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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期末考試篇一
1.公證是一種特殊的證明活動。公證證明不同于私證、認證、簽證、保證等一般的證明,有其特殊性:
(1)公證主體的特定性。我國國家機構發出的證件或證明很多,如公安機構頒發的護照、居民身份證,房屋管理部門發的房屋產權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的企業營業執照等。但這些都不是公證,只有公證機構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出具的證明才稱為“公證”。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證職能只能由國家專門設立的司法證明機構——公證機構統一行使。公證機構以國家名義進行公證證明活動,其出具的公證文書不僅在法律上具有特定的效力,普遍的法律約束力;而且具有廣泛性、通用性、可靠性、權威性等特點,不受行業、國籍、職業、地域、行政級別的限制,在國際國內都能通行使用,這是其他機構的證明所不具備的。公證員是公證機構中負責辦理公證事務的法律專業人員,代表公證機構進行公證證明活動并出具公證文書。其他機構和人員不能進行公證證明活動。
(2)公證對象和內容的特定性。公證對象是沒有爭議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公證的內容是證明公證對象的真實性與合法性。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如簽訂合同、收養子女、認領親子、設立遺囑、繼承、贈與、委托、提存等。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是指除法律行為以外的法律事件和其他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文書和事實。如用于訴訟的證據材料、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學歷、經歷、需要保全的物證和書證、健康狀況、出生、死亡、文書的副本節本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文件上的簽名屬實等。
(3)公證效力的特殊性。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文書具有證據效力、強制執行效力、法律行為成立的形式要件效力,這是其他證明所不具備的。如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4)公證程序的法定性。公證機構、公證員和公證當事人必須嚴格遵守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等,公證的申請和證明活動必須依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符合法律的要求。
2.公證是一種非訴訟司法活動。我國的司法制度從各個不同的角度來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其主要方法有兩種:一種是訴訟,一種是非訴訟。公證是一種具有預防性的法律制度,其活動宗旨是通過公證活動預防糾紛,避免不法行為的發生,減少訴訟,通過公證活動來消除糾紛隱患,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害沖突,防患于未然,保障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因此,公證是非訴訟法律制度。與民事訴訟相比較,公證是一種事前的預防,在法律依據、程序、效力等方面存在不同。與行政行為相比較,公證活動是不具有管理職能的性質,在法律關系、程序、組織等方面存在不同。
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期末考試篇二
根據法律規定,我國實行司法行政機關行政管理與公證協會行業管理相結合的公證管理體制。這種二元管理體制是國際較為通行的公證管理模式。
1.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
公證法第5條規定,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法律規定對公證機構、公證員和公證協會進行監督、指導。根據公證法的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對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行政管理具體包括以下內容:(1)按照規定程序批準公證機構的設立,頒發公證機構執業證書;(2)按照統籌規范、合理布局的原則,依法對公證機構的執業區域、外部管理體制等進行調整和規范,實現公證資源的優化配置;(3)對推選產生的公證機構負責人予以核準和備案;(4)根據公證法的規定,對公證員進行考核、任免;(5)對公證協會進行監督、指導;(6)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證收費標準;(7)對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執業活動進行監督指導,并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司法部2006年2月21日發布了《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2006年3月14日發布了《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2006年5月10日發布了《公證程序規則》,對公證機構、公證員和公證協會進行監督、指導。另制定了《遺囑公證細則》(2000年3月1日)、《公證機構辦理抵押登記辦法》(2002年2月20日)等規章。
2.公證協會的行業管理。
公證法第4條規定,全國設立中國公證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地方公證協會。中國公證協會和地方公證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中國公證協會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制定,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公證協會是公證業的自律性組織,依據章程開展活動,對公證機構、公證員的執業活動進行監督。
中國公證員協會于1990年3月在北京成立,2006年3月依據公證法規定更名為中國公證協會。中國公證協會由司法部主管,由公證員、公證機構、公證管理人員及其他與公證事業有關的專業人員、機構組成的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法人。中國公證協會是全國性公證行業組織;地方公證協會是地區性公證行業組織,接受中國公證協會的指導。
《中國公證協會章程》第5條規定了協會的職責:(1)依照本章程對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執業活動進行監督;(2)協助政府主管部門管理、指導全國的公證工作,指導地方公證協會工作;(3)制定行業規范;(4)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保障會員依法履行職責;(5)舉辦會員福利事業;(6)對會員進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協助司法行政機關查處會員的違紀行為;(7)負責會員的培訓,組織會員開展學術研討和工作經驗交流;(8)負責全國公證賠償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對地方公證協會管理使用的公證賠償基金進行指導和監督;(9)負責公證宣傳工作,主辦公證刊物;(10)負責與國外和港、澳、臺地區開展有關公證事宜的研討、交流與合作活動;(11)負責海峽兩岸公證書的查證和公證書副本的寄送工作;(12)負責公證專用水印紙的聯系生產、調配,協助行政主管部門作好管理工作;(13)對外提供公證法律咨詢等服務;(14)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完成司法部委托的事務。
中國公證協會制定了《公證員職業道德基本準則》(2011年1月6日)等規范性文件,對公證業進行行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