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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畢業論文篇一
目前我國的高等職業院校在教學改革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和改革,取得了較好的教學效果,但是從整體高等職業院校的教學改革方面來看,教學方法還普遍以傳統式的教學手段為主,即課堂講授結合實驗教學,沒有形成國家教委對高職教學“以教師為指導,以學生為主體”的局面。本文以探討《物流法律法規》課程教學模式開發為主要目的,探究高職院校《物流法律法規》課程的教學理念、教學設計并開展教學反思和總結。以期盡快實現高職高專《物流法律法規》課程的深化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
一、《物流法律法規》課程探究式教學。
探究式教學方法是一種以引發學生學習主動性為出發點的一種教學方法,就是通過教師的啟發讓學生自主思考怎樣做和如何去做,學生不是被動地接受教師的現成觀點和課程理論傳授。探究式的教學模式是實踐教學活動的主要形式,目的是讓學生在實踐中學習、在協作中增長知識、在主動中發展、在探索中創新,把自己在理論課程中學習到的知識應用在實際任務中。我們以《物流法律法規》課程教學為例,選擇探索式的教學模式已經取得了初步的成果。
二、《物流法律法規》課程的探究式教學設計。
1、任務驅動式的教學方法任務驅動法是探究式教學模式的核心,使學生要有問題意識,現代教學研究,“問題”是產生學習的根本原因,是激發學習的原動力,沒有感覺就沒有學習的動力,不深入思考就不會有深入的學習。問題意識會激發學生強烈的求知欲,以及學生敢于探索,勇于創造和追求真理的科學精神。以教師本人角度來講任務驅動應該構建在教學理論基礎上,教師的教學魅力可以充分的體現其中,教師的一堂課就像一塊磁石一樣吸引著學生的注意力,這樣才能夠充分地調動起學生的積極性,課堂教學隨文入冠,教師掌控全局。我們在《物流法律法規》課程的教學中將課程體系模塊化,模塊下增設任務,這樣就可以設計每一個任務能夠達到的目標,最終達到模塊規定的任務目標。如針對《合同法》教學模塊,提出不同的任務,讓學生制訂貨物運輸合同和倉儲合同等,由學生來扮演不同角色,這樣就能使課堂氣氛活躍起來,學生更加深刻地理解任務內容。
2、分析問題并執行課堂任務對學生在課堂上執行任務做出準確的引導和評價,使學生明確任務的意義與執行任務的基本步驟以及任務的最終目標。教師在引導識別這些問題上起著關鍵的作用,教師的教學水平達到一定層次就可以帶領學生更為深入地走進學習任務中,如《貨物運輸合同》模塊的學習,合同的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合同效力、當事人權利義務與責任等都可以在執行任務時順帶解決,規定5min,學生表述本次任務難點,教師綜合學生們的提問,對共性的問題作出解答,提出1-2個問題組織學生探究式學習即可。
3、強化實踐探究,評價任務成果。對實踐教學任務成果的正確評價是對學生在實踐學習中最后的總結,學生在實踐課任務基礎上遵循邏輯關系和科學方法最終形成自己對任務內容的理解,如在《物流法律法規》課程的教學中,學生通過談判、討論等手段,掌握承運人的物流運輸企業的責任、權利與義務,對貨物的損毀和滅失在法律規定中免責條款,最后小組討論得知承運人的提存權、留置權等。在這種探究式學習模式中教師首先要熟知教學目標與教學重點,并明確人才培養目標和人才培養任務等,然后再去引領學生利用在討論探究中獲得知識。
4、營造激勵式的課堂氛圍。學生最關心的還是自己的分數,激勵式的教學評價是十分必要的,這個環節不僅給予學生本段學習的肯定與鼓勵還是激發其更大學習積極性的誘因,比如在《物流法律法規》的學習過程中,判斷自己簽訂的合同是否存在漏洞,怎樣最大限度地作為承運人的物流公司或托運代理人,最后獲取最大的利益。學生就會積極參與討論,教師應給予正確引導和鼓勵,并為其做出評價,使學生獲得肯定,盡管學生的發言不夠嚴謹、全面也應該鼓勵學生思考。
三、教學反思與總結。
教學活動的實施效果最終還是要看學生的受益情況,如參與情況、動手操作能力、分析解決問題能力等能力的提高。只注重形式不注重實效是探究式教學模式最忌諱的,只有真正的使學生在本門課的教學過程中得到能力的提升才是教學的主旨。探究式課堂教學就是傳統“學徒制”教育方式,“師傅領進門,修行在個人”老師放開手中的權利,讓學生自己去嘗試和體會學習的樂趣,最后真正的達到學生可以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探索問題。作為教師必須轉變觀念,樹立服務意識,在教學過程中要促使學生課堂保持融洽、輕松的氛圍,尊重學生、允許他們“犯錯”,鼓勵學生創新,教師還應時刻把握好自己的角色定位,什么時候主導課堂、什么時候規范課堂,要張弛有度。總之,探究式教學強調的是學生主動學習,但也離不開教師的指導,在學習的整體過程中都對教師提出較高的要求,做為教師不僅要關注一些有突出表現的學生還應該照顧到大多數學生的學習效果,要有計劃、有方法地引導學生來學習,時刻警醒自己教學的公平性。以期達到最好的教學效果,使更多的學生受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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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畢業論文篇二
摘要:隨著互聯網和電子金融業的發展,網絡保險發展迅猛。
然而網絡保險交易大多依據保險雙方的協議進行,存在著較大風險,故此應當構建起網絡保險的法律制度,以解決網絡保險所存在的問題。
網絡保險和傳統保險聯系的緊密性為將傳統保險法律制度適用于網絡保險提供了可能。
本文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出發,分析保險法律制度和保險協議的區別以及法律制度的不可替代性,通過成本-收益的方法來研究保險法律規范適用到網絡保險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效果,從而探究如何將現有的保險法律制度適用于網絡保險以解決其當前存在的問題。
關鍵詞:網絡保險;保險法律制度;交易成本。
一、保險發展的保障:法律還是協議。
由于法律制度滯后,在我國的網絡保險中,保險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交易大多是依據自定的保險協議來進行。
協議雖然具有靈活性強、效率性高的特點,卻難以適應保險行業較高的專業性、規范性、強制性、社會性的特點,因而構建網絡保險法律制度十分必要。
第一,在簽約成本方面,成本的內容主要是交易關系的達成,保險法律制度是基于保險這一商業活動所制定的專門性法律法規,自然對保險的簽約過程有著明確的規定,而協議則是基于保險雙方當事人的協商所達成,這種因人而異的協議缺乏專業性和規范性,從而引發惡意競爭,不利于保險市場的規范運行。
第二,在履約成本方面,成本內容主要是保險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一項法律制度制定的目的之一即是對規范的對象所享有的權利和負有的義務進行明確。
保險法律制度對于保險參與人(投保人、保險人、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均可按照法律法規作出統一規定,而保險協議只能是依照當事人的約定來確認保險參與人相關的權利義務,被保險人橫向比較,可能會提出新的要求,從而增加了履約成本。
第三,在違約成本方面,成本內容主要是交易中的違約責任,責任制度屬于法律制度中的關鍵一環。
保險法律制度具有法律的強制性,故對于違約方的責任具有很好地約束作用,反之保險協議由于是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故而違約責任只能是合同上的責任,對于違約行為而言,只能通過民事手段進行訴求,缺乏規范性和強制性。
第四,在信息成本方面,成本內容主要是指對保險交易關系的第三人產生的影響,即是對被保險人的影響。
保險法律制度對于被保險人的知情權、請求權等其他權利均可做出明確的規定,而保險協議由于只由保險的直接當事人進行協商約定,故對被保險人身份的確定及其是否明確知情不能很好地進行約束,進而不能夠充分地保障第三人的權益。
第五,在監督成本方面,成本內容是指對于保險交易過程的監督,在保險法律制度中,監督制度可以作為其附屬法律制度來對保險活動的各個環節進行全面監督,一旦遇到問題即可立即予以糾正,而保險協議由于本身自治性,缺乏社會性和規范性,只能由雙方當事人參與,這使得保險過程整體上得不到監管,以致出現問題時并不能及時得到解決,從而導致保險交易的失敗。
通過對保險交易成本各環節的分析可以看出,相比保險協議,保險法律制度具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保險交易成本發生的五個環節里,保險法律制度的成本顯然要遠遠小于保險協議,這也使得保險法律制度的引入在利益考量上占據優勢,既可以節約成本,提升網絡保險交易的效率,又可以保證安全,維護保險參與人的權益。
二、保險法適用網絡保險:優勢和不足。
我國的《保險法》于1995年通過,至,根據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保險法》做了首次修改,至重新修改并且實施以來,至今也有近的歷史,是一部較為完整、系統的保險法律。
現有的《保險法》總共四章九十三條,其規定涵蓋了普通保險活動的整個過程,內容明確。
網絡保險由普通保險衍生,性質上和特征上依然與普通保險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例如在保險關系當中,網絡保險的主體、客體以及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等相關內容均與普通保險相一致,傳統保險法適用網絡保險可以解決大部分問題。
但是,網絡保險在交易時大多是依據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的協議來進行,使得網絡保險的運作始終存在法律風險和安全隱患,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第一,網絡保險性質上屬于電子合同,電子合同數據的提交和保存往往沒有書面記錄,一旦因此產生爭議,舉證起來也是相當困難。
由此也會使得網絡保險合同在效力上更容易產生瑕疵,發生爭議的可能性也會更大。
第二,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合同的簽訂建立在保險相對人信息情況的完整性上,而網絡始終具有虛擬性的特征,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網絡保險合同時并不能依靠傳統的方式面對面的去核實投保人的身份信息和相關資料,投保人也不能通過保險公司的蓋章簽單來對合同相關事宜進行確定,這使得在網絡保險的運作中容易出現虛假信息,進而產生假保單等典型問題,從而使得投保人擔心會泄露其隱私,對隱私權進行損害,保險人則擔心出現虛假的要約,降低了保險運作的效率,損害了保險雙方當事人的權益。
第三,從監管層面看,傳統保險法律制度的監管主要在于實體場所的監管,而現階段保險監管部門尚未出臺針對網絡保險規范發展的專門制度,對網絡保險經營者監管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為少數不法分子利用網站非法銷售假保單提供了操作空間。
綜上,由于網絡保險本身法律制度的欠缺以及網絡的虛擬性,使得人們在辦理保險業務時始終不能夠完全信賴網絡保險,尤其在保險額較大的合同簽訂中,被保險人更傾向于傳統保險的面對面交易。
因此,建立網絡保險的法律制度對于網絡保險的發展至關重要。
三、保險法律制度的構建:新建還是補充。
法律同市場經濟一樣,存在著對收益最大化的追求,存在著不同主體的競爭以及資源分配、交換關系、交易成本,存在供給與需求、成本與收益的關系,也存在效率價值目標取向。
本文從成本-收益的角度來進行簡單的分析,通過成本收益的方法來進行分析,即是在于分析引入該項制度所產生成本的各個環節和是否帶來收益的預期,如果收益大于成本,則證實了引入網絡保險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在保險法律的成本方面,第一,在立法成本上,由于前文所分析的可行性,所以相比重新建立一套與網絡保險相關的法律,將現有的保險法律制度引入到網絡保險中避免了浪費大量的法律資源,包括立法機關的辦公費用、立法工作者的補貼費用等等,第二,在法律的運作上,主要在于法律的宣傳推廣以及實際操作方面,將現有保險法律制度引入到網絡保險中,因為其本來對傳統保險行業的影響力以及自頒布以來五年所形成的運行模式和套路,對于網絡保險這一衍生于傳統保險的新型交易活動而言,整體上現有的保險法律制度在適用時可以說是駕輕就熟。
