土地換社保”,在社保體系沒有全國劃一的條件下,也許是可行的。不過,在把過去的農村社區及其農民人口都一次性地徹底改變為城市居委會和城鎮人口的時候,需要同時把過去社區集體經濟時期的“誰吃租誰支付管理成本”改變為政府推進集體企業改制之后的“誰收稅誰支付管理成本”。但這種改變一般都是有高額制度成本的。②這些方面的改革亟需因地制宜地開展試驗,并且以往的教訓證明,不能完全由當地政府的主管部門來主持和操作這種改革試驗。
農業稅的問題篇二
稅費改革后農業稅征收的問題及對策探討
稅費改革后農業稅征收的問題及對策探討
×××年以來,我市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按照中央和省上的統一部署,經過周密制定方案,精心組織實施,認真執行農村稅改政策,基本實現了“三個確保”的總目標;農民負擔大幅度減輕;農業稅收征管認真推行省局提出的“三個轉變”,創新推出了“政府領導、地稅征管、部門配合、村社協稅、公開辦稅、集中征收、自覺納稅、征收到戶”的農業稅收征管新模式,規范了稅費征管,初步理順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進一步改善了黨群、干群關系。加強了農村基層政權建設,保持了農村社會的穩定。但是我市稅費改革通過前年、去年、今年上半年的實施,各縣區也還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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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市農村稅費改革后存在的主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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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計稅面積不實,一些地方下達的計稅面積大于農戶簽字面積和第二輪土地承包面積,多出部分老百姓意見大,上訪不斷,僅去年農戶計稅面積大于第二輪土地承包面積,須糾正就達萬多畝,調整農業稅基數多萬元。由于諸多原因,各項占地未及時核減農業稅計稅基數就達畝,稅款萬元。據調查統計全市計稅面積不實,須調減計稅基數萬畝,調減農業稅基數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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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有的鄉鎮政府和協稅護稅組織抓農業稅征收工作顯得不是很有力度,沒有把農業稅征收工作放在一個恰當的位置,各自的職責和任務不明確,工作相互推委,一些鄉鎮干部認為,收稅是地稅部門的事,而協稅護稅組織認為,他們不屬于地稅主管,而且為征收農業稅做了很多工作,地稅部門確沒有給相應報酬。征收農業稅必須依靠他們宣傳動員,催收尾欠,現在他們不直接征收稅款,工作缺乏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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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稅征收人員相對較少,征收網點還顯得不夠,在集中征收期,有的地方特別擁擠,征收力量相對不足,有的地方服務質量還不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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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農業稅收政策不完善,法規不配套,有些地方征收管理不規范。一些村社干部沒有接受稅務部門的委托,也越權收取農業稅,有些用于還債,致使部分已收農業稅款無法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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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征收到戶后尾欠大,強制執行非常困難。我市外出打工人員數量多,情況復雜,舉家外出,土地拋荒嚴重,大多數農戶既不辦遷移,也不辦土地轉包手續,人一走了之,應交的農業稅也不管,另一部分是土地委托他人耕種,但又不交農業稅,僅去年全市就有農業稅多萬無法收取。土地轉包缺乏明確的政策,一些農戶相互攀比,不對去年欠稅農戶進行催繳,將會影響已交農戶的積極性,今天別人不交農業稅,明天我也不交。強制執行又有很多問題,一是不容易找到人,二是農民家除了生產,生活資料基本沒有法律、政策規定可執行的東西,因此,農業稅尾欠將越來越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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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稅收成本高,稅收經費偏低,基層要完全實現“三個轉變”,運轉相當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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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策及辦法
