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有組織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條,包括總則、預防和治理、案件辦理、涉案財產認定和處置、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處理、國際合作等章,系統總結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實踐經驗,保障在法治軌道上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工作。下面小編在這里為大家精心整理了反有組織犯罪法亮點解讀,希望對同學們有所幫助,僅供參考。
反有組織犯罪法亮點解讀
亮點一
依法從嚴懲治黑惡犯罪
《反有組織犯罪法》明確了有組織犯罪、惡勢力組織的概念,對惡勢力組織可以適用法律規定的懲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確了利用網絡實施有組織犯罪、“軟暴力”行為的定性。·
在案件辦理方面
明確了對于有組織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和骨干成員應當嚴格掌握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等的適用條件,充分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罰金等刑罰。
規定公安機關在線索核查階段,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的涉案財產可以依法采取緊急止付、臨時凍結、臨時扣押的緊急措施。
對有組織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異地羈押、分別羈押或者單獨羈押等措施;對特定有組織犯罪罪犯異地執行刑罰、嚴格減刑假釋。
在預防再犯罪方面
規定了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判處刑罰人員刑滿釋放后的個人財產及日?;顒訄蟾嬷贫?,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有關人員開辦企業等加強監管。
亮點二
深挖黑惡勢力”保護傘”《反有組織犯罪法》將查辦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明確為反有組織犯罪工作重點。
明確了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違法犯罪行為的具體類型,明確對于這些行為,應當全面調查,依法作出處理;并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對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加強協作配合,建立線索辦理溝通機制作了規定;對依法查辦有組織犯罪案件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得有的行為作出規定,明確底線禁區。
亮點三
嚴防黑惡勢力滲入基層《反有組織犯罪法》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換屆選舉中的聯審機制作了規定,明確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候選人資格進行審查,發現因實施有組織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亮點四
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組織犯罪法》對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組織犯罪侵害作了專門規定。對發展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境外的黑社會組織,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實施有組織犯罪,或者實施有組織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參加有組織犯罪組織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組織犯罪組織,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亮點五
防止黑惡勢力死灰復燃涉案財產處置是掃黑除惡案件辦理中的關鍵環節,為鏟除有組織犯罪的經濟基礎,實現“打財斷血”,防止黑惡勢力死灰復燃,《反有組織犯罪法》規定了財產調查制度,辦案機關可以全面調查涉嫌有組織犯罪的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明確被告人實施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實已經查清,有證據證明其在犯罪期間獲得的財產高度可能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說明財產合法來源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亮點六
保障涉案單位個人權益反有組織犯罪法強調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明確對有組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明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異地羈押措施的,應當依法通知其家屬和辯護人;
規定涉案財物處置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并對涉案財物處置涉及的利害關系人的有關訴訟權利作出專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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