相比之下,構建新的網絡保險法律制度,實施運作和宣傳推廣等環節都是重新開始,既耗費了資源,也增加了投入,同樣提升了成本。
在保險法律的收益方面。
首先,從收益的主體上講,保險法律的收益主體主要是保險活動的參與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險人在內,其收益的效果正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將保險法律規范適用到網絡保險中,可以減少交易成本(包括在簽約、履約、違約以及信息成本等各方面),為當事人雙方帶來效益。
其次,從收益的內容上來講,主要包括了經濟收益、社會收益等。
在經濟收益上,將保險法律制度適用于網絡保險中,一方面可以規范和維護網絡保險的交易市場,使得市場按照保險法律所期待的秩序進行運作,這可以有效的將法律資源的配置和市場資源的配置結合起來,從而規范了保險市場的整體環境,減少了資源的浪費,帶來了經濟效益。
另一方面,保險法律的適用使得原本有意于網絡保險但對其風險始終心有芥蒂的參與者能夠放心的投入到網絡保險中,這也必然會擴大網絡保險市場,進而帶來經濟上的收益。
在社會收益上,以法律為基礎,建立起網絡保險的新的秩序,可以極大程度上規避諸如不法分子通過互聯網投保后詐騙保險金、利用互聯網非法經營保險業務以及在網絡支付環節盜劃、侵占保險客戶資金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使得交易主體可以在正規有序的環境中進行交易。
通過成本收益的綜合分析可以看出,將現有的保險法律制度引入網絡保險中,既可以減少法律成本的產生,也可以增加法律收益,符合保險乃至金融市場的需求,也為網絡保險交易活動提供了公平、公開、公正的環境,有助于激勵市場主體參與競爭,創造價值,因此其所帶來的社會收益和經濟收益將是長期的、巨大的,這將對我國的保險業和經濟的發展產生深遠影響。
法律畢業論文篇三
1、畢業論文選題的一般原則:培養學生綜合運用所學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知識、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2、選題應盡力結合有關單位會計、財務管理、審計等工作的具體業務活動,優先選擇具有一定社會價值的應用課題,力求提高學生的實踐動手能力。
二、畢業論文工作對學生的要求。
1、在教師的指導下獨立進行工作,認真完成畢業論文任務書中規定的各項任務。論文力求做到觀點正確,方法科學,技術先進。
2、圍繞畢業論文主題開展調查研究。掌握有關方針、政策、法規,收集必要的數據資料,查閱和使用有關技術資料工具書,通過計算、繪制圖表等工作提高從事會計、財務管理、審計等工作的能力以及編寫文件的能力。
3、領會會計、財務管理、審計等理論和實踐的正確關系,培養嚴格的科學態度和認真踏實的工作作風。
4、論文內容杜絕抄襲。如果論文中需要引用其他論文的觀點、理論、方法、流程等內容,必須在論文中注明參考文獻,文責自負。
5、論文遵守國家安全保密條例,注意技術、方法、模式等涉及專利的保密。特別是應用類論文,論文內容應當獲得合作單位的許可。
6、按時完成畢業論文各個環節的工作,并得到指導教師的確認。
7、不能按時完成任務,論文內容有抄襲的一律取消答辯資格,做不合格記錄。不能按時參加論文答辯的作不合格處理。凡是不合格者在下一學年重作畢業論文,參加下一學年的論文答辯。
撰寫畢業論文一般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畢業論文的選題由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選定,由指導教師填寫畢業論文任務書,在任務書中應包括以下主要項目:
1、畢業論文的具體要求。
(1)確定調研單位和調研內容。
(2)確定應查閱的參考書及文獻。
2、調研報告約3千字。
3、讀書報告約3千字。
4、資料綜述約3千字。
5、外文資料翻譯約1.2萬個英文字符。
1、畢業論文任務書一份;。
2、調研報告、資料綜述、讀書報告各一份;。
3、外文翻譯原稿和譯文各一份;。
5、重要的原始資料。
五、畢業答辯及成績評定。
(一)畢業答辯。
1.答辯委員會和答辯小組。
答辯委員會由3名以上具有高級職稱的教師組成,答辯小組成員數量應當為奇數,其中答辯小組組長應當由具有副高以上職稱的教師擔當。
2.答辯過程。
(1)論文陳述。
包括自我介紹;課題的研究意義;論文結構;論證思路、方法、結論;論文中具有的個人獨到見解。
(2)答辯教師提問。
提問的數量視提問的內容而定,一般控制在4題左右;問題的難易程度由主答辯教師與答辯組組長共同控制。
(3)回答問題。
學生在規定時間內簡明扼要地做出回答,切記不著邊際漫談。鼓勵學生發表自己的看法。答辯教師要對學生的回答做出評價。
(4)答辯時間。
(二)成績評定。
答辯結束后,答辯小組根據學生答辯情況、指導教師和評閱教師所給定的成績,按照統一的評分辦法和評定標準確定每個學生的成績,交答辯委員會審核。畢業論文成績獨立評定,不受平時成績影響。
(3)確定應深入研究的2~3個專題的內容。
3、其他注意事項。
(二)準備工作。
學生根據畢業論文任務書的要求與計劃安排,首先要了解、熟悉選定的課題的內容和范圍,應積累的原始資料及數據,要求解決的問題,然后圍繞選題查閱收集有關資料、文獻或深入現場了解實際情況,測試采集有關的數據。
(三)檢查與指導。
為確保畢業論文工作的質量,指導教師應分期分批的組織2~3次報告會。
1、調查報告會和讀書心得報告會(第4~5周)。
2、專題研究報告會(第8~9周)。
其中,專題研究報告會的成果應達到下列要求之一:
(1)對解決本專題有新的見解,新的論點或思路;。
(2)對本專題的問題進行了新分析、新論證或新預測;。
(3)對解決某項問題提出了新建議,新方案或新舉措。
報告會的目的在于交流學生心得及經驗,考察學生的畢業論文進度與質量,培養與選拔優秀畢業論文,激發學生分析與思考問題的積極性與創造性。報告會由指導教師與相關教師組成評議組,評出報告階段的成績,有關負責人隨時檢查落實情況。
(四)撰寫階段。
在調研和深入研究分析課題的基礎上,根據總體撰寫方案的要求完成論文的結構布局、段落層次等,運用有關素材寫成初稿。
論文應包括下列內容:
1、課題名稱、目錄及頁次;。
2、中英文內容提要。扼要敘述內容與要求、原理方法,要求文字精練;。
3、正稿。包括問題的提出、原理論述和論點說明、研究方法及成果、繪制圖表等;。
4、結論。總結本文的理論意義和實用價值,指出特色和新見解,得出結論;。
5、參考文獻。所有參考文獻應注明資料的名稱、作者、日期、頁碼、出版社等。
要求學生獨立完成論文,論文觀點正確,論據充分,闡述清楚,文字簡潔,書寫工整。穿插必要的插圖、表格和圖紙,并裝訂成冊。
(五)定稿階段。
初稿撰寫后,送交指導教師審閱定稿。然后按規定格式,用a4紙打印。最后送論文指導小組。
六、時間及階段安排。
畢業論文全階段需要12周。
階段內容時間(周)。
1熟悉課題1。
2調研、收集資料、翻譯資料4。
3確定寫作方案1。
4寫初稿、包括計算、繪圖、并修改3。
5送審、修改1。
6定稿、調整1。
7準備論文答辯0.5。
8論文答辯與評定成績0.5。
合計12。
會計學專業畢業論文工作最終應完成下面幾部分內容:
文檔為doc格式。
法律畢業論文篇四
隨著我國近幾年個行業的不斷發展,施工企業也隨之發展開來,發展后的施工企業的法律事務越來越多,涉及的方面也越來越廣。合理的處理好施工企業的法律事務工作,可以有效的進行施工風險規避,提高施工企業的競爭力,為企業的后續發展做好保障工作[1]。
1.1、對法律事務工作的認識不足。
由于在市場經濟下從事商業經濟活動,任何活動的進行都存在著法律風險。對于施工企業的法律事務來說,最理想的狀態就是涉及到對企業內部的管理和對外部的經營行為,即使由于某種原因達不到此種理想的狀態,也應該事前對各種經濟活動做好風險防范。一些施工企業對于法律事務工作的認識不足,并沒有十分清晰的認識到法律風險對于施工企業發展的影響,沒有從企業存亡的高度認識和重視法律事務管理的重要性。
1.2、對法律事務工作的認識不深。
在施工企業現實工作的經營活動管理發展鏈條中,直接進行事務管理是施工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重要任務之一,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2]一些企業只是單純的認為施工企業的法律事務工作就是解決矛盾糾紛,并未正確的區分施工企業的法律顧問和社會律師之間的區別,認為施工企業的法律顧問就是單純的整理企業案件、擬定起訴文書、討債、打官司等,并未認識到企業法律顧問對于企業管理的深層意義,為企業擬定各種管理文書、管理合同等重要的法律事務。企業的法律顧問工作包括企業的事務經營管理,并非單純的落在法律的層面之上。
1.3、法律事務人員的綜合素質能力不高。
為了使防范風險的措施達到最大化的要求,法律事務的工作人員必須加強對各個環節的把握,避免常規的風險反復性的發生。施工企業的法律事務工作能力不強,有很大的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法律事務人員的綜合素質能力不高,對于未來風險的決策性不強,不能很好的進行宏觀風險把控,對于現有的風險不能采取及時的措施進行規避。這樣就很大程度上影響到施工企業的法律事務工作的政策的進行,對于施工企業的未來發展前景也會有致命性的影響[3]。
2.1、完善法律事務的相關制度。
要完善法律事務工作的相關制度,使法律事務工作的進展可以有制度進行指導和約束。與此同時,制度的制定,可以提高施工企業對于法律事務工作的認識,從而加強法律事務參與企業的管理經驗,為企業的未來發展做好相應的規劃和決策。
對于施工企業來說,要設立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企業的總法律顧問是具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資格的,有施工企業親自聘任的對企業實施全面的法律事務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因此企業的總法律顧問制度的設立,對于企業為了法律事務的發展具有基礎的奠定作用[4]。
2.2、加強施工企業法律事務的前瞻性認識。
做好施工企業的法律事務管理工作,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對經濟活動的法律風險進行防范,并將法律事務管理貫穿到每個施工企業工作的環節當中。法律事務的工作主是以預防性質為主要工作,其次是解決已經發生和不可避免的法律糾紛和法律事務。所以施工企業對于法律事務工作一定要加強認知度,加強法律事務的前瞻性認識,改變企業目光短淺的制約因素,允許法律事務管理參與企業內部管理和企業外部經營活動,這就使得施工企業的法律事務前瞻性能大大增強。
2.3、參與企業重要規章制度的起草。
法律風險的產生是由于施工企業經濟活動類型多種多樣以及涉及面廣等多種因素造成,但其中最為主要的影響因素是由于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缺乏正確的法律作為引導造成的,包括企業的項目決策風險、企業的內部管理風險、外部經營風險等。企業的規章制度是針對企業的生產技術、生產項目活動,以及外部多種經營活動共同影響產生的,所以對于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來說,必須要將法律事務工作融入其中,起到一個監管保障的作用[5]。
目前我國的施工企業為了使得利益更大化,更好地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越來越多的施工企業將法律事務工作與企業內部管理相結合,使其更好的為企業發展服務。對于企業的法律事務工作來說,仍需要一段時間進行修復,這就需要各相關部門加緊配合,不斷的進行探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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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畢業論文篇五
摘要:信仰是在法律職業形成的過程中形成的,法律職業共同的精神追求。法律職業信仰的表現形態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觀念、法律意識等,其核心是一種對法治的精神追求。
關鍵詞:法學;職業道德。
一、我國法學本科階段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現狀及其原因。
1.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中法律職業道德考核的分值偏低。