×上述這些問題如不及時妥善解決,必將影響到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繼續向前推進和農村生產力的發展以及社會穩定。因此,各級地稅部門要站在講政治的高度,以“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堅持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按照“鞏固、規范、完善、配套”的要求,嚴格執行各項農村稅改政策,依法征收農業稅費,確保我市農村稅費改革和農業稅費征收工作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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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真執行農業稅收政策,切實減輕農民負擔
×()進一步核實農業稅計稅面積
×農村稅費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減輕農民負擔。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的通知精神(中辦發號),嚴格執行農村稅費改革和農業稅收政策,切實減輕農民負擔。各區、縣要統一安排,以第二輪承包土地面積為基礎,對反映出來的計稅面積大于農戶簽字面積和第二輪土地承包面積,要報縣上的主要領導,堅決進行糾正,進一步核實農業稅計稅面積,對退耕還林、自留地、宅基地、非政策性占地,按照四川省稅費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川稅費改革辦()號文件規定據實核減計稅面積,但經營性占地要完備相關手續。
×()有的地區常年產量超過政策規定上限的,要實事求是地進行調整。
×()按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決定取消農業特產稅。
×()不準將應由經營單位和個人繳納的生豬經營環節稅收轉嫁給農民,對稅費改革前的農戶欠稅暫緩清收。
×()協稅和護稅組織人員不得直接征收農業稅稅款,各級地稅機關也不準委托協稅和護稅組織人員直接征收農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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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強農業稅征管,全面推進“三個轉變”,確保農業稅任務的完成×()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確保農村稅費改革政策的正確執行
×各級地稅機關要充分認識到農村稅費改革的重大意義,同時還要認識到農村稅費改革的艱
農業稅的問題篇三
《 減免農業稅政策 》
5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白2006年1月1日起廢止實行了48年之
久的《農業稅條例》,標志著在全國范圍內提前全部免征農業稅。
穩定、完善和強化對農業的扶持政策。加快減免農業稅步伐。在全國大范圍、大幅度
減免農業稅。59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免征農業稅。全部免征牧業稅。因減免農(牧)
業稅而減少的財政收入,主要由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轉移支付予以補助。今年中央財政為此
新增支出140億元,用于這方面的支出總額將達到664億元。明年將在全國全部免征農
業稅。原定5年取消農業稅的目標,3年就可以實現。繼續對種糧農民實行直接補貼,增
加良種補貼和農機具購置補貼,對重點糧食品種繼續實行最低收購價政策。采取綜合措施,控制農業生產資料價格過快上漲。中央財政還將安排150億元,增加對產糧大縣和財政困
難縣的轉移支付。這項政策對于這些地區的基層建設和農村各項事業發展具有重要作用。摘自2005年政府工作報告(本文來源:中國政府網)
農業稅開始征收:
1958年6月3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6次會議通過《中華
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何取消農業稅:
早在漢代,我國曾廢止過農業稅。“上復從其(晁錯)言,以下詔賜民十二年租稅之半,明
年,遂除民田之租稅”;“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除田之租”。但當時屬于暫時停征,而我們這次屬于永久免除。
現在,我們要考慮的問題是,中國政府為什么會徹底取消這個曾經是王朝國家主要財政支
柱的延續了2600多年的農業稅?
