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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檔案管理制度最新修訂篇一
二、財務科的全部會計檔案,由財務科長指定專人負責整理,裝訂成冊,第二年六月底前移交院檔案室保管。
三、會計檔案的存放要做到有專櫥,科學管理查找方便。
四、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種。定期保管的期限為五年、十五年、二十五年三種,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年算起。
五、會計檔案的保管要嚴格保守經濟秘密,原則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須經財務科負責人批準,并限期歸還。
六、嚴格執行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對不超過保管期限的一定要妥善保管,對超過保管期限的也一定要按規定報批后,方可銷毀。
會計檔案管理制度最新修訂篇二
第一條為了加強縣會計結算中以下簡稱“中心檔案管理,確保各統管單位會計檔案完整、安全,更好地為統管單位服務,根據國家《檔案法》及財政部、國家檔案局《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會計集中核算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的檔案是指中心本身工作相關的檔案以及與會計集中核算管理相關的檔案,即在會計集中核算管理活動中形成的各種有利用和保存價值的文件、憑證、賬冊、報表等不同形式或載體的歷史記錄,包括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
第三條中心成立檔案管理領導小組,負責日常檔案管理及檔案管理達標升級工作的領導和協調;成立檔案鑒定小組,負責確定檔案管理的范圍和檔案質量鑒定。
第四條中心設立綜合檔案室,對所有檔案進行集中統一管理,由事務部具體負責,各統管會計為兼職檔案管理員,負責對統管單位的會計檔案整理歸檔工作。
第五條分管領導的職切實貫徹執行《檔案法》,以法治檔,依法把綜合檔案管理工作納入單位發展計劃加強對本中心的檔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領導工作,并把檔案工作納入議事日程,協調解決檔案工作中的有關問題加強對綜合檔案室機構網絡人員的組織領導,并幫助做好經費的落實工作。
第六條綜合檔案室主任職負責綜合檔案室的業務領導工作,定期召開檔案管理工作會議,部署檔案工作計劃領導檔案工作人員實行檔案業務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工作,不定期地對檔案工作情況進行檢查,配合專職檔案員對兼職檔案人員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指導組織鑒定小組,定期對檔案進行鑒定,決定檔案存毀利用各種形式宣傳《檔案法》,提高本中心人員的檔案意識。
第七條認真貫徹黨和國家對檔案工作的方針、政策及各級領導部門對檔案工作的批示和意見,努力提高本中心檔案工作水平,為各項工作服務。
第八條加強檔案的科學管理和保護工作,對檔案室的檔案進行科學分類、排列、編號,庫房達到“八防”、“三無”要求。
第九條做好日常的檔案收集、整理、鑒定、統計、利用工作,及時收集在社會活動中形成的有保存價值的材料。
第十條根據工作需要組織編寫本單位組織沿革、大事記和其它可作參考的資料,積極為利用者提供方便。
第十一條及時準確地掌握檔案資料的利用效果,不斷改進工作方法,做好檔案信息的反饋工作和交辦的其他檔案資料工作。
第十二條認真學習檔案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檔案專業水平。
第十三條堅持貫徹國家有關檔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努力完成上級檔案管理部門布置的各項任務。
第十四條負責制定本中心檔案工作細則和有關規章制度。
第十五條指導、監督、檢查和負責本中心各部門形成的各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歸檔工作。
第十六條集中統一管理本中心各種門類和載體的檔案,編制必要的檢索工具,提高利用效率,為各項工作服務。
第十七條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下,對本部室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第十八條嚴格執行檔案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積極宣傳檔案工作的重要意義,努力為領導當好參謀。
第十九條負責對本中心檔案材料的鑒定工作,按規定做好已過期無保存價值的檔案材料的銷毀工作。
第二十條凡在中心工作活動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類文件材料,由各統管會計立卷,并于次年6月底前向檔案室移交。文件承辦人辦理完畢的文件材料,應及時送交事務部歸檔立卷。
第二十一條中心檔案室接收的檔案文件材料應齊全、完整,檔案制成材料和書寫材料應符合標準。檔案要分類清楚,組卷合理,排列正確科學,裝訂結實美觀,便于保管利用。第二十二條交接雙方根據移交目錄清點核對后,簽名蓋章,辦妥交接手續(一式二份)。第二十三條檔案室應建立檔案收進、移出、利用、鑒定、查閱、保管數量登記簿和統計簿,做到家底清楚、賬實相符、定期核對。
第二十四條日常工作中,根據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部門要求,及時上報各項統計數據,統計數據應經領導審核簽章和填報人蓋章,方能上報。
第二十五條庫房內應做到“八防”:即防火、防盜、防溫、防濕、防光、防塵、防蟲、防霉。
第二十六條嚴禁將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庫房,禁止在庫房吸煙,并定期做好消防設施的檢查工作。
第二十七條庫房內不得存放食品和雜物,定期打掃衛生,保持庫房整潔。
第二十八條適時做好通風、除濕、密閉工作,溫度盡量控制14℃—24℃相對濕度控制45%—60%范圍內,每天做好記錄。
第二十九條非本中心工作人員,不得進入檔案室。如因工作需要在本中心檔案人員陪同下方可進入。
第三十條定期進行庫房檔案資料檢查。對新收入庫的檔案事先均需嚴格檢查,安放除蟲劑,防止檔案蟲蛀和霉變,同時進行檔案進出登記。
第三十一條庫房鑰匙由專人保管,庫房門窗必須緊閉,下班前認真檢查,管理好電源,做到人離燈熄、電源切斷,確保庫房安全。
第三十二條庫房內檔案應分類存放,排列整齊,并編上號碼。
第三十三條檔案保管人員應定期檢查、清點檔案,發現缺少或破損,立即進行查錄或修復,確保保存的檔案賬實相符,無失少,無破損。
