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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報酬由誰決定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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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報酬由誰決定篇二
1.管理人的報酬由人民法院確定。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的報酬有異議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
2.人民法院確定或者調整管理人報酬方案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破產案件的復雜性;
(2)管理人的勤勉程度;
(3)管理人為重整、和解工作做出的實際貢獻;
(4)管理人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5)債務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價水平;
(6)其他影響管理人報酬的情況。
3.清算組中有關政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參與工作的不收取報酬。其他機構或人員的報酬根據其履行職責的情況確定。
管理人的職責與責任(了解)
全面接管債務人即破產企業;保管和清理與債務人有關的財產;對外代表債務人;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其他職責。
管理人依法執行職務,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并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管理人應當列席債權人會議,向債權人會議報告職務執行情況,并回答詢問。
管理人的報酬由誰決定篇三
(一)管理人資格
1.管理人資格范圍
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在征詢有關社會中介機構的意見后,指定該機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4)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個人擔任管理人的,應當參加執業責任保險。
3.管理人的利害關系回避
●社會中介機構、清算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響其忠實履行管理人職責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三項規定的利害關系:
(1)與債務人、債權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三年內,曾為債務人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服務;
(3)現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三年內曾經是債務人、債權人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4)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三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
(5)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影響其忠實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其他情形。
●清算組成員的派出人員、社會中介機構的派出人員、個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響其忠實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可以認定為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三項規定的利害關系:
(1)具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情形;
(2)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三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4)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其他情形。
(二)管理人的指定
1.指定方式
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按照管理人名冊所列名單采取輪候、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公開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人民法院的指定。
清算組為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從政府有關部門、編入管理人名冊的社會中介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中指定清算組成員,人民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按照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派人參加清算組。
2.管理人的更換
●社會中介機構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會議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徑行決定更換管理人:
(1)執業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注銷;
(2)出現解散、破產事由或者喪失承擔執業責任風險的能力;
(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4)履行職務時,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
(5)有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有重大債務糾紛或者因涉嫌違法行為正被相關部門調查的)。
清算組成員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個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會議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徑行決定更換管理人:
(1)執業資格被取消、吊銷;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履行職務時,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
(4)失蹤、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因健康原因無法履行職務;
(6)執業責任保險失效;
(7)有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有重大債務糾紛或者因涉嫌違法行為正被相關部門調查的)。
清算組成員的派出人員、社會中介機構的派出人員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例】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下列關于破產管理人產生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人民法院指定
b.債權人會議選舉
c.債權人會議聘請
d.工商行政部門組織成立
答案:a
【解析】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地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因此破產管理人既不是由債權人會議選舉或聘請,也不是由工商行政部門組織成立,而是依法由人民法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