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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流轉情況調查 農村土地流轉的調研報告篇一
農村土地流轉通常是指農村耕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是指承包農戶在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下通過轉包、轉讓、互換、出租、入股等方式,將其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流轉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經營。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后,兩市農村土地流轉大體上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為萌芽階段,時間段為1982-1990年。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農戶第一次獲得了經營自主權,生產積極性高,農業生產和農業效益都比較好,農村土地流轉現象較少,但在少數地方開始出現,由此產生了第一批種田專業戶。
第二個階段為被動性發展階段,時間段為1991-2002年。這期間農業生產成本增加較快,農民負擔逐年加重,農民外出經商打工的越來越多,舉家外出、外遷的現象也很普遍,農村出現了大量的棄田撂荒現象。在各級政府推動下,土地被動流轉,一些種田能手和企業得到了大量耕地,農村開始出現了較大規模的土地規模經營。
第三個階段為恢復性發展階段。時間為2002年至今。我省農村推行稅費改革和綜合配套改革,全面開展農村土地二輪延包工作,農村土地由包袱變成財富,農民由棄田變成要田甚至搶田,種田大戶有半數以上退出未經合法流轉的土地,土地規模經營勢頭銳減,出現較嚴重的“倒退”現象。農民在得到了土地承包權并且拿到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之后,覺得種田的比較效益還是低,出外打工還是比種田掙錢,農村勞動力轉移繼續加大增多,農村土地流轉再度興起,并很快進人活躍階段,流轉量、流轉形式都明顯增加。但還沒有恢復到20xx年的流轉水平。
(二)八種形式
當前農村土地流轉有八種形式。一是轉包,即承包農戶將承包地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承包農戶從事農業生產。二是轉讓,即承包農戶經發包方(村委會)同意,將承包期內全部或者部分承包土地讓渡給第三方,由第三方履行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后原土地承包關系自行終止,原承包戶承包期內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失去。三是互換,即承包方之間為各自需要和便于耕種管理,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四是出租,即承包農戶將所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出租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他人從事農業經營。五是入股,即農戶將所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六是委托流轉,由農戶委托集體經濟組織或中介組織流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此外還有委托代耕和拍賣經營兩種形式。
(三)七條成效
農村土地流轉的再度興起,順應了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要求,它對于推動農村生產力發展和現代農業發展、促進新農村建設,意義重大。
一是促進了土地規模經營。xx市土地規模經營的農戶達到xx戶,涉及面積13.2萬畝。xx市土地規模經營面積達到8.7598萬畝。
二是增加了流轉雙方的收人。土地流轉實現的是雙贏。從流出的一方看,農民不僅得到每畝100元至1000元不等的流轉費,還可以享受各種惠農補貼,更可以放心地就近或者外出打工,獲取更大的勞動收人。從流入方來看,增加土地面積后獲得了更多的農業資源,產生了較好的規模經營效益。xx市糧食生產狀元xx,20xx年種糧純收人46萬元。
三是提升了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一方面各地為服務大戶規模經營改善了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另一方面,大戶也主動投資基礎設施建設,兩方面合力提高了農業綜合生產能力。
四是加快了農業機械化進程和農業科技推廣步伐。土地流轉產生種田大戶,種田大戶大都是農業機械大戶,也是科技示范戶。
五是解決棄田拋荒問題,保障糧食生產安全。隨著農村勞動力的大量轉移,有的地方開始出現新的土地撂荒現象。各地土地流轉的努力工作及時地解決了這個問題。
六是擴大農民就業,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土地流轉的最大價值就是為轉移農民提供后方保障,也就是讓農民放心出外打工掙錢。而通過土地流轉產生的種田大戶,他們又為農民的再就業提供平臺。
七是催生農村新的經濟社會組織更快更好地發育成長。隨著土地流轉和種田大戶的產生,一些服務性的政府組織和民間組織伴隨產生。
農村土地流轉情況調查 農村土地流轉的調研報告篇二
我們認為當前大規模的土地流轉還沒形成,現在只是恢復性發展階段。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總量不大。我們說農村土地流轉呈恢復性發展,但還沒有恢得到過去20xx年的頂峰時期。20xx年xx市土地流轉面積達到10萬畝,后來降到4萬畝。現在上升到8萬-9萬畝。xx市的土地流轉面積只占全市總耕地面積的6%,xx市只占4%。據xx省委農辦最近統計,全省土地規模經營面積約占農業用地總面積的5%,土地規模經營農戶約占總農戶的1.8%。數字反映:當前農村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雖再度興起,但總量很小。
