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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獎懲辦法題庫 員工獎懲辦法的作用五篇(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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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獎懲辦法題庫 員工獎懲辦法的作用五篇(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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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獎懲辦法題庫 員工獎懲辦法的作用篇一

q/cdt q/xxx xxxxx—xxxx

大唐延安熱電廠企業標準

員工獎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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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版次選擇

xxxxxx發布 xxxxxx實施

大唐延安熱電廠 發布

q/xxx xxxxx—xxxx

目 次

前言................................................................................ii 第一章

則...............................................................1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勵.............................................................2處.............................................................3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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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xx xxxxx—xxxx

前 言

本標準是按《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企業標準編制規則》結合我廠具體情況編寫的。編寫要求和表達方法與《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企業標準編制規則》完全一致。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標準由經營管理部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本標準本次修訂人: 本標準審查人: 本標準審核人: 本標準批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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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xx xxxxx—xxxx

員工獎懲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依法依規治企,有效規范員工行為,建立良好的生產工作秩序,激勵員工敬業奉獻,維護企業利益,保障員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大唐集團公司、陜西公司相關規定,結合大唐戶縣第二熱電廠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員工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遵守廠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愛崗敬業,努力工作,團結協作,安全高效,創新進取,促進企業穩定持續科學發展。

第三條 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廠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員工管理職責,在企業發展基礎上不斷提高員工精神物質文化生活水平。

第四條 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員工,依據本辦法給予獎勵;對違法違紀違章、損害企業利益的員工,依據本辦法給予懲處。

員工違法違紀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條 給予員工獎懲,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獎勵必須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懲處必須堅持教育與懲罰相結合,以教育為主的原則。實施獎懲應按照規定的條件、種類、標準、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六條 廠成立員工獎懲領導小組,統一管理員工獎懲工作。員工獎懲領導小組負責審議獎懲制度,審批表彰獎勵計劃,決策廠級獎勵事項和員工處分事項。員工獎懲領導小組由廠領導、副總師以及工會辦公室和人力資源部負責人組成,組長由廠長擔任。員工獎懲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員工獎懲日常管理工作,對員工獎勵和懲處進行調查、提出建議。辦公室設在人力資源部,成員由人力資源

q/xxx xxxxx—xxxx 部、安全環保部、思想政治工作部、工會辦公室、監察審計部負責人組成,辦公室主任由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兼任。

第七條 本辦法適用于大唐戶縣第二熱電廠全體在職正式員工。

第二章

第八條 員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據其實際表現和業績,給予相應的獎勵:

(一)認真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廠規章制度,在安全生產、經營管理等方面,發揮模范帶頭作用的;

(二)超額完成生產、經營、工作任務,經濟效益顯著的;

(三)在技術革新、節能降耗、增收節支、環境保護、提高勞動效率和經濟效益方面,取得優異成績的;

(四)在生產經營、安全技術、設備管理和改善勞動條件等方面,有改進、創新,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成效的;

(五)一貫忠于職守,愛崗敬業,勤奮進取,樂于奉獻,廉潔自律,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在工作中做出較大貢獻的;

(六)嚴格執行財經紀律,主動保護公共財產,使企業和員工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七)維護國家或企業利益,得到廣大員工好評,事跡突出的;

(八)保護國家或企業財產,防止或消除事故的發生,或者見義勇為、積極搶救國家或企業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避免或者減少損失有功的;

(九)維護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敢于抵制不良風氣,抵制違法亂紀行為,有顯著成績的;

(十)在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企業文化建設等方面做出較大貢獻的;

(十一)維護企業、社會及員工隊伍的穩定,有顯著成績的;

(十二)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情形。

q/xxx xxxxx—xxxx 第九條 本廠頒發的獎勵項目:

(一)通報表揚;

(二)授予技術能手或標兵;

(三)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

(四)記功、記大功;

(五)其他獎勵項目。第十條 根據省、市、大唐集團公司、大唐陜西公司級獎勵條件及申報程序,對事跡特別突出的,可向上級推薦申報勞動模范、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稱號。

推薦申報上述榮譽稱號的,需廣泛征求員工意見,事跡材料真實,并按照規定程序予以公示。第十一條 對獲得獎勵的員工,由審批機關或單位頒布獎勵決定,頒發獎勵證書;對立功獎勵頒發獎章;為鼓勵先進,按照規定,對獲獎員工發給一次性獎金或獎品。

第十二條 給予員工的獎項審批資料應存入本人檔案。

第十三條 在辦理獎勵過程中或獎勵后,如發現主要事跡虛報、失實,由審批機關或單位辦理撤銷手續,并按其情節輕重,對當事人或責任者給予必要的處分。

第三章

第十四條 員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企業規章制度的,應視情況分別給予懲處。懲處分一般處罰和紀律處分(以下簡稱處分)兩種。

(一)一般處罰種類為: 1.口頭警告; 2.通報批評。

(二)紀律處分種類為:

q/xxx xxxxx—xxxx 1.警告; 2.記過; 3.記大過;

4.降職(降級):指降低職務級別或崗位層級; 5.撤職:指撤銷行政職務,適用于中層管理干部; 6.留用察看; 7.開除。

第十五條 員工受處分的期限為:

(一)警告,3個月;

(二)記過,6個月;

(三)記大過,9個月;

(四)降職、撤職,12個月;

(五)留用察看,12-24個月。

第十六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口頭警告或通報批評,視其情節,可給予扣發獎金、或內部待崗1-3個月處理,待崗期間由所在部門安排學習和勞動。達到紀律處分條件的,按照規定給予處分。

(一)個人違章造成嚴重不安全現象或者未遂者;

(二)違章違紀、情節較重者;

(三)不服從工作安排者;

(四)破壞、偷盜財物等;

(五)上班經常遲到早退,或擅離職守;

(六)違反廠里的規章制度屢教不改者;

(七)糾纏工作人員、無理取鬧,影響或干擾企業生產、工作和生活秩序者;

(八)上班期間飲酒或違反規定班前飲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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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工作責任心差,不能履行崗位職責,經常不能完成工作任務;

(十)管理不到位,工作發生較大失誤,造成影響的;

(十一)發生弄虛作假行為的;

(十二)發生違法行為,或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情節較輕,未達到司法行政處理和紀律處分條件的,予以內部待崗處理;

(十三)承運承檢部員工工作嚴重失職、違章違紀等,被甲方退回我廠的,予以內部待崗處理;

(十四)有嚴重的不文明行為者;

(十五)違反物業后勤或社區等管理規定,造成不良影響者;(十六)企業規定其他情形的。第十七條 未按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陜西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履行安全生產責任,造成事故者,視事故責任大小對違章行為人及相關責任人給予懲處(安全生產事故被追究刑事責任者以司法機關處理為準)。

(一)發生特大人身事故,對有關責任人按以下規定懲處: 1.對負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處分;

2.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留用察看兩年至開除處分;

3.對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行政正職給予留用察看一年處分,對分管副職給予留用察看兩年處分,對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的其他領導給予撤職處分,對負有管理責任的專責根據責任大小給予降職(降級)至留用察看兩年處分;

(二)發生特大電網、設備、火災、交通事故或重大人身事故,對有關責任人員按以下規定懲處: 1.對負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處分;

2.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留用察看兩年至開除處分;

3.對負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行政正職、分管副職給予降職(降級)至撤職處分(對行政正職與分管副職同等處分),對負有管理責任的專責根據責任大小給予記大過至降職(降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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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生責任性重大電網、設備、火災和交通事故,對有關責任人員按以下規定懲處: 1.對負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處分;

2.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記過至留用察看兩年處分;

3.對負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行政正職給予降職(降級)處分,對分管副職給予撤職處分,對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的其他領導給予記過處分,對負有管理責任的專責根據責任大小給予記過至降職(降級)處分;

(四)發生一般人身事故或死亡與重傷合計達3至9人的事故,對有關責任人員按以下規定懲處: 1.對負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處分;