首先,國家有錢了,而農業稅在國家財政收入中的比重越來越小。2003年,我國財政收超
過2萬億元,2006年,達到4萬億元,而農業稅只有400多個億,所占比重為百分之一從
古代歷史上的第一稅種下降成為一個小稅種。因為國家有錢了,所以,取消農業稅對國家政的影響,是微乎其微的。政府已完全具備了取消農業稅而不至于影響國家全局發展的經濟能
力。
其次,國家的財政基礎發生了變化。國家財政主要不再依賴農業,而是非農產業,包括工
業、商業和服務業,以農業為基礎的時代已經結束。非農產業提供的稅收,工商業方面的稅
收以及關稅、個人所得稅等構成國家稅收的主體
再次,稅收觀念發生了變化。長期以來,稅收都是有權的人和有錢的人剝奪窮人的手段。農民一直是中國人口的大多數,又是收入增長最緩慢、生活最艱難的社會弱勢群體。在漫長的中國農業社會歷史上,政府收繳農業稅、農民交納農業稅從來都是天經地義的。不管是干部還是農民,都非常明確地認可所謂的皇糧國稅。中國一直都是向窮人收稅,來養活富人。二十世紀末期,中國成為世界上唯一的向農民征收農業稅的國家。為什么會這樣?因為其他國家在稅收的觀念上早已發生了變化。稅收不再是向窮人剝奪的手段,而是成為了調節兩極分化的手段;從向窮人征稅轉變為向富人征稅;不再是窮人口袋里的錢流向富人,而是富人口袋里的錢流向窮人。當然,2002年以后,國家領導人的思想觀念發生了重大變化,有了一種全新的稅收觀念,和其他國家一樣,稅收越來越成為國家調節兩極分化的基本手段。相關政策:
財政部、農業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最近聯合發出通知,明確了2004年農業稅減免政策。財政部、農業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發出通知,明確2004年在吉林、黑龍江兩個糧食產省先行免征農業稅改革試點,河北、內蒙古、遼寧等11個糧食主產地降低農業稅稅率3個百分點,并主要用于鼓勵糧食生產;其余地區總體上降低農業稅1個百分點。沿海及其他有條件地區可以根據地方財力進行免征農業稅試點。征收牧業稅的地區,要按照農業稅稅率降低的幅度,降低負擔水平。因免征和降低農業稅而減少的地方財政收入,由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通知要求各地將降低稅率后的農業稅及其附加張榜公布,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天。在得到農民認可之后,再將納稅通知書下達到農戶。
解決的問題:
一、在當前農民收入水平總體偏低、農民負擔過重,國家財政收入結構發生根本變化的情況下,全面取消農業稅,有利于減輕農民負擔,增加農民收入,使廣大農民更多地分享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成果,從改革中得到實實在在的利益。
二、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過渡期結束和市場化改革的深入,我國農業面臨嚴峻挑戰。取消農業稅,有利于進一步加強農業基礎地位,增強農業競爭力,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促進農村經濟健康發展。
三、取消農業稅,有利于加快公共財政覆蓋農村的步伐,逐步實現基層政府運轉、農村義務教育等供給由農民提供為主向政府投入為主的根本性轉變,有利于推進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有利于統籌城鄉發展,加快解決三農問題。
四、取消農業稅是緩減農村社會矛盾的需要。以往的經驗證明,在農業稅存在的情況下,因
為農民社會在結構上的缺陷,地方政府事實上向農民征收過多的稅費,而中央政府常常無法對地方政府實行節制,農民產生了極大抱怨,也引發政令統一的危機。干脆取消農業稅,不失為一個釜底抽薪之舉,是解決問題的有效辦法。
農業稅的遺留問題:
(一)縣鄉財政壓力加大,公共品供需矛盾突出縣鄉財政收入萎縮,基層政府運轉困難。加大了省市縣各級財政支出的壓力。公益事業負擔重,基層財政難以承受。
(二)土地矛盾日益凸顯,承包糾紛明顯增多
(三)集體經濟的原始積累萎縮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落后已成為農業可持續發展的“瓶頸”
(四)鄉村集體債務沉重,依靠自身財力化解債務的難度很大
(五)制約惠農政策落實的因素依然存在,農民增收的形勢不容樂觀農業稅免征后,農民的其他稅收負擔仍然存在。農民的其他負擔仍然很重
解決免征農業稅后所出現的新問題的對策建議 :
(一)積極推進鄉鎮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創新農村公共資金籌集機制
(二)大力推進改革創新,加強農村制度建設
(三)積極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新形式,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
(四)構建城鄉一元化的稅收體系,減輕農民稅收負擔
問題補充:
問:減免農業稅對總稅收的影響?
增加的財政負擔如何解決?