第三十四條認真貫徹執行《檔案法》、《保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貫徹突出重點、積極防范的方針,確保檔案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五條非檔案工作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進入檔案庫房。
第三十六條查閱檔案,必須履行登記手續,并在指定地點查閱。
第三十七條加強有密級檔案的管理,建立健全移交、保存、利用、借閱、復制、銷毀等制度。查閱秘密檔案必須履行請示、審核、登記手續,并將復制件按原件要求管理,不得擅自降低、解除復制件的密級。
第三十八條銷毀過期檔案或材料,應該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查閱檔案者,需說明利用目的,辦理借閱手續,必須先登記后查閱或復制。第四十條中心工作人員、單位財務經辦員查閱檔案的,須按規定填寫《檔案調閱(復制)登記表》,經相關負責人簽字確認或登記后向檔案室調閱(復制)檔案。
第四十一條審計、稅務、公檢法等執法部門以及其他外部單位查閱檔案的,須憑相應文件或介紹信,填寫《檔案調閱(復制)登記表》經中心主任簽字同意后調閱(復制)檔案。第四十二條查閱秘密檔案資料時,需由查閱者提出申請,報中心主任審核批準后,方可查(借)閱。
第四十三條非中心工作人員查閱少量檔案時,一般應在中心工作人員陪同下并在檔案調閱室內查閱。
第四十四條單位需借閱會計檔案并帶離本中心使用的,應當按規定辦理檔案借閱手續,填寫《會計檔案借閱單》,執法部門借調其他單位檔案的。,應附有相關文件依據或介紹信。《會計檔案借閱單》應加蓋借閱單位公章,經中心主任審批后借閱。
第四十五條平時查借閱檔案應于當日歸還,遇同級審計,最多不得超30天,超期借閱應辦理延期手續。逾期不還的,檔案管理人員應主動催收,收回的檔案應認真檢查有否缺損等情況。借閱者不得將檔案轉借他人,更不得擅自外借給其他單位。
第四十六條查(借)閱檔案必須嚴守秘密,不得翻閱和抄錄查(借)閱范圍以外的檔案內容,不得向他人泄露檔案內容。
第四十七條查(借)閱檔案必須保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不得損毀檔案,如有違反,按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四十八條檔案通過利用,不論其利用的方式和效果如何,均需及時填寫《檔案利用效果反饋表》,工作人員應協助利用者辦好利用登記手續,同時認真做好檔案利用效益反饋信息的收集、積累分析、匯總工作。
第四十九條本制度由事務部負責解釋第五十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會計檔案管理制度最新修訂篇三
1.目的:會計檔案是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記錄和反映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為了加強會計檔案管理,統一會計檔案管理制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
3.會計檔案管理體系
3.1公司檔案室、財務部及各獨立核算單位檔案室應當依照本辦法管理會計檔案。
3.2公司總經辦、財務部共同負責會計檔案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3.3各單位必須加強對會計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和銷毀等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閱,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4.會計檔案范圍
4.1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帳薄和會計報表等會計核算專業材料,是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
4.2會計憑證類: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匯總憑證,其他會計憑證。
4.3會計帳薄類: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固定資產卡片、輔助帳薄,其他會計帳薄。
4.4財務報告類:月度、季度、年度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說明和其他財務報告。
4.5財會電算化檔案:主要是存儲會計數據和程序的磁盤或光盤及其它存儲介質,系統開發運行中編制的各種文檔以及其它會計資料。
4.6其他類: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帳單,物資盤存表,其他應當保存的會計核算專業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等。
5.各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會計機構按照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5.1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暫由會計機構保管一年,期滿之后,應當由會計機構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一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5.2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保管的會計檔案,原則上應當保持原卷冊的封裝。個別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檔案機構應當同會計機構和經辦人員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責任。
6.會計檔案不得自行借出。
6.1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提供會計資料的查閱或復制,并辦理登記手續。查閱或者復制會計檔案的人員,嚴禁在會計檔案上涂畫、拆封和抽換。涉及司法案件需查閱、復印財會資料時,應事前由公司總經辦批準。
6.2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會計檔案查閱、復制登記制度。
7.會計檔案的保管期