從2002年開始,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將法律職業道德納入考試范圍,但是考核的分值始終徘徊在5分左右,與其他的內容動輒幾十分相比較很難引起人們的重視。目前,很多高校在確定本校的法學專業教學計劃時主動向司法考試中考核內容較多的科目傾斜。暫且不論這種做法的對錯,但在實踐中卻直接導致了法律職業道德課程的虛設,甚至有的高校根本就不設這門課程。有關法律職業道德的內容,卻在法理學、訴訟法或者司法制度概論等課程中講解。這一點也顯示了法律職業道德課程在高校法學專業課程設置中地位較低。此外,很多高校在法學本科專業教學計劃中設置思想道德修養課程,作為必修課,但沒有專門設置系統學習法律職業道德的課程。思想道德修養課程主要是講解公共道德的課程。法律職業道德雖然屬于道德的范疇,但不同于公共道德。法律職業道德具有主體的特殊性、規范的明確性和具有較強的約束力的特征。法律職業道德適用的主體主要是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法律職業人員,對于非法律職業人員沒有約束力。法律職業道德不能停留在一般道德準則層面,必須形成具有明確權利義務內容的、具體的標準和可操作的行為規范。如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約束法官行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的約束檢察官行為的《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試行)和中華律師協會通過的約束律師行為的《律師執業行為規范》(試行),這些基本規則都對相關法律職業的道德作出了特別的要求。而且,這些規范均具有實質性的約束力。如果違反了職業道德規范,均要求追究相應的紀律責任,甚至是法律責任。所以,思想道德修改課程不能完全取代法律職業道德課程。再加上思想道德修養課程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陳舊,教學效果欠佳,根本不能滿足法學專業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要求。
2.法律職業道德領域的專業研究人員較少,師資缺乏。
目前在法律職業道德領域內進行專業研究的人員較少,各高校中從事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師資嚴重缺乏。這也直接導致法律職業道德課程開設的困難。部分高校在法學教學計劃中將法律倫理學作為法學選修課程。但是因為缺乏專業的師資,該課程一直沒有真正開設。有些高校雖然開設了該課程,但是多由法理學或訴訟法學方面的教師擔任主要教學工作。這些人員沒有真正研究過法律職業道德,因此,該課程的教授也只能限于對有關職業倫理規范的講解。另外,法律職業道德課程方面的教材和資料也相對較少,對于該課程的開設也有較大的影響,直接制約了法學本科階段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發展。
二、完善法學本科階段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措施。
1.明確法律職業道德在法學本科階段的目標和定位。
我國目前司法改革中提到了“審判分離”,對于司法官不但要求具有成熟的司法經驗、深厚的法學知識背景和一定的修養,還要求司法官具有公正清廉、忠于法律的職業道德。法律職業道德是法律職業者必備的素養之一,因此,法學教育必須重視法律職業道德的教育。我們應該改變目前對法律職業道德的忽視態度,在設立法學本科階段的培養目標時,明確法律職業道德的內容。在確定法學本科專業核心課程時,法律職業道德應該成為核心課程之一。
2.加大法律職業道德在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中的考核比重。
設置法律職業道德門檻法律職業道德一直是各國普遍關注的重要問題,對法律職業群體具有重要的意義。英國大學的法學院除了比較重視對學生的基礎知識和實踐能力的培訓外,還有重點地安排教學計劃來培養學生的綜合素質,如道德、法律倫理、職業素質、律己意識等。美國大部分州要求學生在獲得律師職業資格之前必須通過律師職業道德考試。在通過律師職業道德考試和律師資格考試后,美國法科畢業生仍須通過由各州律師公會主持的“道德品格”考察和面試才能宣誓成為正式律師。與英美等國家對法律職業道德的要求相比較,我國對法律職業道德方面的要求是比較低的。就律師職業來說,只要品行良好,沒有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和被開除公職、吊銷律師執業資格,就可以取得律師執業資格。沒有對法律職業道德做特別的要求。這也直接導致了法律職業道德課程在實踐中得不到重視。因此,筆者建議應加大法律職業道德在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中的考核比重,提高相應的分值,改變目前各高校中不設或者虛設法律職業道德課程的現狀。另外,在取得有關職業資格和執業資格時,提出高于普通大眾公共道德的要求。
3.探索多種形式的教學方法,提高法律職業道德課程的教學效果。
法律職業道德的教學必須使法律職業道德要求內化成法律職業人人格的一部分。雖然不同的法律職業,具體的職業道德并不完全相同,但法律職業道德包括忠于法律,忠于職守,廉潔公正以及行為端正自重等,這是法律職業共同體共同遵守的職業倫理。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內容決定了在教學過程中不能單純地對學生進行倫理道德說教,而是應該通過收集大量的法律實踐資料,創設生動的法律職業場景,通過多種教學方法進行教學。大學本科階段是法律職業道德培養和教育的關鍵時期,是法律職業人形成法律職業道德的重要階段。在教學方面上,可以采用案例教學法、模擬法庭和法律診所等教學方法,為學生提供道德情感體驗的環境,使法律職業道德真正內化成他們的信仰。此外,也可以聘請具有較高的法律威望的專業人士為學生做法律職業道德方面的專題講座,提高學生的道德認同。
信仰是在法律職業形成的過程中形成的,法律職業共同的精神追求。法律職業信仰的表現形態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觀念、法律意識等,其核心是一種對法治的精神追求。如果主體本身缺乏法律信仰和精神追求,沒有規則至上的信念,沒有權利本位與權力控制的觀念,法治也很難實現。因此,在法學本科階段的教學中,不僅是法律職業道德課程,其他法學課程包括理論性和應用的課程的教學中,都必須將法律職業信仰的培養作為其重要的內容。
參考文獻。
法律畢業論文篇六
第一章緒論8-12。
1.1論文背景和意義8-10。
1.1.1本論文的背景8-9。
1.1.2論文的研究意義9-10。
1.2.2論文研究實施方案11。
2.1.1網絡消費的概念12。
2.2.1網絡消費侵權的概念18。
2.2.3網絡消費侵權有關主體類別20。
2.3.1網絡消費中侵犯財產權表現22。
2.3.3網絡消費中侵犯精神權益表現23。
2.4.1實現了網絡消費者與傳統消費者的平等、公平的`保護24。
2.4.2有效維護網絡消費者與網絡經營者間的利益平衡24。
3.2歐盟網絡消費維權有所側重,注重保護處于弱勢的消費者權利26。
4.2.1我國網絡消費者權益法律保護救濟體系建設發展現狀29。
4.3.1網絡消費侵權救濟法律的缺位30。
4.3.3網絡交易合同問題成為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溫床31。
4.3.4網絡交易的特殊性使網絡消費者維權成本高31。
4.3.5網絡交易爭議中消費者舉證成本高31。
5.4.1網絡消費侵權事件中雙方協議和解救濟路徑39。
5.4.3網絡消費侵權事件中行政申訴救濟路徑40。
5.4.5網絡消費侵權事件中司法救濟路徑41。
致謝48。
法律畢業論文篇七
培養什么類型的人才是法學教育的核心問題。高職法律教育的學歷層次主要是專科層次,既然是開辦高等職業教育,就必須嚴格的按照高等職業教育的培養人才的目標,主要是以培養應用性技術人才為目標,以就業為導向。作為高職法律教育,就必須分析當前的法律需求的市場,以及高職法律畢業生的去向,也就是說要解決好關于“進出口”問題。適應法律職業部門內部崗位結構和人才結構的合理調整,培養一批與律師、法官、檢察官等職業相配套的從事法律輔助性工作的高等技術應用法律職業類人才和基層法律實務人才是調整法學教育結構的當務之急。
高職法律教育的內涵應該確定為以培養具有一定法學理論基礎,能夠適應基層司法實踐需要的應用性法律人才的高等職業教育。高職法律教育所培養的畢業生將走向鄉鎮司法所、人民法庭,在縣市區法院、檢察院擔任書記員等法律職務,在法律事務所協助有實力的大律師辦理律師業務和承擔較小規模的律師業務,在基層政權機關和中小企業擔任法律顧問工作,等等。因此,高職法學人才的重點應放在培養為行業和企事業單位提供法律服務的人才,而不必一定要培養做法官、檢察官或律師這樣的法律專門人才。
本項目研究的中心問題是――適應社會需求的高職法律事務專業人才培養途徑。一個人所受教育的廣度與深度直接影響著其人力資本專用性的程度。接受教育獲得的知識面愈寬(在一定深度的基礎上),人力資本專用性愈低;接受教育獲得的知識面愈窄(即只有深度,沒有廣度),人力資本專用性愈高。而人力資本的專用性愈低,愈容易在市場上進行交易,也容易重新選擇新的工作崗位。根據這一理論,高職法學教育對學習者適應性程度的提高,也就為其將來就業降低了成本。因此,專業可以和職業相銜接,但不可與崗位相對應,專業教育應以某一類職業共同崗位的共同要求和需要為目標和依據。高職法律事務專業既要能夠適應法律類工作的一般要求,又要考慮非法律類崗位的工作需要。高職法學教育應以各種法律工作的共同要求和基本素質為目標,此外,還應為學生能夠適應多元性發展留有余地。因此,本課題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和現實意義。
二、課題研究的主要內容。
(一)高職法學教育人才培養目標。
教育部教高[]16號文指出,高等職業教育作為高等教育發展中的一個類型,肩負著培養面向生產、建設、服務和管理第一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的使命,在我國加快推進現代化建設進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教育部教高[]2號文指出,高職教育培養模式的基本特征是:以培養高等技術應用性專門人才為根本任務;以適應社會需要為目標、以培養技術應用能力為主線設計學生的知識、能力、素質結構和培養方案,畢業生應具有基礎理論知識適度、技術應用能力強、知識面較寬、素質高等特點;以應用為主旨和特征構建課程和教學內容體系。國家需要眾多法學研究型人才的同時,更需要大量法學應用型的操作人才,這使得高等職業法學教育肩負著為國家培養實用型人才的艱巨職責。高職法學教育,應該以法律職業為目標面向,以法律思維、法律方法、法律技能的教育和法律人文精神的養成為重點的法律素質教育。
(二)高職法律事務專業人才培養面臨的問題。
1、高職法學教育培養目標與法學職業共同體的實際需要脫節。目前,很多高職院校的法律事務專業培養目標沒有切實針對法學職業共同體的實際需要,定位模糊,對法律應用性人才闡述不夠清晰,沒有充分突出高職的特色。
2、課程內容設計因過分強調理論內容而缺乏特色。教育部教高[2000]2號文件指出,三年制專業的實踐教學一般不低于教學活動總學時的40%,兩年制專業的實踐教學一般不低于30%。目前,高職法學教育的實踐教學的比例大多數低于此比例。
3、將高職法律教育理解成了“就業教育”,學生的綜合素質不高。就業的高低直接決定著下一年招生的指標,在這樣的氛圍的下,學校忽視培養和訓練學生的職業責任心,使很多的學生學生素質普遍不高、沒有任何責任心,法學基礎薄弱,根本無法勝任將來的工作,一度出現了學生無法適應社會,不會和人交往,沒有愛心等不良的反映。
4、簡單的課程縮減,缺少一些技能訓練方面的課程,法學實踐教學和邊緣學科的內容少。教材老化,授課重點不突出,直接影響了教學的效果,沒有實施校本課程。
高職教育是一種職業特征明顯的“應用型”教育。高職法學教育應當是可持續發展觀為指導下的以素質教育為中心的多元化的人才培養模式,其培養目標應具有以下特征:
1、人才培養的復合性。
能適應市場需求的高職法學人才,其能力應具有復合性,主要包括四個層次,首先是專業方面的一般能力,它包括法學基礎理論、法律條文、文獻檢索、資料查詢、應用寫作、社會調查能力等;其次是運用專業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再次是具備嚴謹的邏輯思維、敏銳的判斷能力和較強的語言表達能力。最后是培養學生運用法律知識分析案例、司法文書寫作、電腦速記、現代辦公技能、公關等技能,成為切實適應社會特定崗位群需要的復合型人才。
法律畢業論文篇八
擬寫畢業論文提綱是進入寫作(研究)計劃的一部分。它在確定了有價值、有研究基礎的論文課題,充分地做了搜集參考資料和閱讀資料的準備工作,以及醞釀形成論證角度和基本論點之后,開始進行。擬寫論文提綱是一個重要的環節,它標志著一切準備工作就緒,正式進入論文寫作階段。
擬寫提綱具有如下的作用:
