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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報告范文6篇
2006 年 1 月,黃女士進入上海某婚慶公司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黃女士擔任公司倉庫管理員。其中,2007 年度約定月工資為 1800 元,2008 年至 2009 年度約定月工資為 1000 元。 2008 年 6 月 3 日,黃女士向公司提出辭職,理由為公司在用工方面不規范、其自身利益受到侵害。同月 13 日,雙方勞動關系解除。
其間,黃女士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 2008 年年休假工資688.5 元,2008 年 8 月,仲裁委員會裁決對此不予支持。黃女士不服仲裁裁決,向南匯區法院提起訴訟。在法庭上,黃女士認為,因公司未按相關條例安排其年休假,現要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 2008 年應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公司方稱,2008 年,黃女士在公司未做滿整年,不應該享受年休假,故不同意支付黃女士年休假工資,要求法院駁回黃女士的這一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相關規定,黃女士在公司工作已滿 1 年未滿 10 年,2008 年其年休假應為 5 天。黃女士在公司工作至 2008 年 6 月 13 日,根據工作時間折算,
黃女士 2008 年應休未休年休假為 2.26 天。現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已安排過黃女士年休假,因此,作為公司方應支付黃女士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據此,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11 月一審判決上海某婚慶公司支付黃女士 2008 年未休年休假工資 561.10 元。
【解讀】
本案作為 2008 年 1 月 1 日《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出臺后上海地區出現的較早的一個有關年休假的勞動爭議案件。即使在《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于 2009 年9 月 18 日實施后,放眼至 2011 年的今天,本案讀來任然回味無窮,因為他通過審判對年休假一些至今未解之謎做了相關回應。年休假條例的出臺,本意是為了保障勞動者 的休息權,通過立法形式來進行強制性確保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利得以實現。
但是,沒有想到自出臺之日起,就受到各方挑戰,有來自于“磚家”的,有來自于“大師”的, 當然也有很大一部分來自于企業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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