7.1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2019年、2019年、25年5類(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附后)。
7.2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7.3本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原則上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所列期限執行。
7.4各單位會計檔案的具體名稱如有同本辦法附表所列檔案名稱不相符的,可以比照類似的保管期限辦理。
8.會計檔案的銷毀
8.1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除本辦法規定不得銷毀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銷毀:
8.1.1由本單位檔案機構會同會計機構提出銷毀意見,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列明銷毀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銷毀時間等內容;
8.1.2單位負責人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8.1.3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檔案機構和會計機構共同派員監銷;
8.1.4監銷人在銷毀會計檔案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容清點核對所要銷毀的會計檔案;銷毀后,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蓋章,并將監銷情況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8.2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為止。單獨抽出立卷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8.3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
9.會計檔案的管理
9.1采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核算的單位,應當保存打印出的紙質會計檔案。
9.2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和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終止單位的業務主管公司或財產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關檔案代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從其規定。
9.3單位分立后原單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由分立后的存續方統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單位分立后原機構代管,各方可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單位分立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原始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務相關方保存,并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9.4單位因業務移交其他單位辦理所涉及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原單位保管,承接業務單位可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對其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原始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務承接單位保存,并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9.5單位合并后原各單位解散或一方存續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單位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合并后的單位統一保管;單位合并后原各單位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仍應由原各單位保管。
9.6在建設項目建設期間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在辦理竣工決算后移交建設項目的接受單位,并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9.7單位之間交接會計檔案的,交接雙方應當辦理會計檔案交接手續。
9.7.1移交會計檔案的單位,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檔案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內容;
9.7.2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并由交接雙方的單位負責人監交。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交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
9.8預算、計劃、制度等文件材料,應當執行文書檔案管理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10.附則:
10.1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10.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類似規章制度或與之相抵觸的規定即行廢止。
10.3本制度經總經理批準后自頒布之日起執行。修改時亦同。
會計檔案管理制度最新修訂篇四
1、目的
2、范圍
3、會計檔案的定義和分類