(1)有利于總攬全局,提綱挈領,從總體上周密地謀篇布局。學術性論文的本質是一項科學研究工作,文章的說理性很強,文章的總體布局、間架結構、材料分配,以及以論據為支撐的論點在不同層次上的展開,都需要精心設計。通過擬寫提綱,有了骨干框架,才能在寫論文時,綜觀全貌,提綱挈領,合理分布章節,避免邊寫邊想,顧此失彼,遺漏要寫的內容,以及片面的“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的情況發生。
(2)有利于理清思路,突出重點,探求最佳的論證角度,層層展開討論。由于論文提綱概括性強,以較少的文字勾勒出論文的主,重點突出,條理清楚,使作者在寫作中易于把握全文的中心論點和上下文以及上下級條目的邏輯關系,從而探求最佳論證角度,一個一個問題,一層一層地展開討論,取得較好的效果。
(3)有利于建立框架,勾出論文雛形,組織、裁剪材料。材料是一篇論文的重要成分。通常,作者在擬寫提綱之前,已經確定選題,并閱讀了大量資料,在選題和材料以及對材料的研究上做了充分準備,具備了開始寫作的條件。但是,只有通過擬寫提綱,才能確立文章框架,安排文章結構,合理組織、分配材料,對材料做適當剪裁,使材料在論文中適得其所,充分發揮作用。
(4)有利于根據綱目結構,科學安排時間,分段寫作論文。除非是很短的文章,打個腹稿就可以動筆,長一點的文章都必須擬寫提綱。大學本科畢業論文的文字一般都在6000字至1字之間,為了寫好論文,一定要擬寫提綱,這樣根據自己的寫作習慣,可以一氣呵成地寫下去,也可以一天寫一個問題,分階段把一篇論文寫好。
(5)有利于指導教師提出修改意見,及時做出修改、調整。畢業論文常常需要教師的指導,擬寫提綱有助于指導教師及時對論文的框架提出意見,以便于學生修改。如果直接把論文寫出來,再要改動困難就大多了。
引言………………………………………………………………1。
一、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主觀方面觀點述評…………………2。
(一)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主觀方面觀點概述………………2。
(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主觀方面諸觀點評析……………2。
二、本罪主觀方面:排除故意…………………………………3。
(一)本罪主觀方面案例………………………………………3。
(二)本罪主觀方面案例評析…………………………………3。
三、本罪主觀方面:過失和推定過失…………………………4。
(一)過失:本罪的主觀方面…………………………………5。
(二)推定過失…………………………………………………5。
四、嚴格責任于本罪之適用……………………………………6。
(一)嚴格責任和絕對責任之辨析……………………………6。
(二)本罪適用嚴格責任之爭議………………………………6。
五、嚴格責任適用本罪之限制…………………………………9。
(一)辯護理由對嚴格責任的限制……………………………9。
(二)證明標準對嚴格責任的限制……………………………9。
(三)刑罰適用對嚴格責任的限制……………………………9。
(四)罪刑法定對嚴格責任的限制……………………………10。
結語………………………………………………………………10。
參考文獻…………………………………………………………11。
附錄………………………………………………………………12。
附件一……………………………………………………………12。
附件二……………………………………………………………17。
致謝………………………………………………………………21。
法律畢業論文篇九
我的專業知識更加豐富,我的自學能力得到進一步的'提升,由一個盲從者到不斷地發現問題,思考問題,解決問題,于是在這點滴的積累中完成了這篇畢業論文。寫作途中有歡笑有淚水有成就有挫敗,但我痛并快樂著。現在看著已經完成的文章,我思緒萬千,感慨千種。
在此,向所有幫助過我的人表示最誠摯的感謝。
首先感謝我的恩師文杰老師。文老師是一位和藹可親、學識淵博的老師,這次在寫論文的過程中,給了我莫大的幫助。對文章的內容、每個字每句話都仔細斟酌,甚至一個標點符號都給我指出來,這種謹小慎微,盡心竭力的學術精神深深的感染著我、激勵著我。
三年來,文老師無論在學習生活還是在工作中都為我提供指導和幫助。尤其在學習上,對我們嚴格要求,鼓勵我們多讀書,讀好書,還規定我們定期向他匯報學習情況,在他的敦促下,我們學到了很多專業知識,并養成了讀書的好習慣,讓我們受益終生。在此,向恩師表達我最最誠摯的感謝。
除了我的導師之外,我還要深深的感謝在學習上給我提供了很大幫助的彭真明老師、丁文老師、魏森老師和劉華老師,你們在給我傳授知識的同時,也給我指明了前進的方向,是我面對困難不畏懼,進行選擇不迷茫,讓我在知識的獲取和人生的道路上少走了很多彎路。一日為師,終生為父,我想只有用我取得的成就才能報答你們的恩情,才能讓你們為有我這個學生而感到驕傲。
其次,要感謝我的父母,感謝你們賦予了我生命,讓我來到這大千世界;感謝你們為我提供物質,讓我茁壯地生長;感謝你們給我鼓勵,讓我不斷前進。焉得璦草,言樹之背,養育之恩,永生難忘。
最后,感謝和我朝夕相處的同學和舍友。xxx等等,還有我可愛的舍友xxx,感謝你們在生活上和學習上給予的無私的幫助,滴水之恩當涌泉相報。感謝你們的關心和鼓勵!
法律畢業論文篇十
201x年6月25日,被害人黃某在某工商銀行柜員機插入自己的銀行卡、輸入密碼后取款,取款后離開柜員機時,忘記取回信用卡,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在被害人黃某取款時,在后面排隊等候,等待黃某離開后,犯罪嫌疑人林某某走到柜員機前準備插入自己的信用卡取款時,發現無法插入銀行卡,且柜員機屏幕顯示取款界面,嫌疑人林某某意識到可能是前一名取款人在取款后忘記將銀行卡取走,于是繼續利用被害人黃某的信用卡在柜員機上操作,將卡內的8000元人民幣取出,隨后將信用卡取出,離開柜員機,并將被害人黃某的信用卡丟棄。
二、觀點與反駁。
(一)嫌疑人的行為構成侵占罪。
持這一觀點的主要理由在于:被害人遺忘在柜員機內的信用卡屬于遺忘物,嫌疑人先侵占了被害人的信用卡,而后才有使用信用卡的行為,適用行為是侵占信用卡的后續行為,應當以主行為的性質認定犯罪的性質。
該觀點值得商榷,第一,信用卡雖為有體物,但沒有達到侵占罪的定罪標準,不能評價為侵占罪中的財物,占有信用卡也不等于占有信用卡所記載的現金,具有社會危害性的侵犯財產的行為不是嫌疑人占有信用卡的行為,而是使用信用卡的行為。第二,被害人遺忘在柜員機內的信用卡不屬于遺忘物,柜員機對于被遺忘在機內的銀行卡具有自動吞卡功能,這說明對于被害人遺忘在柜員機內的信用卡銀行柜員機具有保管功能,該卡并非出于完全失控狀態,即使被害人將卡遺忘在柜員機內,該卡也屬于銀行保管之下的物品,而非遺忘物。第三,侵占罪的客觀方面是對于合法占有的財物拒不返還,本案中嫌疑人利用他人遺忘在柜員機內的.信用卡進行操作取款以獲得現金的行為本身不具備合法性。
(二)嫌疑人的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認為嫌疑人的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主要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自205月7日起實施)認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屬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持該觀點者認為本案中嫌疑人獲得信用卡的途徑為拾得他人遺忘在柜員機內的銀行卡,依法應認定嫌疑人的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否定該觀點的主要理由在于:第一,雖然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了解釋,但對于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還是盜竊罪,理論上有很大爭議,以張明楷教授為代表的學者認為這一行為構成盜竊罪,以劉明祥教授為代表的學者們認為這一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各方主要觀點及闡述參見張明楷教授《也論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機上取款的行為性質》及劉明祥教授《再論用信用卡在atm機上惡意取款的行為性質》)第二,本案中嫌疑人取得信用卡的方式不是拾得,雖然法律沒有對何為拾得作出規定,但根據對拾得的通俗的理解,被拾得的物品應當屬于遺棄物或遺忘物,如上所述,本案中被遺忘在柜員機內的信用卡并不屬于遺忘物,而是處于他人保管之下的物品。
法律畢業論文篇十一
經過一段時間的努力,我的碩士論文即將劃上句號,除了有些興奮之情外,也深感自己學識過于淺薄,因而心中時常忐忑不安。
本篇論文無論從選題、查閱資料,還是寫作過程的點點滴滴都凝聚了許莉老師的心血,許老師嚴謹的治學、開闊的視野和敏銳的思維讓我受益良多,她不僅耐心教會了我習作論文的方法與技巧,同時也使我明白了獲取知識、充實人生的許多道理,在此向許莉老師致以深深的謝意。
說實話,論文的寫作過程是非常煎熬的,幸而有同學們的相互幫助和鼓勵,使得我能夠在獲取知識的同時,更獲取了彌足珍貴的同學情誼。
論文的寫作雖然結束了,對于法律知識的學習必將繼續,而華政的治學理念必將引導我的學習之路。
“逝者如斯夫,不舍晝夜”,轉眼已至畢業季,同時也預示著在華政園的求學生涯行將結束。美好的求學時光總是匆匆易逝,接下來將要踏上新的征程,書寫新的篇章。
本論文是在我的導師胡改蓉副教授的悉心指導下完成的。從最初確定寫作思路、調整結構框架以及對內容的不斷修改完善到最后定稿,無不凝聚著胡老師的心血。導師嚴謹的治學態度、耐心細心的工作作風,誨人不倦的敬業精神深深感染著我,導師對我們學習和人生的淳淳教導時時縈繞在我耳邊,讓我受益匪淺,是我終身學習的楷模。謹向導師致以最真誠美好的感謝。
同時要感謝華政所有教導過我的老師、以及所有的同學和閨蜜。指點江山,激揚文字的歲月將永難以忘卻,你們奮發向上的精神時刻督促著我前進。
感謝父母、兄弟姐妹對我學業的支持與鼓勵,你們永遠是我堅實的后盾。
感謝華政園,一個給我無窮知識,教我成長成熟并留下許多歡笑淚水的人生平臺。
本文寫作之時正值十八屆三中全會召開,會議上有關宅基地問題的相關觀點和決定對于本文的寫作給予了重大理論指導。首先,農村宅基地具有的最重要的職能是保障廣大農民的生活需要和一項財產權利。這就決定了宅基地作為農民的一項財產性權利在經濟效益上常常被人所忽視。根據這次全會的指引,在宅基地具體改革問題上,應堅持社會保障和私權行使并舉。具體來說就是在宅基地的取得環節里明確宅基地的所有人為農村的集體組織,農民作為使用權人行使的是用益物權的相關具體權利。在權力行使環節里,應進一步按照用益物權的理論基礎完善宅基地使用權的相關權利,但具體到流轉環節也要慎重,注意要保護宅基地的生活保障權能。在宅基地權利消滅的環節上,也應按照相應的標準給予農民適當補償并且完善消滅的具體方式。總之,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的精神指引下,逐步理順宅基地使用權各具體部分之間的關系,明確宅基地使用權作為一項用益物權的具體權利和義務。
隨著論文完成,我也即將離開校園開始一段新的人生旅程。論文得以最終完成,得到了許多人的熱心幫助,借此機會,表達我最真摯的謝意。感謝我的導師何文杰教授對我的論文,無論是從選題、幵題到最終完成的每一個環節,恩師總是在百忙之中予以耐心細致的指導。論文不僅是我個人學習的成果,也是恩師孜孜不倦、辛勤指導的結果。三年的研究生學習,使我能夠耳濡目染恩師嚴謹的治學態度、敏銳的思維能力和高尚的學術品格。對我學習生活中的不足之處、恩師更以寬廣的胸懷予以諒解包容。他不僅教我如何做學問,更以其身體力行的實際行動教我如何做人。我的進步和成長得益于恩師的言傳身教和悉心培養。從恩師身上學到的東西,對我來說是一筆寶貴的財富,我在今后的日子里將受用無窮。
一份好的論文是對自己的總結與交待,盡管只是小小的碩士生論文,但它確實包含著兩年來我的閱讀與學習的積累。
完成以后,當這份成果最終交出的時候,我卻有種悵然若失的感覺,我明白我兩年的研究生涯隨著這篇后記也接近尾聲。在這兩年不短也不長的時間里,在大西北這片深厚的黃土地上,我揮灑了我最后的學生生涯。兩年后,我對政法周遭的一切已是如此稔熟。到了該離開的時候,心里冥冥之中聽見社會對我的感召,有些興奮,有些緊張,只是仍舍不得同學,舍不得學校,舍不得這里的靜謐時光。一切都在記憶里,在腦海里神圣起來。在這里,太多人給予我太多東西。
如今我即將畢業,帶著一份份沉甸甸的收獲,我想對所有支持我的老師,同學,朋友們說聲謝謝。謝謝韓忠偉老師對我論文的悉心指導,謝謝室友們對我生活的照顧,有你們的鼓勵,我才能腳踏實地地向我的夢想前進: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同諸君一起上下而求索!