答:國家有錢了,而農業稅在國家財政收入中的比重越來越小。2003年,我國財政收超過2萬億元,2006年,達到4萬億元,而農業稅只有400多個億,所占比重為百分之一從古代歷史上的第一稅種下降成為一個小稅種。因為國家有錢了,所以,取消農業稅對國家政的影響,是微乎其微的。政府已完全具備了取消農業稅而不至于影響國家全局發展的經濟能力。
國家的財政基礎發生了變化。國家財政主要不再依賴農業,而是非農產業,包括工業、商業和服務業,以農業為基礎的時代已經結束。非農產業提供的稅收,工商業方面的稅收以及關稅、個人所得稅等構成國家稅收的主體。
農業稅的問題篇四
安徽省農業稅改革及解決
摘 要: 安徽省1999、2000年的費稅改革取得了顯著的成效,達到了預定的減負目標,初步規范了政府與農民之間的分配關系。然而,稅費改革后中國財政體制和農業稅的深層問題也逐漸暴露。鄉縣財政困難,存在農民負擔“反彈”的可能。現存農業稅收制度阻礙了農業經濟結構的調整,也無法解決公平問題。這表明必須建立現代的農業稅收體系,即“土地使用稅+增值稅+所得稅”體系,進一步深化農業稅改革。
關鍵詞: 稅費改革;農業稅;農民負擔
安徽省是我國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省。為了了解改革效果,在安徽省財政廳支持下,我們于2001年8月26日到9月3日,對農村稅費改革作了專題調查。調研期間,我們先后到淮北的穎上、五河、以及皖南的歙縣,召開了6次座談會,參加的有農稅、農財、農業、預算、鄉鎮干部、政策研究專家以及部分多年從事農村工作的老同志等,查閱了有關資料。基本結論為:一是安徽省農村稅費改革成效顯著,達到了中央預定的減負目標,也為“入世”后農業政策全面調整奠定了基礎;二是隨著稅費改革的實施,中國財政體制和農業稅收固有缺陷也逐漸暴露,這些問題急待解決。
一、安徽省農村稅費改革實施情況
安徽省面積有13.9萬平方公里,在全省6000多萬人口中,80%為農業人口,是典型的農業大省。該省很早就開始了稅費改革試點。1994年,安徽省阜陽市各縣(市)先后采取了“稅費合并、統一征收”,但它們將“三提五統”等費與農業稅合并后按人頭分攤,形成了事實上的“人頭稅”,這一做法農民反應強烈,抵觸很大。1998年,五河縣按照“農村公益事業建設稅”模式進行了試點。1999年,在財政部指導下,在4個縣開展了以“取消鄉統籌、改革村提留、調整農業稅”為主的改革試點。2000年,安徽省委、省政府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根據國務院7號文件,在全省范圍內展開了農村稅費改革試點。
調整農業稅政策的內容:1.調整計稅面積,計稅面積按二輪承包合同面積為依據;2.調整計稅常年產量,計稅常年產量以1993年到1997年5年間各縣的平均單產為依據;3.實
行地區差別稅率,全省最高不超過7%;4.改實物征收為統一折成代金,計稅糧價由省政府統一確定,分南、北兩片。北片6個市以小麥為結算標準,2000年每百斤61元,南片11個地市以水稻為結算標準,每百斤57元;5.改革結算方式,由村結算改為按戶結算,個人申報。
調整農特稅的主要內容有:1.調整農特稅率。農特稅稅率按照略高于農業稅的原則由省府重新確定。2.調整征收方式。除煙草外,將農特產品由生產和收購兩個環節征收的改由生產環節征收,以利于農產品流通。
將村提留改為農業稅、農特稅附加,與兩稅合并征收,分別入庫。農業稅附加為正稅的20%,農特稅附加原則上為正稅的10%。村提留只能用于村干部工資、五保戶供養、村行政辦公經費等三項開支。村集體公益性和建設性支出“一事一議”,不再固定向農民收取。為合理確定農民負擔水平,安徽省還規定了三條硬性措施:1.嚴格以二輪承包合同面積為農業稅計稅依據;2.各縣的農民負擔水平以1997年實際數為上限,不得突破;3.到村、到戶的農業稅率最高不得超過7%,附加率不得超過20%;農特稅稅率應嚴格按省政府規定執行。從實際執行情況來看,全省農業稅稅率平均為6.96%,附加率平均為19.9%;農特稅率平均為12.64%。為了保證稅費改革的順利實施,安徽省還制定了十幾項配套改革措施。
二、安徽省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主要成效
安徽省農村稅費改革目標明確,省委和省政府重視,采取措施得當,因而稅費改革進展順利,效果明顯。
(一)減輕了農民負擔,保護了農業生產力
從總量上來看,改革后的全省農民總稅負為37.6億元,比改革前同口徑49.3億元,減少了11.7億元,減幅為23.6%;加上取消屠宰稅和農村教育集資,農民負擔減少31%,人均負擔由109.4元,減少到75.5元,減少了33.9元。同時,省政府一次性取消各種收費、集資、政府性基金和達標項目50種,初步堵住了農民稱之為“無底洞”的“三亂”,減負效果明顯。