3.1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帳薄和會計報表等會計核算專業材料,是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會計檔案分為以下幾類:
3.1.1會計憑證:包括外來的和自制的各種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匯總憑證,其他會計憑證,涉及對外對私改造資料,銀行存款(借款)對賬單及余額調節表等。
3.1.2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各種輔助登記簿等。
3.1.3財務報告:月、季、年度會計報表,報表附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上級主管部門對報告的批復及社會審計的審計報告。
3.1.4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收款收據。
3.1.5其他會計資料: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帳單,物資盤存表,領料單,其他應當保存的會計核算專業資料,補助項目申報資料,工商年檢資料等。
4、會計檔案的整理
4.1會計憑證:
(1)每月完成會計結帳后,于次月下旬將會計憑證裝訂成冊,根據憑證的多少,分散裝訂,做到整齊、牢固、美觀,每本憑證2.0cm厚左右。
(2)會計憑證裝訂封面的所有內容要填寫齊全,包括:單位名稱、年度、月份、起止日期、憑證起止號、憑證冊數、裝訂人簽章等。
4.2會計賬簿:各種會計賬簿辦理完年度結賬后,除跨年使用的賬簿外,其它均需整理妥善保管。
(1)會計賬簿在辦理完年度結賬后,于次年3-4月份打印,分類裝訂存放檔案室。
(2)會計賬簿的裝訂順序:會計賬簿裝訂封面-按本賬簿頁數順序裝訂賬頁-會計賬簿裝訂封底。
(3)裝訂后的會計賬簿應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掉頁現象。
(4)會計賬簿裝訂封面的所有內容要填寫齊全,包括:單位名稱、年度、賬簿名稱、加蓋裝訂人印章等。
4.3會計報表:
(1)會計報表編制完成并按時報送后,按月留存報表,會計報表、稅務報表申報完成后于次年2月前按年裝訂成冊,統一歸檔保管。統計報表申報完成后于次年3月按年裝訂成冊,統一歸檔保管。
(2)裝訂封面的`所有內容要填寫齊全,包括:單位名稱、年度、報表名稱、加蓋裝訂人印章等。
4.4財務報告:收到報告后,統一編號入檔,編號為簽發單位第一位字母縮寫(xx)—年度(xxxx)-月(xx)-流水號(xx),項目審計報告按補助項目申報資料整理。
4.5發票:
(1)出口發票存根聯:每本開完后加封面裝訂成冊,封面內容填寫齊全:單位名稱、發票起止號、
開票起止日、開票人、裝訂人簽章。
(2)增值稅發票抵稅聯:按發票認證月份,于次月25日前每100份裝訂一冊,統一歸檔保管。按開票日期先后順序裝訂,裝訂順序:封面—認證結果通知——認證清單——發票——封底,封面內容填寫齊全:單位名稱、發票認證所屬年月、份數、匯總金額(按同類稅率分類匯總)、冊數、裝訂人簽章。
(3)收款收據、作廢、紅沖發票:按年整理,于次年2月裝訂成冊,統一歸檔保管。按開票日期先后順序裝訂,裝訂順序:封面—目錄—發票(收據)—封底,封面內容填寫齊全:單位名稱、年份、份數、裝訂人簽章。
4.6其它會計資料:
(1)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帳單:按年整理,年度對帳結束后,按月順序整理裝訂成冊歸檔保管,裝訂順序:封面—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帳單—封底,封面內容填寫齊全:單位名稱、年、資料名稱、裝訂人簽章。
(2)出口備案資料:正式申報后,按憑證多少裝訂成冊,每本憑證3cm厚左右,統一歸檔保管。裝訂順序:封面—目錄—備案資料—封底,封面內容填寫齊全:單位名稱、年月、資料名稱、裝訂人簽章。
(3)物資盤點表:按月裝訂整理,封面內容填寫齊全:單位名稱、年月、資料名稱、裝訂人簽章。
(4)領料單:每月封箱存放檔案室。
(5)補助項目申報資料:按項目分類整理歸檔保管。
(6)工商年檢資料:按年整理歸檔保管。
4.7會計年度終了后,應將裝訂成冊的會計檔案進行整理。
5、會計檔案的歸檔保管
5.1財務部設專人保管會計檔案,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會計檔案管理人員負責全部會計檔案的整理、保管、調閱、銷毀等一系列工作。
5.2當年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由財務部按照歸檔要求,負責裝訂成冊,編制《檔案管理臺帳》,移交至財務部會計檔案管理人員。
5.3保存期限15年以上的檔案。會計年度終了后,3年內存放在檔案柜(標識:年份、起止月份、檔案名稱),3年滿后放入紙箱封存保管,封箱標識:年份、起止月份、檔案名稱。
5.4會計檔案管理人員調動時,應辦理交接手續,由原管理人員編制《文件(記錄)移交銷毀申請單》,將全部案卷逐一點交,接管人員逐一接收。
6、各種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
6.1會計檔案保管期限:參見附表《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
6.2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6.3會計檔案的具體名稱如有同本制度附表所列檔案名稱不相符的,可以比照類似的保管期限辦理。
7、會計檔案的借閱使用
7.1會計檔案不允許隨意借閱、復制,不得自行借出、復制,需經財務部經理批準后方可借閱,填寫《文件借閱、復制記錄》,且借閱資料不可轉借。
7.2涉及司法案件需查閱、復印會計資料時,應事前由公司財務總監批準。
7.3借閱會計檔案人員,不得將會計檔案攜帶出外,如有特殊需要,經財務總監批準。
7.4借閱會計檔案人員,不得在檔案中標畫,不得拆卸,更不得抽換,歸還時保證檔案資料完整無損。
7.5歸還檔案時需經會計檔案管理人員審核無誤后才可入檔,并填寫歸還時間,保留備查。
8、會計檔案的銷毀
8.1每年9月份,會計檔案保管人員對保管期滿會計檔案進行整理,提出提出《文件(記錄)移交銷毀申請單》報經財務總監批準后,方可銷毀。對其中未了結的債權、債務的原始憑證,應單獨抽出,另行立檔,由檔案保管部門保管到結清債權、債務時為止。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
8.2監銷人在銷毀會計檔案前,應當按照《文件(記錄)移交銷毀申請單》所列內容清點核對所要銷毀的會計檔案。
8.3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行政部和財務部共同派員監銷。銷毀后,應當在《文件(記錄)移交銷毀申請單》簽名蓋章,《文件(記錄)移交銷毀申請單》永久保存。
9、附則
9.1本制度自2013年11月1日起執行。以前制度與本制度相抵觸的,以本制度為準。