本論文從選題到寫作完成歷時一年,從論文的內容和創新點來說可能還不能算得上一篇優秀的碩士論文,但其是本人在三年研究生期間所學知識的一種檢驗,其也將為本人的研究生學習畫上一個圓滿的句號。從論文的選題,開題以及寫作,每一步都是經過史玉成老師的指導才得以完成。當然,在寫作過程中也遇到諸多的困難和問題,這也多虧史玉成老師的悉心指導。
在論文寫作過程中,每當遇到問題,史玉成老師總會放下繁忙的工作和學習,不厭其煩的指點我;本論文初稿完成時,史玉成老師又在百忙中抽出時間,從句到段,再到整篇文章,為本篇論文的修改提出建議,基于此,本論文才能夠圓滿完成并按期參加答辯。
在此,對于導師的指導和幫助本人表示衷心的感謝。另外,也非常感謝本人的公司法代課老師王月老師,本論文選題是二次開題之后才定下來的,而本選題也是王月老師提議寫的。因此在選題過程中,王月老師的建議也為本論文得以完成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此對王月老師的指導和幫助本人深表謝意。
再次,也感謝在研究生期間的所有老師,是你們的教誨,使得本人在短短的三年內,專業知識和專業能力得到進一步的提升。同時也感謝三年期間里各位同學的互勉和幫助,是你們讓我成長。
最后,也感謝我的父母對我讀研究生期間的支持和鼓勵。
法律畢業論文篇十二
范文一:
尊敬的西南政法大學的各位老師,很榮幸有這個機會接受各位老師的指導,首先我介紹一下本人這篇碩士學位論文的寫作背景。
一、我是一九九三年從華東政法學院本科畢業后一直從事法律實務工作,曾做過法官,現從事律師工作。在從事律師業務尤其是民事訴訟業務中,有一個很深切的感受,就是大量的民事糾紛,最終債權人能想到的最后救濟手段,就是追究債務人股東出資不實的法律責任,債權人如能證明債務股東確實應承擔相應責任,債權人原本無法實現的債權可能就會出現重大轉機,本人于一九九九年就曾辦理過一起追究債務人股東出資不實案件,案件歷經深圳中院一審、廣東高院二審,支持了原告方追究債務人股東承擔補充清償未出資額100萬美元的民事責任,后來我又辦理了多起類似案件,在辦案過程中,我發現關于這個領域的理論論述并不太多,實踐中各地法院做法也不一樣,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討論稿中某些內容又十分值得商榷,這一切促使我以這個為命題,撰寫這篇。
二、從結構來看,本篇論文就股東出資不實的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進行了分析,民事責任部分是重點。
(一)從股東出資不實民事責任來看,這一命題顯然是屬于公司法范疇,從立法領域來看,除了一九九四年施行的《公司法》外,(當時寫論文時,《公司法》修改版尚未出臺),最高院并未出臺《公司法》司法解釋,僅是自1993年以來,分別以會議紀要、批復等形式對這一問題有過不系統的一些規定,而某些省高級人民法院比如廣東高院2017年出臺了《關于企業解散后的訴訟主體資格及其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指導意見》,另外,陜西省高院也出臺過類似的規定,我在對上述法律規定進行研讀時,采取的是大膽懷疑、小心求證的態度,對最高院及廣東省高院一些法律規定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提出了自己的觀點。本人這些觀點對錯暫且不論,但確屬本人獨立思維的產物。
(二)具體地看,民事責任部分,本人提出了以下幾個自己的觀點:
1.出資不實股東對公司應承擔資本充實責任,《公司法》第28條規定存在三大缺漏。需要補充的是,今年10月27日修訂的《公司法》第28條對此進行了修改,明確了股東不如實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
2.出資不實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最高院曾經確定的根據出資是否達到《公司法》最低出資限額而承擔連帶或差額清償責任的觀點(二分法)存在偏差,應統一適用補充賠償責任,即要求出資不足股東對公司債務在出資不足數額及利息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3.出資不實股東對債權人承擔的是一種侵權責任,是賠償責任而不是清償責任。
4.出資不實股東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時,不應考量債務形成時間,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做出的《關于金融機構為企業出具不實或虛假驗資報告資金證明如何承擔民事責任的通知》和2017年作出的《關于股東因公司設立后的增資瑕疵應否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的問題的復函》兩個文件中的觀點并不正確,債權人是應以債務人應還款時的公司工商登記文件來確定其償債能力,而不是以債務人債務形成之時確定其償債能力。
5.執行階段不應由法院直接變更或追加出資不實股東為被執行人,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條的規定,剝奪了出資不實股東承擔責任前應進行開庭審理的權利,也剝奪了股東的上訴權,民事程序設計不合理。
三、本文在論述出資不實股東的行政和刑事責任時,提出了以下觀點:
1.刑法158條和159條,規定了虛報注冊資本罪和抽逃出資罪,而2017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制定的《關于經濟犯罪追訴標準的規定》存在不合理之處,首先不應以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為標準,其次不應以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無法正常經營為標準,第三不應以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從事違法行為為標準。
2.公司法不應對虛報注冊資本和虛假出資行為進行區分,規定不同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3.股東出資不實的行政法律責任不應由公司和其他如實出資的股東承擔。
四、本文通過上述觀點的提出,希望能在實踐中明確一些長期未被人關注或者是概念界定不清晰的問題,以期引起法律實務界的關注,我注意到,今年10月27日修訂的《公司法》并未完全解決文章中所提到的一些問題,為解決諸多遺留問題,最高院關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釋一定會擇機頒布,這個司法解釋一定會涉及到本文中提到的一些問題,希望本文中的一些觀點能對以后的立法活動起到建議的作用。
范文二:
各位老師:
上午好。今天非常高興能回到母校參加碩士論文答辯,感謝各位老師在百忙中抽出時間審閱我的論文。我的碩士論文題目是《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制度的探討》。現在,我就該文選題的背景、主要內容、理論和現實意義等問題,作一個簡要的說明。
一、論文選題的背景。
我國有九億農民,“三農”問題事關國計民生。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國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是充分發揮億萬農民的積極性、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的根本保證。解決好農民問題,最重要的就是維護好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近年來,隨著國家一系列惠農政策的出臺,大量農民返鄉種地,土地供求矛盾日益突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大量出現,建立完善、公正、高效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解決機制非常必要。2017年8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為《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了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四種途徑,即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第一次提出通過仲裁方式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隨后,我國部分地區建立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頒布和實施了具體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辦法或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為《解釋》)已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有關部門起草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條例》也進入了廣泛征求意見的階段。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作為一項新型的仲裁制度,有諸多理論和實踐問題值得深入探討和研究。在導師沈萍老師的指導下,我將碩士論文題目確定為《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制度的探討》,希望通過本文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有關理論和實踐問題作初步的探討,以期對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制度的完善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
二、論文的主要內容。
論文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關于仲裁與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基本理論;第二部分,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基本制度;第三部分,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程序。
(一)關于仲裁與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基本理論。
論文在第一部分主要闡述了四個問題:一是介紹了仲裁的概念,仲裁制度的產生和發展,以及我國仲裁制度的產生和發展,并對我國現有的幾種仲裁基本類型進行了介紹;二是通過對《農村土地承包法》及《解釋》有關規定的分析研究,結合與其他仲裁類型的比較,總結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基本特征;三是通過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特征的分析,界定其性質為行政仲裁,而非普通民商事仲裁;四是闡述了我國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二)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基本制度。
論文在第二部分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基本制度進行了闡述:一是闡述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基本原則;二是分析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的設立、仲裁庭的組成、仲裁員的資格和聘用等有關問題;三是分析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與訴訟的相互關系。
(三)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程序。
論文在第三部分具體論述了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有關程序性問題,包括:第一,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主管和管轄問題;第二,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參與人,包括當事人、第三人和代理人等問題;第三,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受理和審理程序,包括仲裁申請、受理、組成仲裁庭、開庭、先行調解和作出裁決等。
三、論文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本文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主要理論問題進行了分析,在一定程度上豐富了我國的仲裁理論。《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次提出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概念,從此我國除原有的普通民商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人事爭議仲裁之外,又建立起了一種新型的仲裁制度,即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制度。我國的仲裁理論相對其他法律門類而言本就比較欠缺,而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作為一種新型的仲裁制度,具有很強的本土性,沒有外國經驗可以沿用,沒有歷史經驗可以繼承,一切理論都是從頭開始。《農村土地承包》和《解釋》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規定也非常簡單。本文通過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與現有基本仲裁類型的比較分析,推究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制度的根本目的和宗旨,結合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實際情況,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性質與特征、仲裁機構的性質、仲裁的基本原則、仲裁與訴訟的關系等理論問題進行了較為全面的分析和探討,并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對完善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制度作了積極的探討,在一定程度上豐富了我國的仲裁理論。
(二)本文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的設置、仲裁程序等操作性問題提出具體意見和方案,將促進仲裁機構的順利設立和有效運作,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如前所述,《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解釋》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規定都過于簡單和原則性,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諸多操作性、現實性問題未進行規定,如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如何設置的問題、仲裁庭如何組成的問題、仲裁員的資格和聘用問題、仲裁機構的主管和管轄問題、仲裁參加人的種類和權利義務問題、仲裁的基本程序問題等等。各地出臺的仲裁辦法或規定(如《湖北省農村承包。
合同。
糾紛仲裁辦法》、《遼寧省農業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糾紛仲裁辦法》等)雖然進行了一些具體規定,但都不全面且部分規定有違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之本質。本文對上述問題進行了詳細論述,并提出了具體的操作意見和觀點(錯誤和有失偏頗之處在所難免),相信本文將對正在征求意見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條例》的出臺,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的建立和有效運作,對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維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的意義。
范文三:
尊敬的各位教授,早上好!