(二)帶動了農村基層政權職能轉變,改善了干群關系
稅費改革推動了機構改革。鄉鎮機構臃腫、人員膨脹是造成農民負擔過重、財政入不敷出的重要原因。稅費改革后事實上的收支缺口,而“向農民伸手”又行不通,這就迫使縣鄉
政府走“減人、減事、減支”之路。為了適應這一要求,安徽省委、省政府決定在市縣機構改革之前,鄉鎮機構改革先行一步。一些縣為克服財政困難,結合鄉鎮機構改革,行政人員精減達到50%。目前,全省鄉鎮機構改革已經基本完成,精簡分流工作初見成效。
三、安徽省改革試點中提出的深層問題
在肯定安徽稅費改革成績的同時,我們也看到了一些深層問題。過去它們為“亂收費”所掩蓋,稅費改革后則充分暴露出來了。我們相信,從全國來說,這些問題也具有典型意義。
(一)縣、鄉財政平衡困難,存在著農民負擔“反彈”可能
就規范政府行為、減輕農民負擔的目的來說,安徽省這次改革目標已基本達到。但由于改革未涉及縣、鄉財政困難深化這一深層問題,存在著收費“反彈”可能。
1.縣級財政基礎薄弱,消化能力有限。無庸諱言,稅費改革在減輕農民負擔的同時也加重了政府,尤其是縣級政府負擔。因此,如何幫助縣級財政消化“缺口”是農民負擔是否“反彈”的決定因素。然而,安徽省大多屬于純農業縣,縣級經濟基礎薄弱,加上多年積累的財政問題,基本不具備消化這一財政“缺口”能力。
2.農業稅收缺乏彈性,減支措施難以見效。由于農業稅收不能隨著農業收入增加而增長,而縣鄉支出卻呈逐年增長,因而對純農業縣來說,即使一時能維持運轉,隨著時間推移,收支矛盾終將突出起來。為了幫助安徽省消化財政缺口,中央財政加大了轉移支付,增加了財政補助。但該省財政一直偏緊,補助后仍有缺口。為了克服財政困難,省政府下決心大幅度精減縣、鄉行政人員。但按中央規定,精減人員的工資3年內仍由財政發放,因而減人并不減支。
現在的情況是,一方面縣級政府財政困難不斷深化,因而有“收費反彈”的可能。另一方面他們又擁有行政權力,即使不能增稅,也可向農民收費或變相收費。因此,只要時機適當就可能產生“收費反彈”。
安徽省的財政困難是中部地區的一個縮影。其實質上是“一切刀”的分稅制體制下農業地區與工業地區的矛盾。中國中部地區的優勢在農業,解決中國未來吃飯問題的希望在中部。而農業地區財政收入增長必然是緩慢的,因而財政困難深化有必然性。為此,區分東、中、西部優勢,建設有利于發揮各自優勢的財政體制和轉移支付制度迫在眉睫。
(二)稅收負擔仍然偏重
農業稅收負擔有兩個概念,一是指農業稅收占農業總收入的比重;二是指農業稅收占農
業凈收入的比重(即按gdp口徑計算)。1980年代以來,隨著化肥、農藥、農機、農膜等廣泛使用,農本大大提高。因而我們認為,農業稅收負擔應按gdp口徑來計算。
農民負擔偏重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這次改革,從中央到地方政府都盡了最大努力,因而責怪稅收是沒有道理的。我們認為,這一問題的根本原因是農業生產力偏低。其次是分攤方式不合理,即稅負全部集中在種植業上,而占總收入近40%的養殖業卻不納稅。因而,如何公平地負擔農業稅收,這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三)稅費改革也暴露出農業稅收的制度性缺陷
稅費改革解決了農村亂收費問題,也使農業稅制與農業經濟要求不適應矛盾“浮出水面”。這主要表現為:
1.“農業兩稅”并存對農業經濟結構調整起阻礙作用
農業稅制是按照“種什么,繳什么稅”的計劃經濟思路設計的,由“農業兩稅”,即農業稅和農特稅構成。在市場經濟下,這一稅制結構與調整農業結構要求存在著沖突。歙縣財政局反映,面對茶葉供過于求,有些農民想毀去茶園改種其他作物,但對茶園征收農特稅,而對耕地征農業稅,且后者的負擔輕于前者,由于農特稅已納入鄉財政基數,這就勢必因影響鄉鎮利益而成為障礙。
隨著農業市場化的深化,調整種植結構是經常的事。農業稅制的缺陷為:(1)價格競爭已經使特產作物、糧棉作物的收益平均化,而農業稅的特產作物稅負重于糧棉政策起“逆向調節”作用;(2)在整個農業中,種植業處于基礎地位。養殖業不納稅,稅收全部集中于種植業的政策,顯然不利于鞏固種植業的基礎地位;(3)農業結構調整會帶來“農業兩稅”在征管上頻繁調整,不利于鄉鎮財政穩定。(4)即使從征管上看,農業稅按戶征收必須有征收底冊一個鄉有上萬農戶,建立征收底冊工作量本來就大,如果頻繁變更,不但工作量大,而且極易產生漏洞。看來,“種什么,繳什么稅”的思路已經行不通。
2.農業稅制無法解決負擔不公平問題
