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結不僅僅是總結成績,更重要的是為了研究經驗,發現做好工作的規律,也可以找出工作失誤的教訓。這些經驗教訓是非常寶貴的,對工作有很好的借鑒與指導作用,在今后工作中可以改進提高,趨利避害,避免失誤。總結書寫有哪些要求呢?我們怎樣才能寫好一篇總結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總結范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最新高二下冊政治知識點總結 高二下學期政治知識點篇一
1、唐朝在地方實行什么政治制度
三省六部制。
唐代三省制的特點是在建立不久就向二省、一省轉變。
為了控制相權,皇帝逐漸使用一些資歷較輕的官員參預朝政,實際行使宰相的權力,但是由于沒有宰相崇高的體制,所以便于控制。
中書令、侍中、尚書令以及左右仆射這些宰相職務已經變成了一個崇高的虛銜,而真正的宰相卻成為一種臨時性質的職務。
唐代以三省首長“品位既崇,不欲輕以授人,故常以他官居宰相職,而假以他名。”(《新唐書》卷46《百官志》)主要有“平章事”和“同中書門下三品”等。
唐太宗貞觀八年,仆射李靖因病辭去宰相職務,太宗不同意,要求他“疾小瘳,三兩日一至中書門下平章事。”“平章事”之名始于此。唐高宗永淳元年,始以某官(黃門侍郎郭待舉、兵部侍郎岑長倩)帶“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銜者為宰相。
2、唐朝實行三省六部制的好處
第一,使封建官僚機構形成完整嚴密的體系,提高了行政效率,加強了中央的統治力量。
第二,使宰相的權力——分為三,三省長官的品級又較低,這就削弱了相權,加強廠皇權。在秦漢,丞相協助皇帝處理全國政事,處于“一人之下,萬人之上”的地位。每當皇帝無能,丞相就可能專權。三省六部制的設立,三分相權,有利解決皇權與相權的矛盾,加強了皇權;同時擴大了議政人員的名額,收到了集思廣益的效果;
第三,各部職責有明確的分工,有利于皇帝的集權與政令的貫徹執行,提高了行政效率,充分發揮了國家機構的效能。
三省六部制是中國官制史的重大變革,它標志著封建政治制度的成熟。此后,歷朝基本上沿用這種制度。
一、財政分配的目的
財政分配的目的是保證國家實現其職能的需要,這種需要屬于社會公共需要。
所謂社會公共需要,是指向社會提供公共安全、秩序、公民基本權利和經濟發展的社會條件等方面的需要。
社會公共需要具有四個特征:
第一,社會公共需要提供的公共產品,其效用具有“不可分割性”;
第二,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提供的產品不具有排他性;
第三,社會成員享用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無需付出代價或只需付出少量的費用;
第四,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物質來源只能是剩余產品價值的一部分。
二、財政分配的性質
財政分配是社會經濟關系的組成部分,不同社會制度的財政分配有著本質的區別。
資本主義制度
在資本主義制度下,財政分配體現的是資產階級國家對廣大勞動者的掠奪,是一種剝削關系。
社會主義制度
社會主義財政分配,體現的是全體人民的共同利益關系。財政收入是勞動人民創造的,而財政支出是為發展社會主義經濟,不斷提高人民物質
文化
生活水平服務。所以,社會主義財政分配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與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分配活動。1、成文法與不成文法的區別
成文法與不成文法是法的兩種主要形式,其劃分標準為法律是否以“規范化的條文形式”作為其存在狀態。
成文法又稱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權或立法性職權的國家機關以國家的名義,依照特定程序創制的,以規范化的條文形式出現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總稱。在現代民法法系國家,成文法的法律文本通常采取法典形式。
不成文法,有學者稱之為非制定法,是指由國家有權機關認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雖有文字形式但卻不具有“規范化條文形式”的法的總稱。
不成文法包括習慣法和判例法兩種。
2、成文法概念
在理論界,關于制定法、成文法兩個法學概念的關系問題,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成文法就是制定法。持這種觀點的人通常將其與習慣法、判例法、不成文法這幾個相關概念放在一起討論。
另一種觀點認為,成文法不可與制定法相混同。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成文法是指以文字形式表述并于生效前公布的法律。制定法是成文法的一種而非全部,凡以文字加以表現并進行公布,因而符合成文法既約束執法者又約束守法者的雙重約束性的行為規范,皆為成文法。判例法也算是成文法。判例法是以文字記載的,一經公布,它也是成文法,因為它符合由執法者與守法者所共知的法律這一成文法的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