2.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記過至留用察看兩年處分;

3.對負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行政正職給予降職(降級)處分,對分管副職給予撤職處分,對部門其他領導給予記過處分,對負有管理責任的專責根據責任大小給予記過至降職(降級)處分;

(五)發生惡性誤操作事故對有關責任人員按以下規定進行懲處: 1.對負主要責任者給予留用察看兩年處分; 2.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降職(降級)處分;

3.對負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行政正職給予記過處分,對分管副職給予記大過處分,對部門其他領導給予警告處分,對部門負有管理責任的專責根據責任大小給予通報批評至記過處分;

(六)發生人身重傷事故,對有關責任人員按以下規定進行懲處: 1.對負主要責任者給予留用察看一年處分至開除處分; 2.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警告至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3.對負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行政正職給予記大過或降職(降級)處分,對分管副職給予降職(降級)至撤職處分,對部門其他領導給予通報批評至警告處分,對部門負有管理責任的專責根據責任大小給予記過至降職(降級)處分;

(七)發生一般誤操作和人員直接責任的一般電網、設備、火災和交通事故,對有關責任人員按以下規定進行懲處:

q/xxx xxxxx—xxxx 1.對負主要責任者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2.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記過處分;

3.對負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行政正職、分管副職給予警告處分,性質特別嚴重者給予記過至記大過處分,對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負有管理責任的專責根據責任大小給予通報批評至記過處分;

對負有管理責任的副總師、有關部門負責人及專責工程師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或經濟處罰。第十八條 違反財經規章制度和決策程序,擅自決策的,不論其是否造成損失,對起決定作用的責任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懲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第十九條 故意隱瞞、截留應當上交國家和企業收入的,按以下規定給予懲處。

(一)情節較輕,涉案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給予直接責任人或主要責任人通報批評至警告處分;根據承擔的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間接責任人或次要責任人、主管責任人通報批評至警告處分。

(二)情節較重,涉案金額在10萬元及以上50萬元以下的,給予直接責任人或主要責任人記過處分;根據承擔的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間接責任人或次要責任人、主管責任人警告至記過處分。

(三)情節嚴重,涉案金額在50萬元及以上的,給予直接責任人或主要責任人記大過處分;根據承擔的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間接責任人或次要責任人、主管責任人、分管領導責任人、重要領導責任人記過至記大過處分。

(四)將隱瞞、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涉案金額和承擔的責任大小,從重處分,直至開除處分。

第二十條 個人借用公款超過應歸還期限6個月,經通知催款不還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警告至記過處分。

個人借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責任人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責任人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借用公款從事非法活動的,從重懲處。

第二十一條 違規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沒收非法所得。情節較輕的,給予責任人警告處分;

q/xxx xxxxx—xxxx 情節較重的,給予責任人記過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責任人撤職至留用察看處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有關規定擅自開設銀行賬戶或私設“小金庫”的,給予直接責任人或主要責任人記過處分;根據承擔的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間接責任人或次要責任人、主管責任人、分管領導責任人、重要領導責任人警告至撤職處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有關規定擅自投資、擔保、貸款的,給予直接責任人或主要責任人記過至記大過處分;根據承擔的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間接責任人或次要責任人、主管責任人、分管領導責任人、重要領導責任人通報批評至記過處分。

第二十四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直接責任人或主要責任人警告至撤職處分;根據承擔的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間接責任人或次要責任人、主管責任人、分管領導責任人通報批評至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五條 違反財經管理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警告至記過處分;根據承擔的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間接責任人或次要責任人、主管責任人通報批評至警告處分。

(一)工程項目未經結算審計即與施工單位結算的;

(二)違反規定,轉移財產的;

(三)虛列項目,轉移資金的;

(四)工程和費用項目不編制預算,不執行預算,不辦竣工決算,以概算、計劃成本、定額成本代替實際支出,以包代支及層層轉包,造成濫用或資金被轉移的;

(五)執行預算嚴重失控的;

(六)違反關于資金管理的規定,私自向外出借資金,或將資金存入風險較大的金融機構的;

(七)變賣或私自處置資產的;

(八)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貪污、挪用,或者毀損、滅失的;

(九)揮霍浪費企業資產財務的。

第二十六條 被審計查出有提供虛假會計信息問題,有關責任人按照職責履行情況,承擔相應責

q/xxx xxxxx—xxxx 任。

(一)由于業務或其他部門提供的原始憑證不真實造成會計信息虛假,對提供、取得或制作原始憑證的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處分,調離原崗位,騙取的個人經濟利益雙倍賠償;對負主管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

(二)由于會計人員主觀故意,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給予負直接責任的會計人員記過處分,調離財務崗位;給予財務部門負責人警告處分。

(三)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或者非會計人員做假,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給予授意、指使、強令人員撤職處分,騙取的個人經濟利益雙倍賠償。

第二十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不認真執行國家審計法律法規和廠關于審計工作的相關制度,出現下列行為之一者,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下列處理:

(一)在審計工作中,違反上級和廠有關審計工作要求,避重就輕、回避問題或者明知有重要事項不指出、不反映、不報告的,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記過處分,調離審計崗位,給予紀監審計部門主要負責人撤職處分;

(二)審計人員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和泄露企業秘密的,給予責任人記大過處分,調離審計崗位;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八條 被上級審計機關查出問題并對企業處以罰款的,負直接責任人員賠償罰款額的20%,負主管責任、分管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人員各賠償罰款額的10%,但個人賠償最多不超過5萬元。同時,根據查處出問題的性質、影響的大小、罰沒資金的多少,給予相關責任人員下列懲處:

(一)被處罰款10萬元以下的,給予負直接責任人員記過處分,給予負主管責任、分管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人員警告至記過處分;

(二)被處罰款10萬元及以上50萬元以下的,給予負直接責任人員記大過處分,調離原崗位,給予負主管責任、分管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人員降職(降級)處分;

(三)被處罰款50萬元及以上,或被審計機關通報、對企業形象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負直接責任人員開除處分,給予負主管責任、分管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人員撤職處分。

q/xxx xxxxx—xxxx 第二十九條 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行為的,追究主要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一)用人失察或“帶病提拔”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篡改民主推薦結果或妨礙員工在干部考察中行使民主權利的;

(三)不按程序提拔干部的;

(四)不執行回避制度的;

(五)其他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的。第三十條 在員工的錄用、考核、培訓、晉升、職稱評定、技能鑒定,轉業、退伍軍人安置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弄虛作假,情節較輕的,給予責任人通報批評至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責任人記過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責任人降職(降級)處分至開除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考試有關規定,泄露試題或答案、違反考場紀律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責任人通報批評至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責任人記過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責任人降職(降級)處分至開除處分。

第三十二條 私自涂改或協助涂改員工人事檔案,情節較輕的,給予責任人記過至記大過處分,調離工作崗位;情節較重的,給予責任人降職(降級)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三條 員工遲到或早退,給予通報批評懲處,并處以經濟處罰,經常遲到或早退,屢教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

第三十四條 怠工致使不能完成生產經營工作任務的,給予通報批評至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五條 曠工的懲處規定:

(一)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均按曠工處理。1.未經批準不按時上班的;

2.假報病情、涂改或偽造診斷書,或用其它手段騙取休假的; 3.請假期限已滿未續假,或未經批準而超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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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連續曠工時間超過五天,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天或一年之內累計曠工超過二十天者,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處分;連續曠工超過十五天或一年之內累計曠工超過三十天者,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六條 不服從工作指揮或拒不執行工作分配、調動決定,情節較輕的,給予通報批評至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第三十七條 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場所無理取鬧,或聚眾滋事,或打架斗毆,影響生產、經營、辦公工作秩序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懲處:

(一)工作期間無理取鬧、不聽勸阻、影響其正常工作的,給予通報批評懲處;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威脅、辱罵工作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處分。毆打工作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三)上班時間發生打架、斗毆的,給予通報批評至警告處分;情節較重、影響正常工作秩序的,給予記過至降職(降級)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八條 員工貪污或收受賄賂的,根據其個人所得數額及其他情節,按以下規定給予懲處:

(一)貪污或收受賄賂數額不滿500元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貪污或收受賄賂數額在500元及以上、不滿2000元的,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三)貪污或收受賄賂數額在2000元及以上、不滿5000元的,給予撤職至留用察看處分;

(四)貪污或收受賄賂數額在5000元及以上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九條 在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或不負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企業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記大過至撤職處分,給予相關領導責任人通報批評至記過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直接責任人留用察看至開除處分,給予相關領導責任人警告至撤職處分。

(一)在災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貽誤時機,使本可以避免或減少的損失未能避免或減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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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突發事件和其他重要情況瞞報、謊報、緩報、漏報的;

(三)對涉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能解決而不解決的。第四十條 在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或不負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責任人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責任人記過至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責任人留用察看至開除處分,給予主要領導責任人降職(降級)至留用察看處分。

(一)在查處違規違紀案件中,瞞案不報、壓案不辦的;

(二)對他人要求保護合法權益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予答復和辦理的;

(三)不配合、阻撓司法機關辦案的。

第四十一條 物資采購未嚴格按規定程序進行,把關不嚴,致使偽劣產品、“三無產品”或超過保質期、不符合物資標簽規定的定型包裝和其它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物資流入企業,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記過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責任人撤職至留用察看處分。

第四十二條 招標過程中向利害關系人泄漏標底或提供有關影響投標結果的資料及信息的,給予責任人記過處分。

第四十三條 在網頁新聞信息的采集、制作、編輯、傳遞、報道、發布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或不負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利用企業計算機或者通過企業計算機信息系統,故意制造或者傳播計算機病毒,造成嚴重損害的,給予責任人警告處分;造成惡劣影響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記過至留用察看處分。

第四十四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其錯誤性質、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區別情況做出處理:情節輕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通報批評懲處;情節較重、給企業造成一定損失或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至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后果的,給予留用察看至開除處分。

(一)散布有損黨和國家、政府、企業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反對政府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二)違反《信訪條例》和地方政府、企業有關規定,組織或參與集體上訪的;

(三)不執行上級決定和命令,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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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用職權為自己和他人謀取私利,或揮霍公款、假公濟私;

(五)濫用職權,侵犯群眾利益,損害企業形象;

(六)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扣壓、銷毀舉報信件,或者向被舉報人透露舉報情況的;

(七)妨礙或干擾執行公務人員進行情況調查的;

(八)弄虛作假,謊報瞞報,誤導和欺騙領導和員工;

(九)泄露國家秘密和企業商業秘密、工作秘密;

(十)參與色情、吸毒、迷信、賭博等活動;

(十一)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十二)違反社會公德,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包養情人等;

(十三)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第四十五條 員工發生違法行為、性質較為嚴重,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未被司法機關處以刑事和行政處理的,按嚴重違紀進行處理,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至留用查看處分。

第四十六條 員工違法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包括緩刑),給予開除處分;被人民法院判處其他刑罰,或被公安機關強制戒毒的,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至留用查看處分。

第四十七條 員工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按地方政府有關規定懲處,廠內按違規違紀給予撤職或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十八條 在企業生產、經營、管理過程中,發生故意、過失等行為造成直接、間接經濟損失的,按本規定給予相關責任人懲處。

第四十九條 對故意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懲處

(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下或間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直接責任人通報批評至警告處分;給予間接責任人、主管責任人通報批評懲處。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及以上3萬元以下或間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及以上30萬元以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直接責任人記過至記大過處分;根據承擔的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間接責任人、主管責任人警告至記過處分。

q/xxx xxxxx—xxxx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萬元及以上5萬元以下或間接經濟損失在30萬元及以上50萬元以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直接責任人降職(降級)至留用察看處分;根據承擔的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間接責任人、主管責任人、分管領導責任人記過至降職(降級)處分。

(四)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及以上或間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及以上的,給予直接責任人開除處分;根據承擔的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間接責任人、主管責任人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第五十條 對過失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懲處

(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下或間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下的,給予直接責任人通報批評懲處。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及以上5萬元以下或間接經濟損失10萬元及以上50萬元以下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警告處分。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及以上10萬元以下或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及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視情節輕重,直接責任人警告至記過處分;根據承擔的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間接責任人、主管責任人通報批評至警告處分。

(四)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及以上30萬元以下或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及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記大過處分,視情節輕重;給予間接責任人、主管責任人記過處分。

(五)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及以上50萬元以下或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及以上200萬元以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直接責任人降職(降級)至留用察看處分;根據承擔的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間接責任人、主管責任人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及以上或間接經濟損失200萬元及以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直接責任人留用察看至開除處分;根據承擔的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間接責任人、主管責任人、分管領導責任人、重要領導責任人降職(降級)至留用察看處分。

第五十一條 員工違法違紀等行為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除按以上規定給予懲處外,還應按直接經濟損失的1%至50%的比例向責任人追償經濟損失。員工難以一次性支付賠償的,可減發其獎金或工

q/xxx xxxxx—xxxx 資作為逐月賠償,減發工資應符合工資支付的規定。在此期間工作表現特別突出的,經研究決定,可酌情減少賠償金。

第五十二條 上述規定中責任部門黨支部書記的懲處,比照本部門行政正職,按同獎同罰的原則進行。黨員違法違紀違章的,另由黨組織依據黨章黨紀決定黨內處分。

第五十三條 對于副廠級及以上的領導人員的懲處,由廠員工獎懲領導小組提出意見,報大唐陜西公司研究決定。

第五十四條 懲處的相關規定

(一)紀律處分期間,被處分人執行內部待崗待遇(留用察看除外)。在給予上述處分的同時,可給予包括但不限于賠償經濟損失、扣發或停發獎金、扣發崗薪工資等經濟處罰。

(二)經濟處罰和內部待崗作為給予員工懲處的具體措施,可以單獨使用,也可與上述懲處方式合并使用。

(三)員工內部待崗期間,不再履行原崗位職責,應離崗參加業務培訓或跟班學習和勞動,不得擔任工作監護人、工作負責人等重要工作;內部待崗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內部待崗期間的管理和待遇按廠有關規定執行。

(四)員工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工資和職務(崗位)。受到降職處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任職或調高崗級;受到撤職處分的,應按照規定撤消職務,另行安排工作,兩年內不得擔任中層管理職務。

(五)給予員工留用察看的同時,撤銷其擔任的職務,留用察看期間,安排一般性的勞動工作,停發工資,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生活費。留用察看期間若又發生違規違紀依據本辦法應受到警告及以上處分的,給予開除處分。

員工留用察看期滿,經審查在留用察看期間遵章守紀的,期滿后繼續留用。員工留用察看期滿后兩年內不得調高崗級。

(六)員工在處分期限內發生病、事假超過一個月的,應順延其處分期;

(七)給予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按程序解除與該員工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

q/xxx xxxxx—xxxx 第五十五條 給予員工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材料齊全。

第五十六條 由廠員工獎懲辦公室負責對員工違法違紀違章行為進行調查、認定,并聽取當事人申辯意見,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廠員工獎懲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第五十七條 處分決定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處分人員的姓名、職務、工作單位等基本情況;

(二)經查證的違法違紀違章事實;

(三)處分的種類和依據;

(四)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途徑和期限;

(五)處分決定單位的名稱、印章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第五十八條 員工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留用察看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并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

員工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處分期一般不得超過24個月。

第五十九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給予從重處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違法違紀違章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第六十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輕或免予處分:

(一)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后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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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舉他人重大違法違紀行為,情況屬實的。

(四)經濟損失責任過錯人主動發現并及時糾正,挽回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未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因外部環境或經濟形勢發生變化,導致原來預測、分析的經濟損失出現偏差的;