我叫,論文題目是《我國個人集資合作建房的法律問題研究》,今天很榮幸能向在座的各位教授學習,也很高興能和大家一起關注個人集資合作建房的課題。
下面我將從選題、內容、觀點、意義等幾個方面,簡單介紹一下我的論文。
第一點,我想先說說為什么要選這一課題。大家都知道,個人集資合作建房具有兩個鮮明的特點。一是熱,二是新。熱就是熱點,個人集資合作建房出現短短兩年時間,就引起金融界、法律界、房地產界、政界、理論界等領域的極大關注,成為熱點中的熱點。新就是新穎,個人集資合作建房是近兩年來剛出現的新事物,老百姓對其了解不深,學者研究不多,操作者也在摸索中,政府管理處于真空階段,立法更是空白,所以對各行業、各領域來說個人集資合作建房都是全新的事物。這一個既熱又新的課題引起我個人的好奇和興趣,同時在沈教授大力支持和鼓勵下,我也大膽地決定以此為題,了解和研究個人集資合作建房,并作一些膚淺的探討,也希望在撰寫論文的過程中對個人集資合作建房有一個較為全面的認識。
法律畢業論文篇十三
摘要:與被告人權利保護相比,犯罪被害人的權利卻逐漸萎縮,在訴訟法上受到的保護較少。加強被害人的權利保障,并對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權利加以合理適當的平衡,成為各國刑事訴訟法的普遍發展趨勢。本文首先對被害人進行了界定,并分析了其特征,接著分析了國外刑事被害人權利配置狀況,在此基礎上,分析了我國刑事被害人的訴訟權利的配置狀況及存在的不足,最后結合存在的問題,提出了進一步完善措施,以此希望能加強對我國的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保護。
關鍵詞:刑事被害人權利配置問題保障。
引言。
由于法制觀念的演進和人權思想的發展,原來在刑事訴訟中居于客體地位的被告人一躍成為刑事司法的中心,對被告人的權利保護日益完備,這是刑事訴訟科學文明的表現。但是與此相反,犯罪被害人的權利卻逐漸萎縮,在訴訟法上受到的保護較少。在有些時候,被害人只有告訴人的地位,甚至在訴訟程序中被以證人的身份傳喚,并要接受案件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質問,這就存在使被害人再度受害的可能。如何保護被害人和重視被害人的權利問題,產生了重新探討的必要。加強被害人的權利保障,并對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權利加以合理適當的平衡,成為各國刑事訴訟法的普遍發展趨勢。
根據全國人大的立法規劃,目前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再修改工作已經進入關鍵階段。作為國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在依法治國與構建和諧社會的背景下,刑事訴訟法的再修改必須以加強訴訟民主、強化人權保障、促進社會和諧為目標。而在具體修改議題即改革熱點的關注上,則要秉持一定的“問題意識”,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著重解決現行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突出存在的問題。為此,本文就有關刑事訴訟中犯罪被害人的訴訟權利的配置和保障作一番探討,以此希望能加強對我國的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保護。
刑事被害人界定及其訴訟地位。
犯罪被害人是犯罪直接侵害的對象,在歷史上曾經是刑罰的發起者和實施者,直至后來成為犯罪的起訴者。被害人的態度直接決定著犯罪人的命運。
(一)刑事被害人界定。
刑事被害人,亦稱為刑事受害者或受害人,是與加害人相對應的稱呼。被害人的概念,從不同的視角,學界有不同的定義。
我國著名學者康樹華認為,被害人即是指因犯罪行為而使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害的人,是相對于犯罪人而言的。
而學者湯嘯天則認為,被害人是指正當權益遭受犯罪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國家。
綜上所述,被害人,是指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正確理解被害人這一概念的內涵,應從以下三方面著手:
(3)必須是受到犯罪行為侵害。因一般民事侵權行為、自然災害等造成損失的人,并不是刑事意義上的被害人。
從范圍來看,刑事被害人不僅包括自然人被害人,還包括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法人、其他組織,即單位被害人。
(二)刑事被害人訴訟地位。
縱觀世界各國,對被害人保護的思想和制度發展史,大體上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即私力救助階段―公力救助階段―公力救助與私力救助相結合階段。
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地位分兩種情況,一種是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另一種是公訴案件的當事人。首先從國家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平衡角度講,當公訴無力或不能時,被害人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實現其追究犯罪的愿望和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要求。其次,從程序正義的角度講,賦予被害人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利于讓被害人通過親眼目睹審判的公正,緩解被害人過激的報復心理,消解犯罪這一矛盾源所帶來的沖突主體間的心理對抗及其對法制和司法過程的不信任感。最后,從被害人實質權利保護的角度講,刑事司法的目的是要盡可能地恢復被害人受損的權益,只有賦予被害人當事人的地位,被害人才能透過刑事程序的運作維護自己合法權利,有效避免當事人在偵查、起訴、審判和最后執行過程中再次受到傷害。這是刑事被害人權利保護的應有之意。
法律畢業論文篇十四
題目:
一、序言。
提出我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中大量存在無證人出庭作證既怪異又正常的現象。為引入正文作鋪墊。
二、證人出庭之現狀。
首先提出法律要求證人作證的義務。引用.齊文遠.姚莉.鄒斌:新刑訴法實施過程中的幾個問題,載法商研究19第6期,崔敏:刑訴法實施中的問題與建議載現代法學19第1期中證人出庭作證現象之稀少作為本文論據之一,表明這種現象之嚴重。
三、證人缺席的危害。
證人缺席將使法律真實偏離客觀真實,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同時將損害司法公正。主要體現在1無法保證書面證言的真實性;2無法保證書面證言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提出的.證據未被替換,最初提出的證據與庭審中出現的證據系同一物。引用張衛平主編外國民事證據制度研究清華大學出版社;3剝奪了合法的質證權利。
四、證人缺席的根源分析。
訴訟是一種法律行為必須依法進行,法律的健全是訴訟活動的保障,這是訴訟的客觀要求。訴訟必須由人即訴訟主體來執行,訴訟主體的意志必將在訴訟過程中打下自身的烙印,這是訴訟中的主觀體現。因此證人不出庭作證作為訴訟中的現象,也必須從這兩個方面尋找答案。即證人不出庭問題的解析必須置之于整個訴訟的背景下進行——這是本文的主要論點。
(二)大學畢業論文提綱格式規范。
一、論文題目。
從湯顯祖《牡丹亭》中杜麗娘人物形象。
——看“發乎情,止乎禮”的時代性。
二、論文觀點來源。
“發乎情,止乎禮”出自《論語》,是古代形容男女關系的。發乎情,即人的情感在男女之間產生。止乎禮,就是受禮節的約束。湯顯祖所說的“情”是指包括*愛之欲在內的人生欲求。可湯顯祖在《牡丹亭》中強調真情,至情的時候,他始終指向的仍是社會現實,表現出對現世的熱情和對道德的關注,更重視“發乎情,止乎禮”的教育作用。
三、基本觀點。
《牡丹亭》中杜麗娘能突破自身的心理防線,逾越家庭與社會的層層障礙,勇敢邁過貞節觀,為鬼時,以身慰情人;在死而復生之初,能婉言拒絕情人的求歡,“發乎情,止乎禮”。有人認為,這是湯顯祖思想的矛盾性,它在突破傳統的同時,又在墨守陳規,是一種退步。而我認為“發乎情,止乎禮”符合了那個時代的特征,而在現代,在女性貞操觀念淡薄,過度追求個性解放的今天,其倫理道德意義就更為重要了。
四、論文結構。
全文共分七節及結論。
第一節《牡丹亭》:介紹湯顯祖及其作品《牡丹亭》中的主要人物及內容。
第二節《杜麗娘》:杜麗娘是人們心中至情與純情的偶像,對于人物的塑造,我認為主要受湯顯祖的文學思想和當時人們思想信仰的影響。
第三節《萌芽》:主要論述《牡丹亭》中杜麗娘愛情觀的萌芽。她一面悲嘆青春的虛度,個人才貌的被埋沒;一面又執著于自由、幸福的追求,“一靈咬住”,始終不放。
第四節《沖破》:《牡丹亭》中杜麗娘死了,可是她的死不是生命的結束,而是新的斗爭的開始。在擺脫了現實世界的種種約束之后,她果然找到了夢中的書生,主動地向他表示愛情,并以身慰情人,還魂之后還結為夫婦。
第五節《對抗“情,禮”》:杜麗娘與柳夢梅夢中約會,以最明確的方式宣示,愛情以及*愛,首先是年輕女子自身的需要。在超我層面上,她遵從禮教的束縛,在本我層面上,她有強烈的情欲本能。《牡丹亭》復活了*愛女神的形象,表現了*愛女神的抗爭。
法律畢業論文篇十五
所研究問題的實踐狀況: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hui罪是刑法修正案新確立的一個罪名,也是實踐中多發常見的一種犯罪。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日益發展,市場經濟越來越需要一只宏觀的手來規范自由經濟市場所不能解決的一些問題,對于市場規范化的法律就呼之欲出。商業受hui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環境,社會發展深受影響,為此立法機關對商業hui賂行為進行了嚴格的調整。其中公司非國家工作人員受hui罪就是商業受hui罪中一項強有力的定性針。
但是現實狀況復雜多變,立法往往解決不了現實的一些狀況,比如說過去的公司企業人員受hui罪主體過于狹窄,針對此《刑法修正案六》就將公司企業人員受hui罪改成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hui罪。但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到底包括哪些人員,除了過去的公司企業人員,是否還包括非政府部門設立的民間團體、基金會等機構的員工。例如足協會長,裁判等工作人員收受紅包,吹黑哨的行為;還有醫生,教師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益的行為;另外外國人在中國的受hui行為如何定性等等,這些實踐中出現的問題都亟待解決。
依照我國簽署的《聯合國反腐`公約》第15條規定,hui賂可以是任何不正當好處,其涵義明顯寬于我國刑法中對hui賂范圍的規定。中國現行刑法將“hui賂”的內容直接限定為“財物”,把財物之外的利益排除在hui賂內容之外。姜偉認為,像免費提供勞務、裝修住房、提供住房使用權、出國出境旅游等財產性利益,只不過是金錢財物的另一種表現形式而已。但是,到底擴大到多大的范圍,各界還有爭議。
按照《聯合國反腐`公約》規定,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當好處的行為是與其職務行為相關的,就構成受hui犯罪。而我國刑法第385條規定,受hui罪有兩種基本行為形式:一是索取hui賂,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二是收受hui賂,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對于后者,行為人必須同時具備“收受他人財物”與“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兩方面的要件,才能構成受hui罪。在司法實踐中,“為他人謀取利益”這個要件為預防和打擊許多腐`交易帶來了不利影響,給司法實踐帶來很多棘手的問題,甚至可能導致行為人逃脫法網。
這些都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hui罪在具體實踐中遇到的疑難問題,需要明確認定,以免給刑事審判帶來諸多模糊不清的裁判。立法,隨著社會經濟發展不斷在完善以迎合新的情況發生,但是為保證法律的穩定性,我們更應該做的是如何能解釋法律,理解法律,而不是頻繁的更正法律。