9.2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公司有關制度執行。
9.3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10、相關記錄
10.1《檔案管理臺帳》
10.2《文件借閱、復制記錄》
10.3《文件(記錄)移交銷毀申請單》
會計檔案管理制度最新修訂篇五
第一條為加強興隆縣匯豐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各單位”)的會計檔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結合各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興隆縣匯豐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各單位。
第三條各單位財務部門及各單位檔案室共同負責會計檔案的管理工作。保證會計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閱、嚴防損毀、散失和泄密。
第四條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等會計核算專業材料,是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具體包括:
1、會計憑證類: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匯總憑證、其他會計憑證。
2、會計賬簿類: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輔助賬簿、其他會計賬簿。
3、財務會計報告類:月度、季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說明、其他財務報告。
4、其他類: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其他應當保存的會計核算專業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軟件數據資料、程序資料及存儲于磁性介質上的會計數據、程序文件等。
第五條各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各單位財務部門按照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在會計年度終了后,會計檔案可暫由各單位財務部門保管,保管期限為1年。期滿之后,應當由各單位財務部門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檔案室統一保管。移交檔案室保管的會計檔案,應當保持原卷冊的封裝。
第六條各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同時批準,可以提供查閱或者復制,并辦理登記手續。查閱或者復制會計檔案的人員,嚴禁在會計檔案上涂畫、拆封和抽換。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會計檔案查閱、復制登記制度。
第七條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八條本制度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原則上應當按照本制度附表所列期限執行。各單位會計檔案的具體名稱如有同本制度附表所列檔案名稱不相符的,可以比照類似檔案的保管期限辦理。
第九條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除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銷毀:
1、由各單位檔案室會同財務部門提出銷毀意見,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列明銷毀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銷毀時間等內容。
2、單位負責人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3、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各單位檔案室、財務部門共同派員監銷。
4、監銷人在銷毀會計檔案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容清點核對所要銷毀的會計檔案,銷毀后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蓋章,并將監銷情況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第十條保管期滿但未結清債權債務的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單獨抽出立卷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
第十一條采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各單位,在年底時要保存電算化檔案一式三份(電腦、移動硬盤、光盤均可)。
第十二條單位因撤銷或者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由檔案室保管。
第十三條各單位之間交接會計檔案的,交接雙方應當辦理會計檔案交接手續。移交會計檔案的單位,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檔案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內容。
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并由交接雙方的單位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同時負責監交。交接完畢,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交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簽章。
第十四條各單位要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執行,不需再另行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本制度需要貫徹到各單位財務處相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