(六)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第六十一條 員工如對處分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處分決定30天內向工會書面申請復議。工會應依據相關事實和依據,15天內決定是否向廠行政提交復議。行政收到復議通知,應認真進行核查,并在30天內將核查及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工會。

第六十二條 經對員工處分決定復議復核,若處分所依據的違法違紀違章事實證據不足,或對違法違紀違章行為的情節認定有誤的,或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錯誤的,應當撤消處分決定或變更處分決定。

第六十三條 若員工的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該員工的職務、級別或者工資待遇的,應當按規定予以相應調整;若員工的處分決定被撤銷的,應當將該員工崗位、工資等相關待遇恢復到被處分前水平,且在適當范圍內為其恢復名譽。

第六十四條 對員工作出的書面處分決定,應將決定材料歸入本人檔案,并將決定送達本人,由本人簽收,簽收資料應歸檔保存。本人未能接受決定材料的,應按照國家、地方政府規定或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可采取郵遞方式送達。通知應以經過郵政部門查驗登記并標明文件名稱的特種掛號專遞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的收件日期視為送達時間。

(二)郵遞方式不能送達的,可采取其他合適方式送達,有關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給予員工開除處分、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根據法律法規和規定履行相關程序,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十五條 員工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員工所在部門提出意見,經廠員工獎懲領導小組批準,可以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后,工資待遇、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影響;但解除撤職、留用察看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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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第六十六條 第六十七條 第六十八條 法規為準。工會組織對本辦法的實施情況實行監督。

本辦法經2016年 月 日員工代表組長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本辦法規定與國家法律法規不一致時,以國家法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員工獎懲辦法題庫 員工獎懲辦法的作用篇二

工作行為獎罰辦法

xxx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工作行為獎罰辦法(試行)

為了加強公司管理,促使員工改進工作,提高員工的工作效率和質量,確保公司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經研究決定,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員工日常工作行為實施以下獎罰辦法。

一、等級說明

獎罰等級分為a、b、c、d、e五類,每一類各有不同的分值,得分為正數獎:1元/分; 得分為負數罰:1元/分。此獎罰款直接在月工資中扣罰。經理級以上(含經理級)管理人員若在按公司工作流程辦理中,文件內容不明確、不準確、不齊備而予以審批辦理的(含簽字、簽證時能核實而未核實、無法核實未做說明、信息提供與事實出入較大),將提高一個等級進行處罰(即若違反的是d類制度,則按c類制度處罰)。

(一)、a類

1、b類行為重復違反者,或者c類行為三次違反者。

2、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妨害辦公秩序者;對同事打擊報復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

3、故意損毀、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4、毆打同事或相互毆打者。

5、故意泄漏公司技術、業務、財務機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6、利用公司名譽在外招搖撞騙,致公司名譽受損害者。

7、對公司提供虛假信息及簽證的。

8、中高級管理人員在日常審批文件及各類函件中,違規辦理或審批的(包括未按公司規定程序辦理、簽字等);造成較大影響和損失的。

9、品行不端,損害公司信譽者。

10、高級管理人員在按公司工作流程辦理中,對文件內容不明確、不準確、不齊備而予以審批辦理(含簽字、簽證時能核實而未核實、無法核實未做說明、信息提供與事實出入較大)且對公司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

分值:-100分,并給予警告處分,如情節嚴重的,可根據公司制度直接給予辭退處理;

(二)、b類:

1、c類行為重復違反者,或者d類行為三次違反者。

2、同事之間工作不配合、互相推諉、扯皮,影響工作者。

3、工作時間擅離職守者。

4、消極怠慢工作,影響工作計劃進度者。

5、其他重大違規操作者。

6、故意不接或掛掉上級領導電話,有賭氣行為或消極態度者。

7、中高級管理人員明知有員工違反公司制度而未按公司規定進行處理或舉報者。

8、無正當理由,不服從上級工作安排。

9、中層管理人員沒有及時對下屬員工傳達公司政策、制度規定、程序。

工作行為獎罰辦法

10、中級管理人員在按公司工作流程辦理中,對文件內容不明確、不準確、不齊備而予以審批辦理(含簽字、簽證時能核實而未核實、無法核實未做說明、信息提供與事實出入較大)且對公司造成影響或損失的。

12、因怕承擔責任而說謊、弄虛作假者。

分值:-40分,并給予警告處分,如情節嚴重的,可根據公司制度直接給予辭退處理;

(三)、c類:

1、d類行為重復違反者,或者e類行為三次違反者。

2、在辦公室茲事,影響工作秩序者。

3、因工作不負責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4、領導交辦的工作未完成未及時反饋且未作計劃調整者。

5、不按規定時間上報工作計劃、召開例會者。

6、員工明知有其他員工違反公司制度,不及時制止,任由繼續或幸災樂禍,且未按公司規定進行處理或舉報者。

7、中高級管理人員在日常審批文件及各類函件中,違規辦理或審批的(包括未按公司規定程序辦理、簽字等),未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

8、中高級管理人員在按公司工作流程辦理中,對文件內容不明確、不準確、不齊備而予以審批辦理(含簽字、簽證時能核實而未核實、無法核實未做說明、信息提供與事實出入較大),但被上級及時指正未造成影響者。

9、對辦理的事務不做合理和不做與崗位要求能力相適應的獨立判斷,以參照以前的做法作為推托理由的。

分值:-20分,并給予警告處分,如情節嚴重的,可根據公司制度直接給予辭退處理;

(四)、d類:

1、e類行為重復違反者。

2、無故不參加公司、部門會議、培訓或集體活動者。

3、工作馬虎,屢勸不改者。

4、因工作不認真、不負責任、不按工作標準要求執行發生工作錯誤,造成不良影響的。

5、員工在按公司工作流程辦理中簽字、能核實而未核實、無法核實未做說明、信息提供與事實出入較大,但被上級及時指正未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

6、員工在向上級請示、報告、反饋時,未提供依據或處理問題的相應建議或處理意見者

分值:-10分,并給予警告處分,如情節嚴重的,可根據公司制度直接給予辭退處理;

(五)、e類:

1、上班時間擅離崗位者。

2、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以及工作不認真、不負責任發生工作錯誤,經上級指正后未造成不良影響者。

3、未按時召開、參加例會者。

4、員工在辦理審批件、報告等業務時,申請事由填寫不詳細、不充分、不明確、不準確、該提供的信息未提供、該提交的附件未提交的。

5、員工不及時向上級反饋工作的。

6、不能正確對待批評或處罰,并因此消極怠工者。

工作行為獎罰辦法

分值:-5分,并給予警告處分;

(六)、f類(獎勵類)

1、主動提出配合或幫助其他部門工作。+5分

2、主動完成他人的工作內容或計劃。+15分

3、對企圖損害公司利益的人和事能及時提醒并向公司匯報的。+5分

4、對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能及時制止并向公司匯報的。+10分

5、及時對突發事件進行妥善處理,規避了風險。+50分

除以上基本分值外,如表現突出、影響較大或為公司避免了重大損失的,將根據公司制度》給予更大獎勵。

二、程序

1、員工發生以上事件時,由部門主管對員工的行為開具《獎罰通知單》,報主管副總審批。主管副總審批認為處理不當的,應給予糾正獎罰等級或撤消獎罰。主管副總審批通過的,交過失員工簽收,簽收后交行政人事部門存檔,2、員工發現公司其他員工有違反制度行為的,可向違反制度員工的部門主管反映后,由違反制度的部門主管充分了解情況后開具《獎罰通知單》。