所研究問題的理論研究狀況: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hui罪由它的前身公司、企業人員受hui罪修改而來。對于公司、企業人員受hui罪,我國法學界進行了一系列研究;《刑法修正案(六)》對原公司、企業人員受hui罪修改之后,學者們又對新的規定進行了有益的探討。關于該罪名,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主要有:谷福生、蘇曉紅編著的《商業hui賂犯罪案件——立案定罪量刑標準》,呂天奇著《hui賂罪的理論與實踐》,陳煒、劉期湘發表于《法學評論》2005年第2期的論文《論公司、企業人員受hui罪的若干問題》,劉憲權發表于《法學》2006年第2期的論文《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評析》等。學者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hui罪的概念仍有爭議,基本持五種觀點,圍繞索hui與受hui是否都要求為他人謀利益;是否要求數額較大;是否要求講明收取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等幾個問題展開。周道鸞認為數額較大是概念的一個構成要件;陳興良認為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是關鍵;楊春洗認為除了利用職務為他人謀利之外還應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收取各種名義回扣手續費,數額較大的行為;周其華認為該罪是指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高銘喧、馬克昌認為概念應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hui罪的主體范圍的認定尚待完善。主體范圍具體包括哪些,是否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主體都包括在內,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醫生、教師等;是否還包括非政府部門設立的民間團體、基金會等機構的員工:足協會長、裁判等。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hui罪中“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規范評價:三種觀點,主觀要件說認為為他人謀利只是行hui人與受hui人之間貨幣與權力互相交換達成的一種默契,只是受hui人的一種心理態度;舊客觀要件說認為不論謀取的利益是合法還是非法,或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新客觀要件說認為為他人謀利雖然是本罪客觀方面的必備條件,實際上,為他人謀利的內容是許諾為他人謀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要件是否應該取消。要求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要件的規定顯然與《聯合國反腐`公約》中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當好處的行為是與其職務行為相關的,就構成受hui犯罪的規定不符。姜偉認為,在司法實踐中,“為他人謀取利益”這個要件為預防和打擊許多腐`交易帶來了不利影響,給司法實踐帶來很多棘手的問題,甚至可能導致行為人逃脫法網。很多專家都主張取消這個要件,這不僅可與《聯合國反腐`公約》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又可加大打擊腐`的力度。陳國慶也認為,這個要件容易成為行為人逃避追究的借口,例如受hui人承認收錢的事實,但否認為他人謀利,或者故意把收受hui賂和為他人謀取利益在時間和空間上分離,形成權力“期權化”。但是熊選國對此有不同理解,他主張“為他人謀取利益”要件應予保留,這有利于突出受hui罪的權錢交易特征,更好地區分現階段受hui犯罪與違反紀律收受禮金等行為的界限。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hui罪既遂與未遂認定標準:兩種具有代表性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索取hui賂型公司、企業人員受hui罪不以接受hui賂為必要條件,索取hui賂行為實施完畢,就是犯罪既遂。換言之,索取hui賂型公司、企業人員受hui罪為舉動犯,不存在未遂。第二種觀點認為,索取hui賂型公司、企業人員受hui罪存在犯罪未遂,并應以是否收受hui賂作為區分既遂與未遂的標準。
總的來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hui罪還是一個發展中的罪名,各方觀點較多,爭議大,更需要我們認真的研究理解分析其犯罪構成和犯罪形態,界定與他罪的區別,更大程度的接近立法目的,正確理解罪名的立法價值,以應社會現象之常變。
選題的意義:
《刑法修正案(六)》第7條修正后的《刑法》第163條對公司、企業人員受hui罪的主體范圍作了重大修改,將由原來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這一修改解決了長期以來存在的對公司、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索hui、受hui案件定罪難的問題。公司企業人員受hui罪的認定一直以來都存在問題,如主體問題,“為他人謀利益”的客觀要件解釋,和數額較大而未規定具體標準的模糊性問題,以及修正案對該罪名認定的促進和仍需要完善的地方。以解決市場經濟社會的商業hui賂之風,防止不正當競爭,使市場經濟規范化。
本人現有研究基礎:
經過法律碩士研究生階段一年半以來的理論課程學習,本人學習了刑法學、刑事訴訟法等刑法方面的基礎知識。基本掌握刑法總論分論的理論知識。除了教材外,本人利用課余時間閱讀了張明楷的《刑法學》,馬克昌主編的《近代西方刑法學說史略》等刑法方面的書籍。漸漸的對公司企業人員受hui罪產生了興趣。特別是《刑法修正案(六)》發布后對這一罪名的修改更引起了我的關注。
通過閱讀專著和有關論文,本人已經掌握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hui罪的一些基本問題和基本的刑法理論。了解到業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hui罪的概念所持的多種觀點,及構成要件的具體標準,特別是客觀要件的標準爭議很大。還大概了解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hui罪的認定問題,犯罪形態問題,共同犯罪問題等等。
本人在檢察機關實習了一段時間,對于非國家工作人員受hui罪的司法適用問題具備了一定的實踐經驗,對該罪的許多具體問題進行了較多的思考。
主要參考文獻:
1、陳興良著:《刑法疏議》,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2、陳興良著:《罪名指南》上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3、程寶庫編:《商業hui賂——法律與典型案例解析》,法律出版社。
4、高銘喧、馬克昌主編:《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6、何升東著:《中國刑法發展面面觀》,原載《人民檢察》2001年第10期。
7、呂天奇著:《hui賂罪的理論與實踐》,光明日報出版社。
8、張明楷著:《刑法學》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9、張明楷:《受hui罪的共犯》,載《法學研究》2003年第1期。
10、周道鸞等主編:《刑法的修改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委員會:《中國案例指導》,法律出版社。
論文中擬運用的案例或調研材料:
中房集團華東置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理受hui案:主體身份的認定,是屬于國有公司企業人員還是非國有公司企業人員。蔣旭明原為“中房集團”的干部,被“中房集團”派往“華東公司”任副總經理,“華東公司”改制時吸收了非國有資本,并重新選舉、聘任蔣旭明擔任董事和副總經理。
大慶宏啟抽油桿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行hui、受hui案。
盡量收集一些關于非國家工作人員受hui罪的立案、起訴、定罪的數據資料,必要時進行實際調查。
論文寫作提綱:
引言。
(介紹論文選題的背景和緣由)。
一、非國家工作人員受hui罪的立法背景。
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hui罪的構成要件。
(一)非國家工作人員受hui罪的概念。
(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hui罪的主體。
(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hui罪的主觀方面。
(四)非國家工作人員受hui罪的客體。
(五)非國家工作人員受hui罪的客觀方面。
1、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
2、事前事后受hui的認定。
3、hui賂范圍的認定。
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hui罪認定的中的疑難問題。
(一)認定罪與非罪的界限。
(二)此罪與彼罪的區分。
1、非國家工作人員受hui罪與受hui罪的界限。
2、非國家工作人員受hui罪與挪用資金罪的界限。
3、非國家工作人員受hui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4、非國家工作人員受hui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hui罪的犯罪形態問題。
1、收受hui賂的未遂問題。
2、索hui未遂問題。
3、既遂與未遂的認定標準。
(四)非國家工作人員受hui罪的共同犯罪。
1、國家工作人員與非國家工作人員伙同受hui的情況。
2、單位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受hui的情況。
3、家屬作為教唆犯或幫助犯的情況。
四、非國家工作人員受hui罪的刑罰適用。
五、非國家工作人員受hui罪立法及司法解釋的完善。
法律畢業論文篇十六
訴訟是一種法律行為必須依法進行,法律的健全是訴訟活動的保障,這是訴訟的客觀要求。詳細內容請看下文法律畢業論文提綱模板。
訴訟必須由人即訴訟主體來執行,訴訟主體的意志必將在訴訟過程中打下自身的烙印,這是訴訟中的主觀體現。因此證人不出庭作證作為訴訟中的現象,也必須從這兩個方面尋找答案。即證人不出庭問題的解析必須置之于整個訴訟的背景下進行——這是本文的主要論點。
1我國法律在實體方面和程序方面對證人出庭的規范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2各訴訟主體的實踐意志也在妨礙證人出庭。
對策。
1完善相應法律法規,限制書面證言的使用。
2針對各自訴訟角色的不同制定響應的法律措施促使證人出庭。
法律畢業論文篇十七
論文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較注意探索的問題的基礎上,寫論文主要是反映學生對問題的思考,詳細內容請看下文。
房屋是普通公民終其一生努力奮斗而擁有的最重要的私有財產,是他們生存和發展的根基。試設想,一個上無片瓦、下無立錐的人將會處于怎樣的困境呢?基于房屋在公民財產權利中的重要性,國家也通過立法加以重點保護。但在近年來的城市房屋拆遷中,損害被拆遷人財產權利甚至侵犯被拆遷人人身權利的行為卻頻頻發生:房地產開發商以斷電、停水、恐嚇等方式,甚至以毆打綁架等嚴重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逼迫居民接受拆遷;地方政府退居幕后,坐視被拆遷人權益慘受踐踏而少有作為,在不應干預的場合倒是積極有為地偏向拆遷人。究竟是什么原因導致被拆遷人的權益遭受嚴重侵犯?被拆遷人的權益保護機制為何失靈?應如何完善被拆遷人的權益保護機制?這些正是本文力圖解決的,筆者希望通過對上述問題進行全面分析和深入論證來為保護被拆遷人的權益出謀劃策,以盡綿薄之力。
(一)被拆遷人在城市房屋拆遷中處于弱勢地位,是利益受損者。
一般而言,被拆遷人往往是處于社會底層的群體,他們由于自身在社會經濟方面的弱勢,因而在城市房屋拆遷的利益博弈中處于下風,不具有響亮的話語權。近年來,城市房屋拆遷中侵犯被拆遷人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野蠻拆遷等惡性事件屢屢發生,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被拆遷人與地方政府之間的矛盾也日益尖銳:被拆遷人要么因缺乏保護自身權益的力量而選擇以自殺等極端方式來表達對當下城市房屋拆遷制度的抗議(如南京翁彪事件、北京朱正亮事件等);要么選擇以爆發群體性事件來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發泄對拆遷人和地方政府的不滿(如湖南嘉禾事件、河北定州事件等)。稍有良知的人對被拆遷人遭受的不公正待遇感到不平,也對翁彪式的悲劇抱以同情,更令他們憤慨的是拆遷人無視國法的肆意妄為和地方政府的違法行政。
(二)行政權力行使不當,政府公信力缺失。
目前在城市房屋拆遷領域是行政主導拆遷,不管被拆遷人是否愿意,他都只能接受政府作出的拆遷決定并負有配合拆遷進行的義務,行政權力對于被拆遷人而言具有支配性。根據行政法原理,“行政權與公民權具有不對等性,行政權具有優益性或支配性。行政權可以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民的權利義務,而公民卻不具有同樣的權利。”正是因為行政權的這一特性,使得被拆遷人在城市房屋拆遷的利益分配活動中受制于政府,而政府一旦不依法行政就將嚴重損害被拆遷人的利益(違法進行強制拆遷對被拆遷人權益的巨大危害即是明證);又由于政府未能遵循法律優位原則,沒有嚴格按照法律規范來調整城市房屋拆遷中形成的利益關系,致使拆遷許可、裁決等制度幾乎喪失了保護被拆遷人權益的價值。“一些地方政府部門建設規劃出爾反爾,造成居民不能回遷”的情形則嚴重損害了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使公民對政府抱有強烈的不信任感。
(三)缺乏有效的權利救濟途徑來保護被拆遷人的權益。
前已述及,拆遷許可、裁決等制度因行政權力行使不當已然難以發揮保護被拆遷人權益的作用。行政訴訟又因為“面臨諸多法律困擾以及受到現實環境制約”而在解決城市房屋拆遷糾紛案件中“處于比較尷尬的境地,”不能充分地保護被拆遷人的權益。“如豐臺區法院行政庭2017年以來共受理因拆遷裁決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23件,判決維持的11件,裁定駁回的2件,原告撤訴的7件,判決撤消結案的僅3件。”此例說明被拆遷人要想通過行政訴訟來維權決非易事,因為他們很難勝訴。這反過來就要求能為被拆遷人先提供切實有效的行政救濟制度。
(一)立法方面的混亂和空白。
1、《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繼續存在缺乏法理基礎。國務院于2017年新修訂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目前調整我國城市房屋拆遷領域的主要依據,但由行政法規來規范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明顯違反了《憲法》修正案(四)第二十條和《立法法》第八條的規定。需要澄清的是:《憲法》修正案(四)第二十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予補償。”《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這里的“法律”都不是通常意義上的廣義的法律,而是狹義的法律(即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行政主體對被拆遷人的財產權利的限制甚至剝奪沒有被置于法律的約束之下,而是遵從低位階的行政法規(況且這一法規也缺乏合憲性),嚴重違背了法律保留原則和下位法不能與上位法抵觸的原則,所以立法上的僭越是導致政府機關在城市房屋拆遷中違法行政的根源。