二是質量不高。從兩方面看,流轉經營層次上以傳統的種植業為主,經營現代產業、獲得高效益的很少;流轉經營方式上以自種為主,并且從下種到收割從頭到尾家庭包干制;一些特大戶主以“反租倒包”為主,我接人家的地,再轉包給別人,像做工程一樣的層層轉包,代表現代農業生產方式的專業化生產、企業化生產、標準化生產很少看到。
分析當前農村土地流轉中存在的問題和原因,有如下幾點:
(一)思想認識不統一
一方面領導認識有誤區。表現在“四個有的”:有的簡單把搞活土地流轉與穩定土地承包權對立起來,認為不宜提倡,免得影響土地承包權的穩定;有的則是心有余悸,擔心現在流轉了將來還要“翻燒餅”,因為前幾年的教訓就在眼前,有些遺留問題至今還沒有得到很好解決;有的認為土地流轉是農民自己的事,法律上明確規定“既不能強迫農民流轉又不能阻礙農民流轉",所以政府沒必要去參與和干預;有的則認為政府就是要在土地流轉中“提卯子”而“分點肉吃、舀瓢湯喝”,借此發展集體經濟,特別是幫助化解村級債務。“四個有的”導致鄉村干部在土地流轉中缺位、錯位、越位現象時有發生。
另一方面流轉雙方各有擔心。農戶有兩怕,一怕喪失了土地經營權,沒有了生活的最低“保障線"。部分農民外出打工后,寧愿土地荒蕪也不愿轉包出去。一怕土地流轉后得不到土地被征用時的全部補償費。這主要是城郊農民的擔心。承包方也有兩怕,一怕政策不穩定,土地二輪延包造成大量種田大戶面積銳減損失慘重,現在他們怕重蹈覆轍再受創傷。二怕農戶“扯皮拉筋”,跟千家萬戶農民打交道,要處理各種各樣的矛盾和問題,一些種田大戶和企業主都有些憂慮。前兩怕讓農民不愿拿出土地流轉,后兩怕導致承包方不敢大膽投入,不敢大規模搞開發。
(二)流轉操作不規范
普遍存在的問題是手續不規范。大多數土地流轉行為還是農戶之間口頭協商,很少經過村組集體并報鄉鎮經營站(財經所)登記和合同鑒定,流轉的權、責、利不很明確,出現糾紛,很難調解。當然是不是所有農民的土地流轉都要向上級組織申報這也值得研究。有書面流轉合同的,依然存在約定不明、權利義務不具體、流轉期滿處理辦法不明確等問題。土地流轉檔案管理還存在一定差距,臺賬登記和變更工作滯后。由于缺乏規范的規程,一方面流轉雙方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另一方面土地流轉糾紛影響了流轉雙方的積極性。
另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是主體被剝奪,現在有的村直接把土地流轉拿在手上,流轉的主體不是農民而是村集體,村委會低價從農民手中獲得土地(其中肯定有強迫農民流轉的事情發生),然后再高價租給大戶或企業。
(三)服務機制不健全
土地流轉遠沒有形成完整的市場體系,尤其是缺乏連接流轉雙方的中介服務組織,致使土地供求雙方的信息受阻,信息輻射面小,信息傳播渠道不暢,“要轉的,轉不出;要租的,租不到”,這在很大程度上延緩了土地流轉的進程。
在幾輪機構改革中,主管農村土地流轉的農經部門職能不斷弱化,權重下降,大部分鄉鎮農經隊伍力量不強、工作繁雜等問題還未引起足夠重視,在編不在崗、混崗使用等現象相當普遍。目前,多數縣市和鄉鎮沒有建立完善的農村土地流轉服務機構,即使建立了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作用并沒有完全發揮。種養大戶苦于和一家一戶談判,費時費力又不能保證連片規模發展。此外,農民的流轉收益缺乏與市場掛鉤的增長機制。
(四)農村勞動力轉移速度不快
xx市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面積為579萬畝,戶平6.03畝,勞平2.8畝。按照農業部勞平10畝耕地的標準,全市耕地種植只需57.9萬勞力,富余勞力數達148.8萬個,而全市長期在外務工經商的勞力為85萬人,農村剩余勞動力還多達63.8萬人。“戶戶種田,人人種地”,土地流轉困難較大。據有關方面統計,xx省農村勞動力有近2000萬人,己累計轉移1020萬人,靜態算賬,還有300多萬富余勞動力有待轉移。若按現在每年新增轉移80萬人的規模測算,完成全部轉移約需4至5年。這里面沒有算上每年新增勞動力50萬人。
(五)政策環境不寬松
在推進土地流轉過程中,基層感覺政策環境不大寬松,有一些政策性的障礙。一是基本農田保護政策形成的障礙。稍微有些經濟頭腦的農民,他們流轉土地不是想繼續種糧種棉種油菜,雖然傳統的種植有些收獲,但不能獲得最大的利潤,他們至少想在流轉的土地上搞點比種糧更賺錢的“副業”,比方養殖業、畜牧業,有的還想搞點加工業,有的本身就打算辦工廠。但基本農田保護條例限制嚴格,自由發展的空間很小。二是村集體機動地政策形成的障礙。《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村集體機動地不能超過村土地面積的5%。后來中央和省關于土地二輪延包的政策又明確規定,過去有村級集體機動地的可以保留,沒有的不能再留。而現在很大一部分鄉村干部流轉土地的積極性就是建立在擴大集體“機動地”發展集體經濟上。三是不允許城里人下鄉買地建房和不允許在耕地上建設長期建筑的政策障礙。土地流轉應該是開放的,農村招商引資不應該只在農村打圈圈,應該更多地把城市的資本和人才吸引到農村去,讓城市生產要素也向農村流動而不是只有農村生產要素向城市單向流動。由于部分農業經營主體特別是鄉村休閑游、畜禽規模化養殖小區的經營主體,必須在較長的流轉期限內,用少量土地建設必要的經營場所或居住房屋,而目前此類建設只能以臨時建筑報批,且有效使用時間只有2年。四是農村稅改政策、集體林權改革政策和惠農政策也有一些條款不利于農村土地流轉。比方說稅改政策規定的不允許清收歷年欠款,有的農民以此為據也不向集體交納土地流轉的租金。比方說還林權給農民,把山地林地全分給老百姓了,村里想留點機動地發展集體經濟就不可能了,原來已簽訂流轉合同的也不得不撕毀合同按大政策辦事,給集體帶來一些損失和干部工作帶來一些麻煩。比方說惠農政策里,就沒有很明確地考慮土地流轉后的問題,沒有給土地規模經營業主以應有的激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