3、按以上制度執行的獎罰,月底行政人事部門將《獎罰通知單》交財務部統計分數,罰款在當月工資中直接扣除,獎勵也在當月工資中體現

三、申訴

1、員工對開出的《獎罰通知單》有異議的,應于簽收處罰通知單當日起計,5個工作日內(含)向開具《獎罰通知單》的上級提交書面申訴書。

2、簽收到員工的書面申訴書后,相關領導應在3個工作日內(含)給予書面回復。對回復仍有異議的,可向總經理申訴,總經理最終裁定的結果為最終處理意見。

3、員工對開出的《獎罰通知單》不簽收,也不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書面申訴書,視為員工對公司或部門開出的《獎罰通知單》的默認,公司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4、員工反映的違紀情況,在處理完畢后,違紀員工所在部門的主管應向反映情況的員工反饋處理情況。反映情況的員工在情況反映后的7個工作日內未收到反饋的,可直接向總經理反映相關情況。

四、其他

確定是否違反日常工作行為的依據,包括公司制定的各項管理制度、工作標準要求、工作計劃、工作例會紀要、行業規范性或約定俗稱的工作規范等。

員工獎罰的情況,作為年終個人績效的評審依據之一。

員工獎懲辦法題庫 員工獎懲辦法的作用篇三

員工獎懲辦法 1、0 目的

為加強企業管理,維護公司各項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嚴肅性,保護公司和員工的共同權益,堅持有功必獎,有錯糾,有過必罰,獎罰分明的原則,以激發員工積極向上的敬業精神,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特制定本辦法。2、0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 3、0 定義 3、1 員工獎罰管理,指對員工的獎勵和處罰。3、2 員工的獎勵分為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兩類:精神獎勵含通報表揚、嘉獎、先進評選、授予榮譽稱號、晉職、晉級和特殊貢獻獎等六種。物質獎勵主要指給予現金獎勵和實物獎勵。3、3 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可單獨實施,亦可兩者結合進行,但榮獲晉職晉級獎勵者,不再給予物質獎勵。3、4 處罰分為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兩類。行政處分包括通報批語、警告、嚴懲警告、降級降職、免職和違紀辭退六種。經濟處罰含罰款和賠償經濟損失。3、5 在實施過程中,經濟處罰可以單獨實施,亦可與行政處分結合執行。4、0 權責 4、1 本辦法所涉及的獎懲事項,均由辦公室負責調查核實和具體實施,并接受員工的申訴。4、2 涉及本辦法獎懲事項的員工有義務如實向實施部門和調查人員提供情況,不得弄虛作假,夸大獲獎成績,隱瞞違紀事實。一旦發現作假行為,將取消獎勵或加重處罰。4、3 凡涉及本辦法獎懲事項的員工所在部門有責任提供實施獎懲的初始材料和協助事實的調查,并適時利用正反典型做好宣傳教育工作。4、4 本辦法涉及的獎懲事項由總經理審批簽發。4、5 本辦法中違紀辭退處分應征求工會意見后執行。5、0 實施獎懲的基本原則 5、1 獎勵與處罰的根本目的在于激勵和教育員工,在本辦法的實施過程中,要始終貫徹獎勤罰懶、獎優罰劣的原則。5、2 對員工的任何獎懲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認真進行調查核實,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5、3 對員工的獎勵和處罰,都應力求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有章可依,并公開公布周知,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涉及個人隱私和公司商業秘密除外)。6、0 獎勵 6、1 物質獎勵標準

1、通報表揚獎現金50-100元;

2、嘉獎獎現金100-200元;

3、獲先進個人或其它榮譽稱號獎現金200-300元;

4、獲晉職晉級獎勵者按人事管理制度和工資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5、獲上級或地方有關政府部門先進個人或榮譽稱號者,按評選組織部門的規定執行。

6、獲特殊貢獻獎勵者,獎勵額度由公司根據貢獻大小視情況臨時決定。

7、凡公司另有規定的單項獎勵,或與目標考核和責任制相關的經營性考核獎勵,不受本辦法約束。但可以視情況單獨給予精神獎勵。6、2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給予通報表揚:

1)愛崗敬業。工作勤奮,本職工作任務完成突出,有典型事例者;

2)熱愛華福事業,關心企業發展,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被證明確有成效者; 3)在完成突擊性任務或其它重要臨時任務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者; 4)在節約原材料、減少能耗,降低生產成本等單方面工作中有明顯成績者; 5)工作積極主動,吃苦耐勞,表現突出,經部門推薦提出表揚并經調查屬實者; 6)長期模范遵守勞動紀律,嚴于律已,為人表率,具有先進性和典型性者; 7)工作中長期服從安排,任勞任怨,完成各項任務突出者; 8)堅持原則,勇于制止違規操作或其它違紀行為者;

9)工作中主動與同事和相關部門協調配合,對完成任務起到積極作用,受到同事和友鄰部門一致好評者; 10)11)助人為樂者,見義勇為,弘揚正義事跡突出,受到企業和社會贊揚者; 具有其它應當給予通報表彰的先進事跡者;

6.3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給予嘉獎:

1、對改進生產經營管理有重大舉措,給企業創造顯著經濟效益者;

2、工作盡心盡職,在本職工作中成績優異,事跡突出,為企業做出較大貢獻者;

3、積極進行工裝、工藝改進,或其它生產工藝改革,對提高工效,降低成本有明顯效果者;

4、及時發現并妥善處理各種問題或者突發事故,有效避免公司聲譽或經濟利益 受到較大損失者;

5、在產品開發中有重大創新,成績突出,效益明顯者;

6、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給企業創造顯著經濟效益者;

7、模范執行質量管理體系,在提高產品質量或服務質量方面做出突出成績者;

8、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自覺遵守財經紀律,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或成本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績者;

9、在各種社會活動或其它重要活動中為企業贏得榮譽者;

10、檢舉揭發或有效制止違紀違章行為,為維護公司利益和管理秩序做出顯著成績者;

11、及時發現并果斷處置重大安全隱患,為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做出顯著貢獻者;

12、積極為企業引進資金、人才、項目或尋求新的客戶資源,取得重大成果,產生明顯經濟效益者; 6、4 凡具備下列條例之一者,可給予評選先進個人或授予榮譽稱號:

1、工作成績出色,先進事跡突出,在員工中有較大影響,為人楷模者;

2、在單項工作中成績特別突出,效益顯著,有重大貢獻者;

3、在工藝改選、技術革新或其它方面具有創造性發明,給企業創造重大經濟效益者;

4、專業技能特別優異,在所屬部門中發揮模范帶頭作用,在業務工作中獨擋一面,在企業中具有典型性的宣傳教育意義者;

5、為企業爭得榮譽,并在企業內外產生重大影響者;

6、為避免重大安全事故,質量事故或其它突發事件作出重大貢獻者;

7、一年之內因工作出色而三次受到表揚或兩次受嘉獎者;

8、見義勇為、舍己救人,弘揚正義事跡突出,堪稱學習楷模者;

9、為企業生產經營和管理提出重大改革措施被采用,為企業創造豐厚利潤或對企業長遠發展產生重要影響者;

10、具有其它明顯超出地、嘉獎范圍的先進事跡或需要樹立學習榜樣和典型事例者。6、5晉職晉級獎勵:

對業務能力特別突出,道德品質良好,綜合素質優秀,或者在生產經營和企業管理方面有突出才干,德才兼備,并在實際工作中為企業做出突出貢獻者,給予晉職晉級獎勵。6.6特殊貢獻獎勵

特殊貢獻獎勵,頒發給為企業做出特別重大貢獻,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發展產生特別重大影響,并產生重大經濟效益的個人或部門。特殊貢獻獎由總經理提名并經公司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實施。7、0處罰 7、1經濟處罰標準和原則

1、一般違章違紀處罰10-50元;

2、通報批評處罰50-100元;

3、警告和嚴重警告處罰100-200元;

4、降職降級和免職按照人事管理辦法和工資制度辦理,通常不再追加經濟處罰;

5、如違紀行為有其它單項處罰規定時,應以單項管理規定為準。

6、涉及經濟賠償金額過大,如當事人不能一次償清,可在工資收入中逐月扣除,直至償清為止;