公平負擔是指高收入者多負擔,低收入者少負擔。比起改革前的“人頭稅”來,新的農業稅收按農戶承包土地面積征稅是比較公平的。然而,畝稅額由省核定,全縣統一的做法卻忽視了一個重要因素一——級差地租的存在。級差地租是土地的水利、土地肥瘦等不同而產生的收入差距。忽視這一因素,而采用全縣統一的畝稅額標準顯然是不公平的。為了既公平,又連片,有的鄉采取了“按人按份”的土地分配辦法,承包差地的農戶要比承包好田農戶的面積多,甚至多一倍。這本是一項很好措施,而現在,承包差地農戶的稅額卻大大提高。這有失公平。而養殖業不納稅,占農業總收入60%的種植業,卻要負擔100%的農業稅收,顯
然是不公平的。
3.農業稅制與穩定土地承包經營的要求相脫節
土地產權是農業經濟的基礎。為了穩定農村和農業,1998年中央決定將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期延長30年不變。這是應用“兩權分離”原理,明晰土地產權的成功措施。明晰土地產權在古代稱為“正經界”,是基本農業的政策。在明晰土地產權前提下,運用政策優勢加速土地資源流動是我國現階段農業政策的基本點。農業稅制是政府用于調整農業經濟關系方面的基本規制,也應當體現這一要求。
明晰土地產權不只是指明確耕作權,更指明確承包人在土地流轉上(土地使用權出租、轉讓)的收益權。只有這樣,農民才認為土地是他的,才有投資、經營積極性。在這方面,農業稅收本應起重要作用:(1)它的征收對象是土地,可起界定土地產權的作用;(2)它在向農民征稅的同時,起到保護稅后合法收益的作用;(3)通過對土地租金、使用權買賣收益征稅等,在土地流轉方面起到確認和保護承包人合法權益的作用。可見,農業稅收應當是明晰土地產權的重要手段。
而現行的農業稅制卻無法起到這些作用。(1)由于它是按“誰種田,誰繳稅,種什么,繳什么稅”進行的,稅收都與土地產權歸屬無關,因而無法起到界定土地產權歸屬的作用;
(2)由于它無法限止各種稅后攤派,也就無法起到保護農民合法收益作用;(3)由于它不涉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稅收問題,也就無法保護承包人這方面的合法權益。可見,農業稅制與鞏固和強化長期土地承包制要求是脫節的。而適應這一要求的應當是土地使用稅。
09商學院工管1班090151224高子健
農業稅的問題篇五
企業所得稅法定扣除項目:
1、在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方面,實施條例繼續維持了
以前的扣除標準(提取比例分別為14%、2%、2.5%),但將“計稅工資總額”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扣除額也就相應提高了。在職工教育經費方面,為鼓勵企業加強職工教育投入,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結轉扣除。
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業務招待費,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需要而發生的交際應酬費用。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業務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由納稅人提供確實記錄或單據,分別在下列限度內準予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進一步明確,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也就是說,稅法采用的是“兩頭卡”的方式。一方面,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只允許列支60%,是為了區分業務招待費中的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通過設計一個統一的比例,將業務招待費中的個人消費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額限制為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這是用來防止有些企業為不調增40%的業務招待費,采用多找餐費發票甚至假發票沖賬,造成業務招待費虛高的情況。
3、職工養老基金和待業保險基金的扣除。職工養老基金和待業保險基