2、立法對城市房屋拆遷法律關系定性錯位。關于城市房屋拆遷法律關系性質的問題一直在理論上紛爭不休,有持民事法律關系說者,也有持行政法律關系說者,但與《條例》對城市房屋拆遷法律關系認定一致的混合說似乎占據主流地位。判斷某一法律關系的性質關鍵是看主體之間的地位:若主體之間地位是平等的,都以自己獨立的意志參與法律關系并不受對方的強制,則該法律關系是民事性質;若主體之間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可以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并能單方面設定、變更或消滅對方的權利義務,則該法律關系是行政性質。就目前《條例》的規定而言,城市房屋拆遷法律關系兼具行政和民事兩種性質。首先,在拆遷許可、拆遷裁決、強制拆遷等法律關系中,行政機關作出的是具體行政行為,其意志對相對人有支配性和強制性,此類關系屬于行政法律關系性質。其次,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之間就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發生的關系屬于民事法律關系性質,因為雙方地位是平等的,以意思自治原則來進行協商。有論者則從城市房屋拆遷法律關系的應然屬性出發,認為“房屋拆遷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應受民法規范的調整,拆遷行為僅僅涉及拆遷當事人的民事利益,完全發生在民事生活領域,與國家利益和政府行政權力的行使無涉。”筆者認為,從城市房屋拆遷的實際運作過程出發,城市房屋拆遷法律關系中的確包含了民事法律關系,但是在政府主導拆遷的條件下,行政法律關系在城市房屋拆遷法律關系中無疑是占據主要地位的。民事法律關系在城市房屋拆遷法律關系中是依附于行政法律關系而存在的,具有從屬性。根據主要矛盾決定事物性質的哲學觀點,城市房屋拆遷法律關系的性質其實就是行政法律關系(盡管其不是純粹的和典型的行政法律關系),當然這一認識并不與《條例》契合。通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條例》將城市房屋拆遷抹上民事法律關系的色彩,混淆了城市房屋拆遷法律關系的性質,淡化了政府的行政責任,導致整個城市房屋拆遷制度運行不暢。
法律畢業論文篇十八
1、畢業論文大綱題目。應能概括整個論文最重要的內容,言簡意賅,引人注目,一般不宜超過20個字。
2、論文摘要和關鍵詞。論文摘要應闡述學位論文的主要觀點。代寫論文說明本論文的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結論。盡可能保留原論文的基本信息,突出論文的創造性成果和新見解。而不應是各章節標題的簡單羅列。摘要以500字左右為宜。關鍵詞是能反映論文主旨最關鍵的詞句,一般3-5個。
3、目錄。既是論文的提綱,也是論文組成部分的小標題,應標注相應頁碼。
4、引言(或序言)。內容應包括本研究領域的國內外現狀,代寫論文本論文所要解決的問題及這項研究工作在經濟建設、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理論意義與實用價值。
5、正文。是畢業論文的主體。
6、結論。論文結論要求明確、代寫論文精煉、完整,應闡明自己的創造性成果或新見解,以及在本領域的意義。
7、參考文獻和注釋。按論文中所引用文獻或注釋編號的順序列在論文正文之后,參考文獻之前。圖表或數據必須注明來源和出處。(參考文獻是期刊時,書寫格式為:[編號]、作者、文章題目、期刊名(外文可縮寫)、年份、卷號、期數、頁碼。參考文獻是圖書時,書寫格式為:[編號]、作者、書名、出版單位、年份、版次、頁碼。)。
法律畢業論文篇十九
摘要:“基礎”課與大學生的學習、生活和思想實際緊密相連,實踐教學是其非常重要的環節。研究性實踐教學以培養學生針對特定問題親身實踐探索并試圖解決問題的能力為基本目標。這一模式由研究課題的提出、組織學生實施、學生具體實踐、共同交流總結等環節構成。研究性實踐教學的最后評價應注意全方位、綜合性并貫穿全過程。
2015年7月27日,中宣部、教育部發布《普通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建設體系創新計劃》。《計劃》強調,要“努力強化實踐教學,建設與課堂教學相互促進的思想政治理論課第二課堂教學體系”,“注重總結實踐教學成果,把優秀調研報告等作為課堂教學的補充材料”。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簡稱“基礎”課)一般在大學新生入學后的第一學期開設,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的“導論篇”。這門課程的最大特點是與大學生的學習、生活和思想實際緊密相連,與大學生的成長成才息息相關,所以尤其應重視實踐教學。就課程性質而言,“基礎”課是對大學生進行系統的思想道德教育以及社會主義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和重要環節,其教學目標是培養和提高大學生的思想素質、道德素養、法治觀念和法律意識。學習這門課程要求大學生必須做到知行結合,對各種規范要求不僅要“內化于心”,更要“外化于行”。因此,“基礎”課的實踐教學不應該只是對理論教學的說明和補充,更不能純粹為了完成這一教學環節而流于形式,而應該實行更具挑戰的研究性教學模式。“基礎”課的研究性實踐教學是指在該門課程的理論教學期間,教師根據一定的教學目標和任務,堅持以人為本,力求貼近生活、貼近社會、貼近大學生學習生活實際,進而有目的、有計劃地組織學生以實例考查、問題探討、社會調研等方式,對思想道德知識和法律問題進行自主探索和研究,使學生在實踐當中受到更直接更深刻的教育。這是一種學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并真正實現理論聯系實際、促進知行統一的實踐教學活動。總而言之,“基礎”課的研究性實踐教學不僅僅是一個教學環節或一種教學手段,而且更是一種教學理念和必須具有的重要教學內容,對實現教學效果具有重要意義。
目前,在各高校具體實施方案中,“基礎”課實踐教學一般由課內、校內和校外的活動組成。就其具體教學形式來說,大多會采用課內的討論、辯論、演講以及觀看視頻等,課外的參觀考察、訪談、社會調查、參加志愿者活動等。這些活動的開展是對傳統的以課堂、教材、教師為中心的教學模式的改革,有助于提高學生參與教學的積極性、主動性,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教學效果。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處,如實踐教學的目標不夠清晰或目標層次偏低;只把實踐教學當作點綴或任務在做,使得實踐內容脫離教學目標或缺乏對實踐內容的深度思考和挖掘等[1]。就其本質而言,實踐教學的實質就是實踐,也就是重在參與、體驗、行動。但不能止于這個層次,而應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提升或升華。因此,“基礎”課實施研究性實踐教學的目的應是為了更好地調動學生主動思考、勇于探索、努力參與社會生活的積極性,力求讓學生在考察實踐、調查研究、獨立鍛煉與相互合作的過程中親身體會書本的理論,以更好地了解自身、認識社會,不斷提升自己的思想素質、道德素養、法治觀念和法律意識。它以培養學生針對特定問題親身實踐探索并試圖解決問題的能力為基本目標。這一教學模式,要求大學生至少要在以下幾個方面有所鍛煉與收獲:一是要學會用研究的方法主動思考并積極參與和課程內容相關的實踐問題研究;二是要在研究過程中積極動腦、動手,親身實踐,主動設計、參與、搜集、分析相關的信息和資料,嘗試對所研究的問題提出合理的建議;三是要聯系所研究的問題,對比、反思自身的觀念、態度及行為,切實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質、道德品質和法律素養[2]。
“基礎”課研究性實踐教學要實現上述目標,真正成為與理論授課相互促進的“第二課堂”,最重要的是要把組織工作做實、做細、做好。
3.1組織實施的主體在研究性實踐教學中,組織實施的主體主要是承擔“基礎”課教學任務的教研室和任課教師。對于整個教研室來說,在理論課程正式開始以前,就應組織全體授課教師集體討論,詳細制定并修改完善研究性實踐教學的具體方案;承擔教學任務的各位教師則負責具體組織學生嚴格按照教研室所制定的方案逐步實行。
3.2實踐課題的提出承擔“基礎”課教學任務的教研室應提前組織教師集體討論,根據“基礎”課的課程性質、教學目標和教學內容,分門別類地歸納、編寫相關實踐課題供學生選擇。為更好地實現本課程實踐教學的目標,也可以讓大學生親自參與這一過程。如在某些教學單元中,教師可以先布置命題范圍,然后引導學生去發現并提出問題,設計出有價值的研究課題,教學效果會更顯著。總體而言,所設計的研究課題要從解決當代大學生學習生活中的實際問題出發,是大學生感興趣又迫切需要進一步了解、思考、研究的,并且是本課程教學的重要內容和關注的主要方面,要做到有的放矢。以湖南大學為例,關于適應大學生活的問題,我們設計了“大學新生不適應新人際環境的典型案例分析”“關于大學生作息時間的調查與分析”“大學生逃課現象的調查與分析”等課題;在理想這個主題方面,則設計了“名人(政治、軍事、經濟、文化、教育)理想的調查與研究”“大學生理想現狀的調查與研究”“個人理想與社會理想相結合的個案分析”等;在愛國主義方面,“我的愛國情、愛國心、愛國行”“中華民族的愛國主義優良傳統對青年大學生的影響調查研究”“大學生國家民族意識的調查研究”等都是不錯的選題。此外,“大學閑暇生活調查”“校園法治面面觀”“大學校園十大不文明行為調查”“校園網絡文明調查”“大學生誠信現狀的調查與研究”“大學生道德素養與法律素養調查”“長沙城市主要交通道路人、車違章統計調研分析”“兩地書?母(父)子(女)情”“何為低碳生活”“大學生網絡交友狀況調查”“大學生心理健康狀況調查”“大學生活中的法律現象剖析”“大學生消費現狀的調查”等實踐教學活動的設計也都很有特色。
3.3組織學生實施教師組織學生對研究課題進行研究,應盡量避免單個學生獨立進行,而是要大力倡導和推廣小組形式。湖南大學在具體的教學實踐中,通常是由學生自由組合形成研究小組,小組成員以4~5人為宜。在分組時須特別注意,一個小組的所有成員應是同一個專業班的同學,這就需要教師在學生自由組合的同時要及時宏觀調控,以避免后期出現調研報告或研究論文在裝訂、存檔以及成績管理等方面的問題。具體的研究選題應由小組民主討論確定,組長也須經民主推選產生。課題實踐小組實行組長負責制,成員內部應有明確分工和合作要求,每一項具體任務都應明確落實到個人。如誰負責資料收集、誰負責問卷或訪談主題的設計、誰負責撰寫調研報告或研究論文、誰負責打印排版最終稿件等等。以小組形式開展研究性實踐教學,不僅能使學生的人際交往能力得到很好的鍛煉,也能使他們的研究能力、實踐水平以及團隊合作精神得以提升。
3.4學生具體實踐各課題研究組成員在經過多次討論協商后,擬定詳盡合理的研究計劃,選擇確定恰當的方法,積極開展社會實踐與課題研究。比如,有的研究小組走出象牙塔,深入社區或農村,面對面采訪社區居民、村民或郊區新市民,親身感受民情民風;有的研究小組穿梭于學校教學樓、食堂和宿舍之間開展問卷調查或深入網吧暗訪,了解大學生如何利用網絡;有的小組直接在校園論壇或社交網絡上進行調查,收集數據資料;有的則走進福利院、養老院,為孤兒和老人們帶去歡樂與慰藉的同時,思考著怎么樣才能更好地為這些群體服務;有的走上街頭,觀察記錄公共生活中人們的公德意識與不文明行為;有的召開班級討論會,交流各自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體會與思考;有的參觀監獄、旁聽法院庭審,感悟領會我國的法治精神……各課題組努力調動所有成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充分發揮大家的智慧和能力,為完成實踐研究課題堅持不懈地努力行動。
3.5共同交流總結“基礎”課理論授課結束之前,教師可利用課堂時間或另外安排課余時間,讓各課題組匯報交流研究成果和實踐體會。在集中匯報之前,各課題組應對實踐過程進行集體討論,認真總結,利用相關軟件對問卷數據和其它調查結果進行統計分析,在充分掌握第一手資料的基礎上,高質量地完成一篇調研報告。湖南大學在具體的教學實踐中,除要求學生提供調研報告作實踐教學的成果外,還要求各小組的每位成員都要撰寫和提交心得體會等。匯報時各課題組除了制作ppt講解調研報告外,還可以制作電子相冊或者微電影等,把實踐過程中所拍攝的圖片、視頻、錄音以及問卷調查結果等都通過多媒體設備生動形象地向大家展示出來。最后,由教師作總結與點評,指出各課題組的成績與不足,并提出各組以后可更一進提高與完善的建議。
研究性實踐教學的最后評價應注意全方位、綜合性并貫穿全過程。既要綜合考核大學生們對待研究性實踐活動的態度和參與熱情,又要考察他們能否把學到的知識應用到對具體問題的研究中去,并在問題提出和解決過程中主動獲得新的體會和感悟。不但要評價學生們最后研究成果的質量,還要關注學生們在參與過程中的投入與表現,尤其是檢查與評價學生在開展分工合作、解決實際問題過程中所獲得的體驗和感悟。評價者可以是研究性實踐教學的組織者即教師,也可以是學生個人或課題研究小組等。在評價方式上則可多樣化,如對調研報告和研究論文質量的評價與對研究小組的最后匯報、成果展示的綜合表現評價要相聯系;對整個研究小組的綜合評價與對各個成員的獨立考核要相結合;既要有定量考核,又要有定性評價;既要讓學生集體互評,又要有教師綜合考核等等。以湖南大學為例,對于“基礎”課研究性實踐教學的成績評定一般包含兩個部分:一是實踐過程方面的分數,二是研究論文或調查報告方面的分數。實踐過程方面的分數是評價學生對于研究性實踐活動的參與態度和是否全身心投入、團隊分工協作情況以及最后是否全部提交了研究論文或調查報告之外的所有其它材料(如實踐計劃、小組總結、個人心得等)。研究論文或調查報告方面的分數則是對研究論文或調查報告本身質量的評價。既包括對論文或報告這一最終成果的形式方面(如字體、字號、頁面設置等格式)的考核,也包括內容方面(如課題論證的邏輯性、嚴謹性、創新性等)方面的評價。具體操作上,教師先對各研究小組的這兩方面進行評分,然后在此基礎上,根據各成員的具體表現以及在團隊中的貢獻來確定其成績。
最后,教師還可將學生在研究性實踐教學中的表現納入課程考核內容,以此可以很好地彌補“基礎”課考核單一的不足。跟以往單純的卷面考試不同,此類考核更能鍛煉和提高大學生的各項能力。無論是實踐研究的選題、調研,還是研究論文、調查報告的寫作、提交,自始至終,整個過程都能很好地鍛煉提高學生多方面的能力和水平。如資料收集和查閱的能力、社會實踐和調查訪談的水平、人際交往和組織協調的能力、調研報告撰寫的水平等,收獲是很大的。此外,以小組形式進行研究性實踐,對于提高和加強大學生的民主思想、競爭意識和團隊精神不無裨益。而且,這一實踐研究過程同時也是學生自我學習、自我反省、自我德育的過程,從而更好地實現了“基礎”課的總體教學目標。
法律畢業論文篇二十
訴訟是一種法律行為必須依法進行,法律的健全是訴訟活動的保障,這是訴訟的客觀要求。詳細內容請看下文。
訴訟必須由人即訴訟主體來執行,訴訟主體的意志必將在訴訟過程中打下自身的烙印,這是訴訟中的主觀體現。因此證人不出庭作證作為訴訟中的現象,也必須從這兩個方面尋找答案。即證人不出庭問題的解析必須置之于整個訴訟的背景下進行——這是本文的主要論點。
1我國法律在實體方面和程序方面對證人出庭的規范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2各訴訟主體的實踐意志也在妨礙證人出庭。
1完善相應法律法規,限制書面證言的使用。
2針對各自訴訟角色的不同制定響應的法律措施促使證人出庭。