7、盜竊、依法挪用或虛報冒領等行為,除追回實際侵占金額外,另追加1-2倍罰款。情節較輕并主動退還者,可酌情從輕罰款,情節較嚴重且不主動退還者,企業保留訴諸法律的權利;

8、其它單項管理辦法給予經濟處罰,但效果佳屢罰屢犯者,可單獨給予行政處分; 7、2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按一般違紀給予處罰;

1、上班遲到、早退、工作時間不請假外出辦私事者,或不按規定佩戴安全防護用品;

2、不按規定要求著裝,不佩戴工號牌上班者;

3、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要求打卡考勤者;

4、工作時間串崗、聊天、睡覺、聽音樂、玩游戲者;

5、上班時間發生口角,對工作造成一定影響者;

6、搬弄是非,影響團結,造成不良影響者;

7、工作消極,不能完成規定任務者;

8、怠慢客戶或現場服務不到位,造成一定不良影響者;

9、工作不接受臨時任務或拒絕處置緊急事務者;

10、其它違章違紀或有損企業利益情節較輕者; 7、3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通報批評:

1、工作責任心不強,馬虎大意,玩忽職守導致工作差錯者;

2、上班時間或工作場所無理取鬧,高聲爭執不聽勸阻造成不良影響者;

3、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因技能低下,服務不良,責任心不強等原因受到客戶投訴或收到不良意見反饋,造成不良影響者;

4、周計劃不周,管理不善,執行不力或其它主觀因素導致工作失誤,給企業造成一定損失者;

5、發生違紀違章事件、質量事故、工作差錯或其它對企業信譽和經濟利益造成一定損失而 隱情不報者;

6、不顧全大局,工作中不相互配合支持,辦事拖拉,遇事推諉,或為他人開展工作設置障礙造成不良影響者;

7、不按要求維護保生產設備和辦公設施,對工作和正常生產活動造成一定影響者;

8、酒后上班貽誤工作者;

9、在公司內散布謠言,離間同事關系或惡語傷人,污辱同事,造成嚴重后果者;

10、營理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對所負責的工作疏于管理,工作推動不力,給企業全局造成較大影響者;

11、發生一般性違紀行為經濟處罰教育不改正重犯者;

12、在廠區內吵架、滋事,或者有小偷小摸行為者;

13、不認真執行5s管理要求,工作或生產現場混亂,經指正無明顯改善者;

14、責任心不強,保管不善,造成公物遺失或被盜者;

15、夠不上警告處分,但明顯違章違紀,影響企業形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必須給予通報批評者;

7.4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1、在工作和生產現場吵架不聽勸阻,或者發生抓扯行為,對工作和生產秩序產生不良影響者;

2、因不遵守技術堆積,違章操作等行為導致較大經濟損失者;

3、酒后駕車、無照駕車或違章駕車肇事者;

4、無理頂撞領導,因工作關系或其它原因謾罵、恐嚇、威脅同事或上級者;

5、泄露企業生產技術資料或者其它商業秘密者;

6、冒用企業名義為自己謀取私利者;

7、對較重大質量事故和其它較重大事故造成較大損失負有主觀責任,或被證明負有不可推卸的領導責任者;

8、在商務活動中收受對方好處,索要回扣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者;

9、在廠區內酗酒滋事,造成嚴重不良影響者;

10、非專職人員未經許可擅自更改設備參數者;

11、有意傳播企業謠言,惡意損害企業聲譽,造成不良后果者;

12、不愛護企業公共設施,故意損壞公物者;

13、其它違章違紀情節比較嚴重,必須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者; 7.5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視情節輕重給予降、降級或免職處分:

1、不能有效推動工作,不能完成本職工作任務,明顯不勝任工作者;

2、連續兩次考評不合格者;

3、因工作失職、瀆職、玩忽職守等原因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者; 7.6凡下列情形者,給予違紀辭退處理:

1、在工作場所打架斗毆或在廠區打架造成嚴重影響者;

2、盜竊公物或非法侵占它人財物性質惡劣者;

3、故意損壞企業生產設備、辦公設施和裝備情節嚴重者;

4、貪污挪用公款、出賣企業商業機密者;

5、煽動他人停工或參與聚眾鬧事者;

6、不服從事作安排或調動拒不上班者;

7、擅自在外受聘于其它單位從事獲取固定收入的兼職或從事與本企業業務有競爭行為的活動者;

8、脅迫上司或污辱打罵領導者:

9、因參與非法活動或其它違紀違法行為被治安拘留或判刑者;

10、具有其它嚴重違章違紀行為,不辭退不足以教育員工和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者; 7.7經濟賠償和罰款:

對由于主觀故意行為導致的經濟損失,應處以經濟賠償。賠償額度根據主觀故意的程序和損失的大小,由公司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對貪污挪用公款,出賣企業商業秘密、盜竊公司財務和收受商業賄賂等行為,除給予應有的處分外,另根據情節嚴重程度處以一定數量的罰款,罰款額度由公司辦公會議研究決定。8.0相關規定及程序:

1、對員工日常工作中先進事跡的表彰獎勵,可根據需要隨時進行,屬于性總結表彰,于次年初進行一年一次。

2、以員工違章違紀的處分,根據需要隨時進行。

3、除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的獎懲由各部門或公司領導責成有關部門提出初步調查和意見,由辦公室統一核查實施。

4、對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的獎懲由總經理提議,經辦公會議確定決定。對總經理的獎懲,由辦公會議提議,上報集團公司研究決定。

5、對員工的違紀辭退,應征求工會意見后,經總經理批準實施。

6、對違紀辭退處分同工如果認識態度較好,確有改正誠意者,可酌情給予1至2個月留用查期。

7、凡涉及物質獎勵者,隨獎勵決定一并發放;涉及經濟處罰事項,由辦公室從本人當月工 資中直接扣除。晉級、晉職、獎勵或降職、降級、免職處分由辦公室按人事管理制度和薪酬管理辦法執行。

8、所有獎懲決定均應在全公司范圍內公開公示,嘉獎以上的獎勵和警告以上的處分,其書面材料應裝入當事人檔案保存。

9、涉及經濟損失賠償事項者,應為責任人保留生活必須費用,其保留額度不應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生活標準。

10、本辦法解釋權屬****公司。

11、本辦法從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公司

二00八年十二月五日 7

員工獎懲辦法題庫 員工獎懲辦法的作用篇四

員工獎懲辦法

員工獎懲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為了調動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維護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強化團體紀律,促使本公司管理工作順暢,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凡本公司員工的獎懲,均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程序進行。

第三條權責部門

經理辦公會負責本辦法的修改和完善。

第二章

獎勵

第四條獎勵分類

(一)嘉獎。

(二)記功。

(三)記大功。

(四)獎金。

(五)晉升。

第五條獎勵標準

(一)嘉獎。

有下列業績之一者予以嘉獎,每次加發3天工資,于年終獎金一并發放。

1.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有效者。

2.一貫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者。

3.有其他功績者。

(二)記功。

有下列業績之一者予以記功,每次加發10天工資,于年終獎金一并發放。其事跡通報全公司。

1.對于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等,提出合理化建議,經采納施行卓有成效者。

2.節約物料或廢物利用卓有成效者。

3.面對突發事件,勇于負責、處置得當,減少損失者。

4.檢舉違規違紀行為,維護公司利益者。

5.獲兩次以上嘉獎者。

6.有其他較大功績者。

(三)記大功。

有下列業績之一者,予以記大功,每次加發1個月工資,于年終獎金一并發放。其事跡通報全公司。

1.對生產經營提出合理化建議,經施行獲得重大成效者。

2.遇到意外事件或災難,奮不顧身施救,維護員工安全或減少公司重大損失者。

3.獲二次以上記功者。

4.其他重大功績者。

(四)獎金或晉級。

有下列業績之一者,一次性獎勵現金1000元以上,并晉升工資。其事跡通報全公司。

1.對各項生產方法及品質的改進確有成效者。

2.連續服務滿5年考績優良、未曾曠工或受到記過以上處分者。

3.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者。

4.有其他特殊功績者。

第三章

懲罰

第六條懲罰分類。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除名。

第七條懲罰標準。

(一)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減發3天工資。

1.浪費公物,情節輕微切無意者。

2.在禁煙地點吸煙者。

3.工作時間聚集嬉戲、或在辦公室內、工作崗位上打鬧者。

4.因過失而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或損失輕微者。

5.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者。

6.未經許可,攜帶不必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者。

7.未經許可胡亂涂寫墻壁、地面、設施等,情節輕微者。

8.出入公司轄區不遵守規定拒絕警衛或管理人員查詢者。

9.不按規定著裝或佩帶公司標識或穿拖鞋上崗者。

10.其他輕微違規違紀但沒有造成后果者。

(二)記過。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過,每次減發10天工資。由于員工的故意行為而造成重大的過失,以致本公司蒙受財物上的損害時,并負賠償責任。處分決定通報全公司。