金,在省級稅務部門認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數內,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財產、運輸保險費的扣除。納稅人繳納的財產。運輸保險費,允許在計稅時扣除。但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待,則應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固定資產租賃費的扣除。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可以直接在稅前扣除;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則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但租賃費中的利息支出。手續費可在支付時直接扣除。
其他收入的扣除。包括各種財政補貼收入、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外,其余則應并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稅。2、4、5、6、不得扣除項目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資本性支出。是指納稅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以及對外投資的支
出。企業的資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應以提取折舊的方式逐步攤銷。
2、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是指納稅人購置無形資產以及自行開發
無形資產的各項費用支出。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應在其受益期內分期攤銷。
資產減值準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計提的減值準備,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其他資產計提的減值準備,在轉化為實質性損失之前,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納稅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得扣除。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納稅人違反國家稅收法規,被稅務部門處以的滯納金和罰款、司法部門處以的罰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項罰款,不得在稅前扣除。
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納稅人遭受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險公司給予賠償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超過國家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捐贈。納稅人用于非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超過利潤總額12%的部分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3、4、5、6、7、8、9、企業開股票賬戶常見問題:10、1、我是該企業法人,我本人已經有a股賬戶;這樣可以嗎?
根據《證券賬戶管理規則》規定,一個自然人、法人可以開立不同類別和用途的證券賬戶。即如你之前開立的是個人a股證券賬戶,作為公司法人,你仍可用自己身份證開立機構證券賬戶。
2、企業開戶炒股,是否可以少交稅呢?
企業股票賬戶的股票交易稅率大致如下:
1.營業稅:機構投資者(不包含金融機構)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11、2.印花稅:企業投資者買賣股票征收印花稅。現在是賣出千分之一,買入不
要錢12、3.所得稅:企業機構投資者買賣股票獲得的差價收入,應并入公司的應納稅
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機構投資者從股票分配中獲得的紅利收入,上市公司分配紅利時代交所得稅。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