1.對公司指令或有期限的指示,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嚴重影響正常生產或業務的責任者。

2.因疏忽導致設備或物品遭受損害或傷人者。

3.打架斗毆或與顧客爭吵,影響公司形象者。

4.越權越位致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5.生活作風腐敗,影響公司信譽者。

6.擅離職守者。

7.弄虛作假、虛報瞞報,情節輕微者。

8.對同事或上司惡意攻擊、誣造、制造事端者。

9.未經批準,利用公司設施私自制造個人物件者。

10.其他違反公司規定經本部門經理認定應予記過者。

(三)記大過。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大過,每次減發1個月工資。由于員工的故意行為而造成重大的過失,以致本公司蒙受財物上的損害時,并負賠償責任。處分決定通報全公司。

1.擅離職守,致生變故,使公司蒙受很大損失者。

2.泄露公司秘密者。

3.工作中酗酒滋事,影響生產或工作秩序者。

4.擅自變更公司政策或指令,致使公司蒙受很大損失者。

5.拒絕上司的合理指揮或監督,經勸導仍不聽從者。

6.違反安全規定或程序,導致員工受傷或公司財產損失者。

7.攜帶違禁品或危險品進入公司院內不聽勸阻者。

8.其他違反公司規定經本部門經理認定應予記大過者。

(四)除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除名。由于員工的故意行為而造成重大的過失,以致本公司蒙受財物上的損害時,追究賠償責任。處分決定通報全公司。

1.利用本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致使公司信譽

員工獎懲辦法題庫 員工獎懲辦法的作用篇五

員工獎懲辦法

為適應公司發展需要,建立完善公司激勵約束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制定本辦法的目的,是通過嚴明有效的獎懲,激發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防止、糾正員工違章違紀和失職、瀆職行為,切實提高員工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確保公司的正常運行。

第二條 對員工的獎懲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一)實事求是,按績施獎,依過行罰。

(二)公平,公正,及時,準確。

(三)思想教育為主、行政處罰為輔,精神鼓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第三條 員工獎懲工作在公司的領導下由人力資源處承辦,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四條 各專項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公司《經濟責任制考核細則》執行,符合本辦法獎懲范疇的按本辦法執行,不重復獎懲。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勞務協議的全體員工。

第二章 獎勵的分類及標準

第六條 員工獎勵分兩類: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兩類獎勵可單獨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精神獎勵分五種:通報表揚、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二)物質獎勵分三種:一次性獎金、工資晉升、其他(療養、外出旅游、保送培訓等)。

第七條 精神獎勵形式如下:

(一)通報表揚,以正式文件形式對員工先進事跡予以通報。

(二)嘉獎、記功、記大功,以正式文件形式對員工先進事跡及獎勵情況在公司范圍內予以通報,頒發證書和獎章,并記入個人檔案。

(三)授予榮譽稱號,以正式文件形式對員工先進事跡及獎勵情況在公司范圍內予以通報,頒發榮譽稱號證書和獎章,并記入個人檔案。

第八條 物質獎勵形式如下:

(一)一次性獎金。在獲得記功、記大功及授予榮譽稱號精神獎勵時,還可獲得一次性經濟獎勵,其標準如下:

1、記功,給予500元獎勵。

2、記大功,給予1000元獎勵。

3、授予先進個人、標兵、勞模等榮譽稱號的,按照不同層次給予100-2000元獎勵。

(二)工資晉升。具體標準如下:

1、受記功一次、記大功一次或授予公司標兵者,自發文之月起薪級系數晉升一級,執行一年。

2、授予公司勞模榮譽稱號者,自發文之月起薪級系數晉升一級,執行一年。

3、工資晉升期間若再受到獎勵,獎勵級別如等于或高于上一次的,則重新調整工資,重新計算晉升時限,獎勵工資不累加。獎勵級別低于上一次的,只享受一次性獎金。

4、獎勵晉升工資后不影響正常的工資調整。

(三)其他。有參觀旅游或相關培訓機會時優先安排受獎勵人員。

第三章 獎勵的條件

第九條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通報表揚:

(一)忠于職守,發現安全、質量隱患并避免出現一般差錯者。

(二)自覺維護公司形象和聲譽,事實較為突出者。

(三)學習創新,學以致用,對公司安全生產、經營管理、改革發展貢獻明顯者。

(四)工作中有創新思路和方法,表現突出者。

(五)年度考核被評為優秀者。

(六)代表公司參加比賽及其它活動取得良好成績或受到表彰者(以通報文或證書為準)。

(七)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事實清楚者。

(八)其它應當給予通報表揚的情況。第十條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嘉獎:

(一)忠于職守,發現安全、質量隱患并避免嚴重差錯,確保公司生產、人員及財物安全或避免質量事故者。

(二)協助公司或自己查獲危害公司安全、社會治安重大案件和犯罪嫌疑人者。

(三)通過創新為公司增加效益20-50萬元(含)者。

(四)學習創新,學以致用,對公司安全生產、經營管理、改革發展貢獻較大者。

(五)克服困難、堅守崗位、以身作則、無私奉獻,事跡突出者。

(六)策劃、承辦、執行、督導工作得力,成績突出或交辦重大、特殊任務完成較出色者。

(七)連續兩年考核被評為優秀者。

(八)其它應當給予嘉獎的情況。

第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記功:

(一)忠于職守、愛崗敬業,發現嚴重安全、質量隱患并避免事故出現者。

(二)通過創新為公司增加效益50-100萬元(含)者。

(三)學習創新,學以致用,對公司安全生產、經營管理、改革發展貢獻突出者。

(四)遇有緊急情況,勇于負責,并處置得當,避免公司利益損失50-100萬元(含)者。

(五)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對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有較大功績,受國家有關部門表彰,為公司贏得榮譽者。

(六)連續三年考核被評為優秀者。

(七)其它應當給予記功的情況。

第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記大功:

(一)忠于職守、愛崗敬業,發現重大安全、質量隱患并避免事故者。

(二)通過創新為公司增加效益100萬元以上者。

(三)遇有緊急或危難情況,不畏艱難,奮不顧身,勇于負責,并處置得當,避免公司利益損失在100萬元以上者。

(四)連續四年考核被評為優秀者。

(五)其它應當給予記大功的情況。

第十三條 對符合公司年終評先條件的員工,給予授予先進個人、標兵、勞模等榮譽稱號獎勵。

第十四條 對員工的合理化建議、小改小革、發明創造、科研等獎勵,按照公司相關規定執行,符合本辦法獎勵范疇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四章 處罰的分類及標準

第十五條 處罰分為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兩類。兩類處罰可單獨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行政處分從低到高依次為通報批評、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解聘、辭退。

(二)經濟處罰分三種:罰款、損失賠償、降薪。

第十六條 行政處分決定應書面通知本人,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對員工過失及處罰情況予以通報,具體形式如下:

(一)通報批評,處罰后人力資源處備案。

(二)警告、記過、記大過處罰結果記入個人檔案。

(三)降級或解聘(工資、技術等級或職務):對員工的過失給予降低崗位薪級系數及解聘職務的處罰,并記入個人檔案。降級適用于執行崗位薪級工資的生產崗位和管理人員,解聘適用于在管理崗位上的中層管理人員或技術等級人員。

(四)辭退:直接解除勞動合同。被辭退者,自被處罰之月起停發所有工資、待遇,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辭退手續,不再給予一次性罰款。

第十七條 經濟處罰的形式如下:

(一)罰款。在受到上述處分時,公司《經濟責任制考核細則》及其他規定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處罰,其余事項可視情況處一次性罰款,其標準如下:

1、通報批評:給予責任人100元處罰。

2、警告:給予責任人300元處罰。

3、記過:給予責任人500元處罰。

4、記大過:給予責任人1000元處罰。

(二)損失賠償。造成經濟損失的,在給予上述有關處分、處罰時,責令直接責任人賠償經濟損失。賠償費從其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標準

不超過其月工資總額的30%。

(三)降薪。直接進行薪級系數調減,具體標準如下:

1、一年內受警告一次或通報批評兩次者,自發文之月起薪級系數調減一級。

2、記過一次者,自發文之月起薪級系數調減兩級。

3、記大過一次者,自發文之月起薪級系數調減三級。

4、處分期滿后均不恢復被調減工資,但不影響正常的工資調整。

5、工資調減期間若再受到處分,除給予一次性罰款外,自發文之日起工資繼續累計調減。

6、若工資晉升時限期間受到行政警告及以上處分,自發文之月起終止享受原工資晉升待遇,并同時按降薪規定調減工資。

第五章 處罰的條件

第十八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之一者,給予通報批評:

(一)違反有關規定,影響公司形象者。

(二)責任原因導致一般安全差錯或影響安全生產秩序者。

(三)責任原因導致一般質量事故者。

(四)責任原因導致工作差錯,不能按時完成工作任務致使工作貽誤者。

(五)值班領導無故擅離崗位者。

(六)因個人原因造成性質、情節、影響與本條相當的其它情況,按此條標準處分。

第十九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之一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一)責任原因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下或造成公司形象受損者。

(二)責任原因導致嚴重安全差錯,嚴重影響正常生產運行者。

(三)責任原因導致嚴重質量事故者。

(四)責任原因導致工作錯誤或不能按時完成工作任務致使工作貽誤,影響較壞者。

(五)值班領導擅離崗位,造成一定后果者。

(六)曠工1天者。

(七)當年未完成主要考核指標的單位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

(八)因個人原因造成其性質、情節、影響與本條相當的其它情況,按此條標準處分。

第二十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一)個人原因導致公司經濟損失在10—20萬元(含)或影響公司形象較嚴重的。

(二)責任原因導致出現重傷安全事故者。

(三)責任原因導致重大質量事故者。

(四)值班領導擅離崗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工作時間飲酒、酗酒影響工作或妨礙他人工作者。

(六)違反操作規程或責任心不強致使設施、設備(車輛)、物品材料受損者。

(七)一個月內非連續曠工2-3天者。

(八)連續兩年未完成主要考核指標的單位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

(九)因個人原因造成性質、情節、影響與本條相當的其他情況,按此條標準處分。

第二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

(一)個人原因導致公司經濟損失在20—50萬元(含)或嚴重影響公

司形象者。

(二)責任原因導致死亡事故者。

(三)責任原因導致特大質量事故者。

(四)在工作場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生活和工作秩序者。

(五)制造有損公司形象或利益的謠言或挑撥勞資雙方關系,尚未造成嚴重后果者。

(六)未經批準擅自操作專用技術性設施、設備、車輛及其他設施,造成嚴重損失及不良影響者。

(七)一年內累計曠工3天以上10天以下者。

(八)因個人利益,對他人惡意攻擊、誣害、制造事端,造成嚴重后果者。

(九)連續三年未完成考核指標的單位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

(十)因個人原因造成性質、情節、影響與本條相當的其它情況,按此條標準處分。

第二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降級、解聘或待崗處分:

(一)責任原因導致公司經濟損失在50—100萬元(含)或影響公司形象特別嚴重者。

(二)責任原因導致嚴重安全事故者。

(三)責任原因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單位,責任單位第一責任人應予以降級或解聘,有瀆職行為達到刑事處罰者,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四)責任原因導致重大質量事故,致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五)管理無方,馭下不嚴,有嚴重瀆職行為或指揮不當、監督不力,導致下屬發生重大失誤,造成公司經濟、形象受損者。

(六)對已發生的事故或發現責任能力范圍內安全隱患隱瞞不報,致使延誤最佳處理機會造成損失者。

(七)在工作場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嚴重影響正常生產、工作和團體秩序,造成重大損失者。

(八)一個月內累計曠工5天者。

(九)因個人私利對他人惡意攻擊、誣害造成嚴重后果,給公司造成負面影響者。

(十)因個人原因造成性質、情節、影響與本條相當的其它情況,按此條標準處分。

第二十三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之一者,給予辭退:

(一)個人原因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或影響公司形象特別嚴重者。

(二)在安全工作中違反規定、玩忽職守,造成重大事故或損失嚴重者。

(三)責任原因導致重大質量事故并被客戶投訴,嚴重影響公司形象,造成公司蒙受巨大經濟、聲譽損失者。

(四)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謠言或挑撥勞資雙方關系,致使發生勞資糾紛或煽動怠工、罷工者。

(五)盜用公司名義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司形象、利益受損者。

(六)惡意損毀公司財物,致使公物損失巨大者。

(七)連續曠工3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達10日者。

(八)因損害公司利益、聲譽和形象被刑事處罰的。

(九)待崗期間表現不好的。

(十)因個人原因造成其他性質、情節、影響與本條相當的其它情況,按此條標準處分。

第二十四條 工作中若出現因相互推諉、扯皮、協調不濟導致工作貽誤和造成損失的,對涉及人員或涉及單位領導分別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 涉及安全、效益、服務等方面造成公司經濟或名譽損失,對員工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的,其單位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和員工所在科室主要負責人負有連帶責任,視情況分別給予通報批評和行政警告處分,并處500—2000元一次性罰款。造成嚴重安全事故的按安全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員工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一律給予辭退處理。

第六章 獎懲權限及程序

第二十七條 公司各二級單位對其下屬員工有實施通報表揚或通報批評處分的權力。

第二十八條 公司各單位所提的獎懲意見不當,人力資源處有權予以調糾。

第二十九條 除各單位獎懲權限外的員工獎懲,由各單位提出獎懲意見報人力資源處。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人力資源處經與有關部門協商討論后,按規定權限呈報公司領導批準,由人力資源處下文執行。

第三十條 對公司任免權限范圍內的中層管理人員的獎懲和各單位下屬員工授予榮譽稱號、工資晉升、獎勵及降級、撤職、辭退處分,經各部門、員工代表大會討論,各單位簽署意見后,上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決定,人力資源處下文執行。

第三十一條 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指定專人與受處分的員工談話,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討論和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慎重決定,并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第三十二條 特殊情況下,總經理有權直接對公司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和對違紀員工進行處分。

第七章 申 訴

第三十三條 員工對其所受到的處罰感到不公正,可遵循以下程序進行申訴:員工對辭退以外處罰的申訴,可在收到處罰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單位提出,所在單位在收到申訴5個工作日內報人力資源處。人力資源處與公司工會一同進行調查核實,提出意見報請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復議。

第三十四條 在上級未做出改變原處分決定以前,仍然按照原處分決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員工經過申訴使原處罰形式得以變更,由人力資源處以正式文件形式加以更改。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處負責解釋、修訂,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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